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哪些对象可以申请市区困难群众托底救助?
答:盐城市区(不含大丰区)城乡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2倍之间)、支出型贫困家庭在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因病、因灾、因学、因祸、因残等因素形成的刚性支出,导致家庭实际净收入形成入不敷出,同时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倍,家庭成员名下无价值5万元以下非生产性机动车辆、船舶等、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仅拥有单套唯一住房(不含子女婚房)。
2.问:什么样的家庭叫支出型贫困家庭?
答:是指因病、因灾、因学、因祸、因残等刚性支出费用高于家庭收入或导致家庭实际净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家庭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家庭。
3.问:刚性支出费用是指什么样的支出?
答:刚性支出是指因患基本医保规定特别重大疾病或罕见病、遭受重大灾害或意外事故、子女就学以及身体残疾等情形当年所产生的必需费用,扣除社保、各类保险理赔、民事赔偿及其他社会救助款项后,由个人或者家庭承担的支出费用。其中,医疗费用不含就医交通费用、住宿费用及雇人陪护费用、非必需医疗费用等,子女就学费用不含择校费和补习费等。
4.问:市区困难群众家托底救助包括哪些内容?
答:包括区级托底救助和市级托底救助两个部分。区级托底救助包括,基本生活救助、物价联动救助、重大疾病救助和重大支出救助。市级托底救助包括重大疾病专项救助、特别重大疾病救助、特别重大支出救助、临时救助和关爱帮扶。
5.问:区级托底救助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答:一是基本生活救助。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后的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按照低保标准的差额给予生活救助。该项救助实施从审批之日起下月按季度发放救助金,刚性支出困难因素解除后停止救助。二是物价联动救助。低保边缘家庭因“支出型”因素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在领取基本生活救助期间,参照《关于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苏价综〔2014〕165号)规定的标准给予物价联动救助。三是重大疾病救助。对家庭成员因罹患重大疾病或罕见病造成家庭严重收不抵支的支出型困难家庭,患者本人在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当年发生的门诊、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特别重大疾病保险报销及其他制度性救助后的个人负担费用按30%给予区级重大疾病救助,城乡低保家庭按照40%给予区级重大疾病托底救助。四是重大支出救助。对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经相关职能部门查实有关责任人确无支付能力或无法查找到责任人)等,经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民事赔偿及商业保险赔付后,城乡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的家庭实际刚性支出费用,分别按照40%和30%给予区级重大支出托底救助。区级托底救助年度总额封顶线为20万元。
6.问:市级托底救助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答:一是重大疾病专项救助。因罹患尿毒症、白血病等特别重大疾病,须实施器官移植或骨髓移植的,在正常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补助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重大疾病专项救助金;从移植后的次年起,三年内按实际情况每年给予服用抗排异药物救助1-3万元。二是特别重大疾病救助。对家庭成员因罹患特别重大疾病或罕见病造成家庭严重收不抵支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经区级重大疾病救助后,其家庭实际支出超过市区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以上的部分,按40%给予市级特别重大疾病救助;对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罹患特别重大疾病或罕见病造成收不抵支的,经区级重大疾病救助后,其家庭实际支出仍超过市区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上的部分,分别按照50%和45%给予市级特别重大疾病救助。三是特别重大支出救助。对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经相关职能部门查实有关责任人确无支付能力或无法查找到责任人)等,经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民事赔偿及商业保险赔付后,仍存在较大必需支出负担的支出型贫困家庭,其实际支出超过市区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以上的部分,按照40%的比例给予市级特别重大支出救助;城乡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实际支出超过市区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上的部分,分别按照50%和45%的比例给予市级特别重大支出救助。四是市级临时救助。支出型困难家庭确实较为困难不符合上述救助条件的或在接受上述救助前有特殊困难的亟需过渡性或摆渡性急难救助的,可根据实际困难情况给予市级临时救助。五是关爱帮扶救助。市级托底救助后仍有特殊困难的家庭,由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市慈善总会等社会力量进一步开展帮扶救助。市级托底救助年度总额封顶线为30万元。
7.问:市级临时救助标准如何确定?
答:实际临时救助标准考虑困难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原因、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采取一次性救助的方式。具体计算方法为:临时救助标准=(当地月低保标准÷30天)×临时救助人口×临时救助时限。临时救助时限根据申请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程度,考虑从暂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到恢复正常生活所需时间,按天计算,最长为180天。
8.问:哪些情形不能享受市区托底救助?
答:(一)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二)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具有赡(抚、扶)养能力拒不履行赡(抚、扶)养义务或赡(抚、扶)养权利人主动放弃法定赡(抚、扶)养权利的;
(三)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四)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违法行为发生的医疗及其他支出费用;
(五)因工伤事故、职业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有关责任人承担的医疗费用(经有关部门查实有关责任人确无支付能力或无法查找到责任人的除外);
(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未按规定履行转诊手续外出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无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和有效票据的自购药品、保健品的费用,超限额特殊医用材料、特需医疗项目和新型昂贵的特殊检查或非合法途径取得的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及组织源产生的费用;
(八)在申请救助或者复核救助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有意隐瞒或者歪曲事实,企图骗取救助的;
(九)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9.问:市区托底救助如何申请?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救助申请由区、街道(镇)社会救助中心(窗口)统一受理,区级相关部门及业务经办机构联网审核,区级社会救助中心实施区级托底救助后,提出市级托底救助建议,转介到市社会救助中心,由市社会救助中心相关部门、单位协同办理。具体流程如下:
书面申请:由申请救助家庭户主或所在社区(村)向街道(镇)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情况和救助理由,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如实填写《盐城市市区困难群众托底救助申请表》。
受理核对:街道(镇)收到救助申请后,将申请信息录入盐城市社会救助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进入网上受理、审核、审批程序,并由申请人授权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核实其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再通过入户调查和邻里走访等方式核实相关情况并组织民主评议后张榜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街道(镇)通过社会救助综合管理系统将救助申请上报区民政部门。
审批公示:区民政部门在社会救助综合管理系统中接到镇(街道)审核意见后,根据申请对象相关情况确定救助内容和标准。在实施救助前要对申请救助对象的家庭成员构成、收入情况、财产情况、申请救助金额等在其家庭常住地长期公示。公示中应当注意保护申请救助对象的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申请救助无关的信息。公示无异议的,实施区级托底救助并完善社会救助信息档案;在区级托底救助到位后,经审核,确需市级托底救助的,通过社会救助综合管理系统转介到市社会救助中心实施救助。
关联阅读:
(盐民助〔2017〕2号)《盐城市市区困难群众托底救助试行办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