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6-22 20:56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加强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管理,保障城乡居民开展体育健身活动,日前,市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并印发了《盐城市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从今年8月1日施行。

办法分为四个部分,分别为总则、工作职责、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共计22条。其中:工作职责部分规定,市级体育部门负责全市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的统筹管理、政策制定、业务指导,各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本行政区域内室外公共体育设施规划布局建议和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部分强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室外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兼顾、优化设置。新建、扩建住宅区的室外公共体育设施按国家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批准发布的《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05】156号文件规定,人均用地按不少于0.3平方米标准执行,并与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镇(街道)及行政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按《江苏省“十三五”时期基层公共服务功能配置标准(试行)》配置设置室外体育设施。合理利用城市公园、公共绿地及城市空置场所等增加体育设施。

使用管理部分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兴办的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在健身区域设置告示牌,告知健身人员注意事报修电话等内容;对因使用不当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室外公共体育设施及相关设施,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对使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体育器材、设施设备或未建立健全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制度的管理单位,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管理人员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问责处理。新建、扩建住宅区未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建,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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