盐城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17 信息来源: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盐国资〔2019〕100号


 

     盐城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属企业:

   现将修订后的《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盐城市国资委

                                               2019年5月16日








                     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深化市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盐发〔2016〕22号)精神,参照《江苏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苏国资〔2017〕64号),结合市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负责人,包括企业的董事长(董事局主席)、党委书记、总经理(总裁)、纪委书记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统一、目标考核与综合评价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差异化分类考核制度。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依法合规经营、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二)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根据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遵循企业发展规律,实行与企业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相适应的分类考核,提高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定位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紧密挂钩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

   (四)坚持短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相统一。强化分类考核和目标管理,构建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考核体系。


   第二章 分类考核


   第五条 根据市属企业的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将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功能类,实施分类考核。对不同功能和类别的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合理设置考核指标及权重,确定差异化考核标准。

   第六条 对商业类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导向,重点考核企业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第七条 对功能类企业以支持企业转型发展、可持续发展为导向,重点考核企业自营业务效益、投融资能力和完成重大专项任务情况,并实行公益性项目与自营性业务分开考核的制度。


   第三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八条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九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由基本指标、专项指标和综合评价指标三部分组成。

   (一)基本指标。包括净利润和人均净利润两项。

   1.净利润是指企业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净利润不包括代建项目政府回购收入,并剔除企业因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而发生的计入损益的财务费用(按公益性项目投资总额☓年度综合融资成本率计算)。

   2.人均净利润是指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与平均职工人数的比值。平均职工人数是指企业本年12个月职工人数的算术平均值;职工人数是指人事关系或工资关系在本企业的职工及劳动合同制职工(含内退下岗人员),不包括离退休人员。

   (二)专项指标。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和所处行业特点确定,主要选取融资成本率、压降资产负债率(带息债务)、任务完成率、重要子公司发展目标等指标,一企一策。

   (三)综合评价指标。考核企业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执行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情况。

   (四)指标权重

   1.商业类企业。净利润权重50%,人均净利润权重10%,专项指标权重30%,综合评价指标权重10%。

   2.功能类企业。净利润权重20%,人均净利润权重10%;专项指标权重60%,综合评价指标权重10%。

   第十条考核企业净利润指标时,对企业列入当期损益的技术开发费用,以及建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工作站、并购境内外研发中心和营销网络、引进高端人才费用,经审核确认后视同实现利润。

   第十一条企业处理主要负责人任职前潜亏和挂账、政府补贴收入、承担社会责任、安全生产支出、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市值变化、土地或固定资产评估增值、重大政策变化等非经常性因素,对当年权益或损益产生影响的,由市国资委根据实际影响情况予以调整。


   第四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二条企业任期经营业绩以三年为考核期,首次任期经营考核以2019年至2021年为周期。

   第十三条企业任期考核指标由基本指标和专项指标两部分组成。

   (一)基本指标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企业考核期末国有资本及权益与考核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计算方法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100%。

   (二)专项指标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和所处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发展“短板”、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等因素确定,一企一策。

   (三)指标权重

   1.商业类企业。基本指标权重70%,专项指标权重30%。

   2.功能类企业。基本指标权重30%,专项指标权重70%。

   第十四条考核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时,企业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市值变化、土地或固定资产评估增值、重大政策变化等客观因素,对国有资本及权益产生影响的,由市国资委根据实际影响情况予以调整。


   第五章 目标管理


   第十五条市国资委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综合宏观经济、行业运行、企业实际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

   第十六条企业考核指标目标值确定以基准值为基础,企业报送的各项指标目标值原则上不得低于基准值。

   第十七条反映经济效益指标的基准值根据企业前三年完成值的加权平均数确定,前三年完成值加权平均的权重由近及远分别为50%、30%、20%。前一年完成值未经审计的,可按预计数确定;前二、三年完成值按审计认定数确定。

   第十八条年度考核指标目标值设置为三档。

   第一档:目标值为正数,且高(好)于基准值和上年完成值;

   第二档:目标值为正数,高(好)于基准值但低(差)于上年完成值;

   第三档:目标值低(差)于基准值。

   经济效益指标目标值不得设置为负数。

   第十九条企业完成指标目标值的结果与考核计分紧密结合。

   第一档目标值,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并视完成情况进行加分,上不封顶;第二档和第三档目标值,完成后正常计分,但加分受限。具体计分办法详见附件1。

   第二十条首次任期考核时,基本指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基准值统一设定为100%,专项指标的基准值由市国资委依据企业实际核定。具体计分办法详见附件2。



   第六章 考核实施


   第二十一条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下达程序:

   (一)考核期初,企业按照市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要求,结合考核指标基准值情况,将考核目标的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市国资委。

   (二)市国资委对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就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

   (三)考核目标值由市国资委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以文件或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的方式下达被考核企业。

   第二十二条经营业绩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考核:

   (一)考核总结报告。企业应于考核期结束的次年4月底前,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年度(任期)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形成年度(任期)考核总结报告报送市国资委。

   (二)实施业绩审核。市国资委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任期)考核总结报告,组织实施业绩审核,形成考核初步结果。

   (三)确定考核结果。企业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由市国资委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章 薪酬分配


   第二十三条市国资委依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核定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分配方案。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按不超过上年度市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考核得分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计算确定。任期激励收入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系数,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

