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市属企业经营管理“十条红线”》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05

盐国资[2019]110号


各市属企业:

为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切实防范和化解企业发展风险,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属企业经营管理“十条红线”》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规范经营的意识。各市属企业必须牢固确立国企姓“国”、守法经营、防范风险的意识,增强“底线”思维,防止触碰“红线”。要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文件规定,自觉执行,全面落实。

二、认真抓好问题排查与整改。各市属企业要严格遵守国资管理的各项纪律制度,要对照“十条红线”逐一自查自纠,限期整改,各市属企业集团整改情况需及时上报市国资委。

三、切实加大执行监督力度。市国资委将把“十条红线”执行情况作为今后国资监督的重点,通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等方式,认真查处触碰“红线”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检查结果按有关规定计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内容,对继续顶风违纪的,将及时移交市纪委、监委,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特此通知。

 

附件:市属企业经营管理“十条红线”

 

 

                                盐城市国资委

                                   2019年5月27日



 

市属企业经营管理“十条红线”

 

一、严禁市属企业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向任何非市属国有企业、个人或社会团体借出资金(金融性质的企业除外)。市属企业向其他市属国有企业、参股企业借出资金的,必须经董事会研究同意后报市国资委审批。

二、严禁市属企业为任何非市属国有企业和社会自然人提供担保(担保性质的企业除外)。市属企业为其他市属国有企业、参股企业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董事会研究同意后报市国资委审批。

三、严禁违规对外投资。市属企业对外投资必须符合企业战略规划和主业发展要求,严格履行项目可性行研究、尽职调查和内部决策程序。按照市属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的投资项目必须及时报批、报备。严禁违规新办企业、并购企业和收购资产(含以资抵债)。

四、严禁违规招标采购。市属企业要完善招标采购管理制度,凡按规定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采购的项目,必须进场公开招标;对未达到进场招标规模的项目,也要通过企业网站发布信息,采取竞争性谈判、磋商、询价等方式公开采购。严格控制工程项目变更,未经规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

五、严禁违规投资股票、期货和没有商业实质内容的融资性贸易业务。

六、严禁违规发放津补贴和奖金,或者超标准发放薪酬。

七、严禁违反规定的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处置资产和转让国有产权。

八、严禁违反规定程序招人用人。

九、严禁向社会和内部职工非法集资。

十、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做假账、上报虚假财务会计报表,不得瞒报、漏报重大经营风险和已发生的重大经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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