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社事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98号),进一步规范全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遵循依法规范、分类管理、综合施策、协同治理的原则,全面加强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有效监管,切实构建长效管理机制,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市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通知如下:
一、依法审批登记管理
1.严格审批程序。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政府网站等主流媒体上向社会公示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标准、流程、办事指南和咨询电话。市开发区区域范围内校外培训机构的许可由市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和社事局负责。盐南高新区区域范围内校外培训机构由盐南高新区社事局负责初审,盐都区教育局复核后作出许可决定。
2.严格审批标准。各地按照《盐城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场地、师资、章程、教学内容等严格把控,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根据《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要求,办学场地的消防合格证明可由当地消防救援部门出具《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告知函》代替,消防救援部门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同时对《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中明确取消的证明事项,不得再列入审批材料中。
3.严格审批范围。面向成年人开展的非职业技能类培训,或者实施面向中小学生的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培训服务,但不从事中小学生学科类培训的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且机构名称中不含有“教育”“学校”字样的,可以依据《江苏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苏教规〔2018〕4号)文件规定直接向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如机构举办者有意愿申请办学许可证,可以参照《盐城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学许可证后,再向同级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开展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法〔2019〕15号)文件精神,由卫健委负责备案。线上教育机构应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审批或登记。
4.确保证照齐全。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下同)才能开展培训,领取办学许可证但未进行登记的机构不得进行招生。各地结合《江苏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苏教规〔2018〕3号),对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二、加强机构日常监管
5.加强备案审核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培训项目及培训内容,开设课程、选用教材、组织教学。校外培训机构须提前通过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平台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学科类培训备案审核,备案审核内容包括培训班名称、培训内容、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抽调或聘用学科教师、教研人员,组建稳定的学科类培训内容审核、研判专家团队,根据国家课程标准的要求,科学制定审核、研判办法,做好学科类培训是否超前超标教学的认定工作。未通过备案审核的班次不得招生培训。
6.加强师资队伍管理。在校外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知识类培训的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如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校外培训机构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建立健全教师专业发展机制。培训机构所有专、兼职教师信息须通过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平台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教师基本信息、教师资格证信息、每学期授课信息等。凡新聘或解聘教师必须到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变更机构教师信息。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将任课教师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在机构网站和培训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7.加强招生宣传管理。各地要督促校外培训机构践行诚实守信,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准确。招生简章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确保按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招生简章发布。
8.加强机构公示管理。校外培训机构须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将其办学资质、所有任课教师信息、培训课程内容、班次、招生简章审批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退费制度、办学承诺书及投诉举报电话等予以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9.加强收费退费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财务与资产管理规定,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培训费用。收费应当开具合法票据,所收费用存入机构开设的学杂费专用账户。校外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退费标准、退费程序等应当向社会长期动态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校外培训机构与培训对象(或其法定监护人)应当按照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教育厅、省民政厅下发的《江苏省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格式签订培训服务规范合同,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内容,切实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10.加强规范办学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不得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小学化”教学,除寒暑假外不得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全日制培训;不得面向社会举办或参与举办以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为对象、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竞赛活动或等级测试等变相竞赛活动;面向机构内部学员组织考试测评的成绩,以及优秀学员评定、升学等情况,不得面向中小学校公开或进行社会宣传。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定期组织校外培训机构负责人培训,切实增强培训机构的规范办学意识。
11.落实机构主体责任。明确校外机构法定代表人是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求机构落实并完善安防条件,配备安防力量,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机构申办和年检时,要提供安全自查报告和安全事项承诺书,切实保障师生权益、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机构安全稳定。
12.落实年检年报制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工作,细化年检办法和评价体系,相关结果及时在政府网站等主流媒体上公示,并对年检年报中发现的各类违规办学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构建长效管理制度
13.完善“黑白名单”动态管理制度。全面推行白名单制度,对通过审批登记的,在政府网站和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公布校外培训机构的名单及主要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度报告公示等情况每年至少两次动态更新。建立完善黑名单制度,根据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要求形成负面清单,对已经审批登记,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将其从白名单上清除;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各地要将黑名单信息纳入本地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14.健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制度。各地要健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民政、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抽查事项、程序和结果向社会公开。各地每年抽查比例应不低于20%。
15.建立信息平台监管制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运用国家、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的简便性、操作性等信息化监管能力,安排专人负责平台相关内容的备案审核、更新维护等工作,督促培训机构将培训内容、师资情况等在省级校外培训机构服务管理平台上实时更新。培训机构的摸排整改、信息公示、黑白名单、课程备案、教师备案等通过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完成,实现全过程信息化、精细化管理。
16.建立星级评估管理制度。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校外培训机构星级评估方案,围绕机构党建、依法办学、教学教研、安全管理、课程备案、财务管理等方面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全面评估,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正面引导,营造争先创优的培训市场氛围,对社会反响好、群众满意度高的校外培训机构给予表彰和鼓励,提升校外培训机构的整体发展质态。
17.构建学校育人主体长效机制。强化学校办学行为监测,督促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均衡编班配置师资,严格依照课标教学,严控书面作业总量,科学合理布置作业,坚决控制考试次数,全面发展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同时,各地要认真落实《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扎实推进四项教育惠民工程的通知》(盐政办发〔2019〕10号)要求,高质量完成2019年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延时服务、弹性离校”“学校食堂阳光餐饮”等“为民办实事”项目任务。
18.推行中小学生弹性离校制度。各地要认真落实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公办中小学开展课后服务的意见》,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根本,强化学校在课后服务中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有效解决家长照顾孩子难、学生课外负担重等突出问题,构建课内外相结合的育人生态,从源头上减少学生到校外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的现象。
19.构建社会立体监管体系。全面落实以县为主的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管理责任机制,督促县(市、区)建立相关部门审批管理与街道社区网格化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统筹各方力量,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聘请热心群众担任社会监督员,强化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重视做好信访处理工作,主动面向社会公布信访举报电话和邮箱,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20.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日常监管过程中,尤其是对校外培训机构虚假宣传、违规收费、无证办学、存在安全隐患等社会反响较大问题的执法查处中要始终坚持依据相关部门法定权限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确保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力度。市教育督导机构要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纳入对各地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考评内容,相关结果作为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规范治理校外培训机构及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不力的地区,不得申报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评估认定,已经通过认定的要下发专项督导通知书予以限期整改。建立问责机制,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造成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人民群众反映特别强烈的地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以上通知,希贯彻落实。
盐城市教育局
2019年6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盐教职〔2019〕12号 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