   第二十五条绩效年薪调节系数主要根据企业功能性质、所在行业以及企业总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从业人员等规模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1.5。参与市场竞争程度高的企业绩效年薪调节系数高于参与市场竞争程度低的企业;规模大的企业绩效年薪调节系数高于规模小的企业。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规模调节系数×功能调节系数

规模调节系数介于0.7~1.5之间,功能调节系数介于0.9~1.1之间,具体由市国资委根据审计后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结合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程度、规模大小等因素计算确定。

   第二十六条企业负责人年度(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称职”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考核评价为“基本称职”的,扣减30%以上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

   第二十七条企业副职负责人的薪酬由企业根据其任职岗位、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等因素,按本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的分配系数确定,合理拉开差距。其中:一档企业副职负责人的分配系数为0.7~0.9,二档及以下企业副职负责人的分配系数为0.6~0.8。

   第二十八条企业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制度转任非领导职务的,按原分配系数的80%兑现薪酬(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采取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在年度考核结束后,根据考核评价结果进行兑现。企业可按照不超过基本年薪标准对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实施预发,年度业绩考核评价后,企业根据市国资委核定的绩效年薪水平进行清算。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企业在考核期内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动、重大行业改革、重大政策变更、重大环境变化等情况,市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一条企业专职党组织负责人、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职业经理人的考核,有权考核机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对新组建尚未进入正常经营的企业、主要从事专项技术研发或承担专项任务的企业以及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实行一企一策。

   第三十三条由市政府出资的市属区管二档以上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由市国资委会同企业所在区共同考核。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现行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2.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3.绩效年薪系数调节表

   4.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与绩效年薪测算对照表






















  


 附件1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一、综合得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专项指标得分+综合评价指标得分

   各指标得分以基本分为基础,根据目标值完成情况计算得分,满分为120分。基本分=指标权重☓100。

   二、指标计分规则

   (一)根据目标值所处档次实施分档计分。

   (二)基本指标计分规则

   1.当目标值处于第一档时,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每超过目标值5%加1分,上不封顶;每低于目标值5%扣1分,最低扣至基本分的70%。

   2.当目标值处于第二档时,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每超过目标值5%加1分,最高加至基本分的115%;每低于目标值5%扣1分,最低扣至基本分的70%。

   3.当目标值处于第三档时,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每超过目标值5%加1分,最高加至基本分的110%;每低于目标值5%扣1分,最低扣至基本分的70%。

   (三)专项指标计分规则

   1.专项指标能够确定基准值的,其计分规则与基本指标的计分规则相当,具体计分办法由市国资委在下达考核目标时明确。

   2.专项指标难以确定基准值的,其计分规则由市国资委在下达考核目标时明确。

   (四)综合评价指标计分规则

   在满分15分的基础上,视企业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执行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情况进行扣分,扣完为止。扣分事项主要包括:

   (1)企业发生国资监管违规事项的,有一项扣1分。

   (2)企业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受到组织处理的,有一例扣5分。

   (3)企业违反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查实一起扣1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领导班子成员受到组织处理的,有一例扣5分。

   (4)企业对违规担保、借出资金等问题未按规定整改,按未整改金额每5000万元扣1分;当年新发生的,每500万元扣1分。

   (5)有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扣分。

   (五)特别加分事项

   (1)被市委、市政府表彰为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先进单位的,加5分;获单项奖的,有一项加2分;

   (2)企业在市域内实施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和方向的重大投资项目,当年累计投资额每达到1亿元加1分。

   (3)亏损企业当年每减亏5000万元加1分。

   (4)其他重大业绩视情加分。

   实行以上加分后,企业考核得分最高分仍为120分。

   (六)市国资委可以结合考核工作实际,动态调整企业考核指标、权重及计分规则。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酬计算方法

   (一)绩效薪酬依据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计算确定。为方便考核,依据考核文件规定和绩效年薪实际计算情况,制订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与绩效年薪测算对照表,详见附件4。

   (二)企业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当年绩效薪酬不得增长。













附件2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一、综合得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专项指标得分

   各指标得分以基本分为基础,根据目标值完成情况计算得分,满分为120分。基本分=指标权重☓100。

   二、指标计分规则

   (一)根据目标值所处档次实施分档计分。

   (二)基本指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计分规则

   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0.5个百分点,在基本分基础上加1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在基本分基础上减1分,最多减至基本分70%。

   (三)分类指标计分规则

   1.专项指标能够确定基准值的,其计分规则与基本指标的计分规则相当,具体加减分办法由市国资委在下达考核指标目标值时明确。

   2.专项指标难以确定基准值的,其计分规则由市国资委在下达考核指标目标值时明确。

   (四)市国资委可以结合考核工作实际,动态调整企业考核指标、权重及计分规则。

   三、任期考核评价系数

   市国资委根据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合理确定各级别起点分数,并按以下公式计算企业任期考核评价系数。

   当考核结果为110分以上时,任期考核评价系数=0.9+0.1×(综合得分-110)/(120-110);

   当考核结果为100-110分之间时,任期考核评价系数=0.8+0.2×(综合得分-100)/(110-100);

   当考核结果为90-100分之间时,任期考核评价系数=0.7+0.3×(综合得分-90)/(100-90);

   当考核结果为80-90分之间时,任期考核评价系数=0.6+0.4×(综合得分-80)/(90-80);

   当考核结果为80分以下时,任期考核评价系数为0。

   四、任期激励收入计算方法

   任期激励收入=三年任期内年薪总额×30%×任期考核评价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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