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市属企业人事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05

 


 

 

 

 

中共盐城市委组织部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盐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盐国资〔2019〕130号

 

关于规范市属企业人事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属企业:

为加强市属企业劳动用工管理,规范人事管理工作,提升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建立完善与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和国有资本管理要求相适应的劳动用工管理体制与调控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市属企业人事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市属企业人事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出资人依法管理与企业用工自主相结合的原则。企业根据年度经营发展计划提出年度用工计划,出资人依法监管企业人工成本,统筹企业收入分配水平,按出资关系履行监管、指导职责。

(二)坚持人力资源优化配置与提高劳动生产率相结合的原则。按照企业功能定位、经营范围、资产规模等,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控制企业用工规模,不断提高劳动生产效率。

(三)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规范选人用人行为,促进“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高能低”的用工机制建设。

二、强化管理人员岗位职责管理

(一)完善岗位管理体系。市属企业要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岗位体系,科学调整组织架构,明确各层级管理岗位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合理设置内设机构和配置管理人员,推行定岗、定员、定薪,减少企业管理层级,严控管理人员数量,逐步形成结构合理、职级清楚,职责明确、利于考核,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岗位管理体系。

(二)建立以能力和绩效为导向的选拔任用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市属企业要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采用竞争上岗、公开选聘等多种方式,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拔优秀管理人员。建立管理人员素质能力评价体系,注重人岗匹配,合理使用不同层次人才。强化管理人员的日常考核评价,科学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将绩效考核结果与职务升降、薪酬调整紧密挂钩。经考核评价不能胜任工作的,应当调整岗位、降职降薪,真正做到管理人员能上能下。

(三)探索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市属企业要扩大选人用人视野,合理增加企业内部管理人员市场化选聘比例。依照有关规定,研究完善职业经理人市场化分配机制、薪酬体系和管理制度,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要签订聘任和绩效协议,明确聘任期限、职责和业绩目标要求,建立与业绩考核紧密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实现选聘市场化、管理契约化、引进和退出正常化。

三、规范劳动用工管理

(一)实行用工计划管理。企业劳动用工应实行定员定岗,科学设置员工岗位,严格控制管理人员数量,建立年度劳动用工计划管理制度。市属企业要指导、督促下属企业做好年度用工计划制定工作,并按出资层级实行逐级审核或备案管理。市属企业年度用工计划须经市国资委、市人社局备案后实施,前两年连续亏损的商业类企业当年度不得新进人员。市属企业遇临时性、应急性情况,确需计划外招聘个别人员的,可按出资层级先预报沟通,再履行审核或备案手续。每年12月底前,市属企业将本年度员工招聘计划实施情况和下年度员工招聘计划审核汇总后报市国资委、市人社局备案。

从2019年起,三年内,除特殊管理人才和生产一线员工外,市属企业劳动用工总量原则上只减不增,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的员工只出不进,确属引进特殊管理人才或需超额进人的,需报市国资委、市人社局联合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全面推行公开招聘制度。市属企业要根据年度用工计划,公开招录企业员工。要制订公开招聘办法,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招聘信息应当面向社会公开发布,不得设置歧视性录用条件,不得降低条件定向招录本企业员工亲属。拟录用人员有关信息应当通过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招聘结果在7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市人社局备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规范用工合同管理。市属企业应当打破身份界限,构建以岗位管理为基础、以合同管理为核心的契约化、市场化用工管理机制。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做到劳动合同应签尽签。要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强化劳动合同对实现员工能进能出的重要作用,依法对劳动合同中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绩效要求以及续签、解除合同条件、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围绕劳动合同各项条款,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确保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等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依法规范使用劳动合同制、劳务派遣等各类用工,完善管理制度,履行法定程序,确保用工管理依法合规。

(四)建立职工名册制度。市属企业要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建立职工名册制度,职工名册要分别报市国资委、市人社局备查。

四、加强监督管理

(一)明确工作重点,加强企业用工管理。市属企业要按本通知要求,制定或完善劳动用工管理办法,报市人社局、国资委备案。企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所属企业用工制度执行的监督管理。各企业要认真制定并严格执行经批准或备案后的年度用工计划,加强劳动合同、员工招聘管理,规范薪酬决定机制,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高劳动生产效率。要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作用,确保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执行到位。

(二)完善督查考核,实行逐级追责制度。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内部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监督检查、考核制度,加强人工成本专项审计和工资预算管理工作。市国资委将商业类企业的人均利润指标纳入薪酬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市属企业也要结合实际,考核子企业的人均创利情况。市国资委、市人社局将适时对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企业未经市国资委、市人社局备案而擅自增加职工人数的,或招聘程序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责令当事企业退回违规增加人员,按规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和由此引发的法律等相关问题由所在企业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扣减市属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的绩效年薪。

(三)实行统筹管理,优化内部用工结构。

1.清理不规范用工。各企业在加强合同制员工管理工作的同时,要根据《劳动合同法》,坚决清理不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范围的劳务派遣用工,在保证职工队伍基本稳定的情况下,努力降低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和比例。要严格控制非全日制用工(临时用工),扩大服务外包范围。依法、及时处理劳动争议、劳动监察案件,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2.简化特定人员招聘手续。对属于我市急需引进的高层次、高技能专业人才,涉密岗位或专业特殊岗位人员,属于急需紧缺专业、岗位或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专业、岗位人员,市属企业系统内员工跨企业流动人员,经用人企业考核合格,原单位同意,并报市国资委、市人社局备案,可按商调有关程序办理录用手续;企业接收上级机构按人事管理权限任命的人员、军转干部等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3.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招聘企业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应聘就职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管理的岗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也不得应聘、就职该企业人事、财务审计和纪检监察岗位。招聘企业负责人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招聘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情形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行政事业单位所属国有企业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盐城市委组织部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盐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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