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关于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市属区管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推进市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05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关于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市属区管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推进市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盐办发〔201922


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省属驻盐各单位:

盐城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关于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市属区管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推进市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盐城市委办公室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73   

 

 

 


 

盐城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规范市属企业投资管理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优化国资布局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参照省国资委《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苏国资〔201712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盐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子企业或子公司,是指市属企业以下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本办法所称企业层级,市属企业为第一层级企业,市属企业直接投资设立的子企业为第二层级企业,以下层级以此类推。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市属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长期股权投资:设立全资、控股子企业,参股投资,设立合伙、合营、联营企业,收购兼并,债权转股权,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

(二)固定资产投资:购置土地房屋,土地开发,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投资等;

(三)金融资产投资:主要包括以交易和短期获利为目的的债券、股票、基金、委托理财等业务,以及期货、期权等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市属企业按照公司章程、“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须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限额以上的投资项目。

第五条  市国资委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推动市属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督促企业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制定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监督检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组织开展重大投资项目跟踪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  市属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建立投资管理体系,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科学编制投资计划,制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风险防控能力,履行投资信息报送义务和配合监督义务。

第七条  市属企业投资应当体现出资人投资意愿,遵循价值创造理念,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坚持聚焦主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避免盲目扩张和过度多元化。对一时难以退出暂时保留的非主业,原则上不得新增投入,通过改革改制、股权出售、整合重组等方式逐步退出。

 

第二章  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八条  结合市属企业发展战略、业务特征和行业特点,将市属企业划分为商业类、功能类、公益类三种类型,并核定市属企业主业范围,通过界定功能、划分主业,实施分类改革、分类发展、分类监管、分类定责、分类考核。公布的企业主业(见附件1)将作为市国资委对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监管的重要依据。

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基础上,根据企业功能变化,可对功能定位、分类及主业进行动态调整。市属企业也要按照“谁出资、谁分类”的原则,对所出资企业进行分类及主业确定,分类方式、分类名单及主业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九条  市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发布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见附件2),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应报市国资委履行审核把关程序;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市属企业自主决策。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市属企业应当在市国资委发布的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基础上,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第十条  市属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

(五)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六)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七)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八)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九)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十)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市属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市国资委。

第十一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投资决策与管理体系,明确企业投资的决策机构及其权责、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相关参与部门及其分工、投资实施主体及其要求。

第十二条  市属企业应当围绕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按照市国资委确认的主业投资方向,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做好项目融资、投资、退出等全过程管理。对于新投资项目,应当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法律、政策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其中股权投资和并购重组项目应当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履行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等程序。

第十三条  市属企业应当严把投资项目立项、考察初审、可行性研究、尽职调研、审计评估、专家论证、董事会决策等重点环节,市属企业董事会决定重大投资事项应当将企业党委会研究作为前置程序,不得在投资项目已经实施后再召开董事会或以传签方式补办董事会决议。

第十四条  严控新增企业管理层级,原则上不得新设四级及以下企业,已经设立的,要逐步撤并。新增投资原则上控制在三级以内(上市公司不算一级)。市属企业董事会应当对下列投资行为进行集中管控,不得将应当集中管控的事项进行下放或授权:

(一)第三层级及以下子企业长期股权投资;

(二)各层级企业1000万元(含)以上长期股权投资;

(三)各层级企业参股性投资和非主业投资;

(四)各层级企业金融资产投资。

第十五条  市属企业投资归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对项目决策及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材料应及时立卷整理并存档。档案原则上一式三份,由项目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和投资归口管理部门分别保存备查。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建立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季度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等投资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和管理。市属企业应当加强投资基础信息管理,通过信息系统对本企业和所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全面全程的动态监控和管理。市属企业按本办法规定向市国资委报送的有关纸质文件和材料,应当同时报送电子版信息。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纪检监察等相关监管职能,加强对市属企业投资行为的监管,防范投资风险和损失。

 

第三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八条  市属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并结合市委市政府年度重大项目安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于每年310日前报送市国资委。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投资规模应当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市属企业(含所属子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投资项目应当适时调整投资计划,通过相关决策程序后报送市国资委。

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主要方向、目的;

(二)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及资产负债率水平;

(三)投资结构分析;

(四)投资项目清单;

(五)重大投资项目情况;

(六)投资项目后评价计划等。

第十九条  市属企业应当明确投资决策机制,规范议案提交、议题审议、表决方式、会议记录等事项,所有参与决策的成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当记录存档。

第二十条  列入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负面清单之外1000万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项目实行备案制。核准事项须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或由市国资委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二十一条  列入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市属企业应当在履行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项目实施前报市国资委核准。备案范围内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在项目实施前15个工作日上报市国资委。

第二十二条  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时,应向市国资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其中受理表一式五份):

(一)投资项目请示或报告;

(二)《市属企业投资项目受理表》;

(三)市属企业董事会决议、会议记录复印件;

(四)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议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尽职调查报告等同类材料及论证意见,合资合作、收购兼并等对外投资项目中有关投资合作方、被并购方的情况介绍、财务报表和证明材料,拟签订的合作合同或协议,法律意见书等;

(五)投资涉及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事项的,应提交相应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备案表(或有关审核材料);

(六)其他需报送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市国资委对受理的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履行审核把关程序,重点审核: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是否已进行可行性论证;是否履行了内部投资决策程序;有关协议是否存在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条款;其他涉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市国资委对受理的特别监管类项目按程序进行审核,一般自受理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属企业书面反馈审核意见,其中需报市政府的投资项目,自市政府批示意见下达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

(一)对无不同意见的项目,下达同意实施的批复文件;

(二)对需进一步论证的项目,以及需做出调整、补充、完善的项目,市国资委将告知需要增补的内容,待完善后再予受理;或在下达批复文件时,告知企业实施过程中应当完善的事项,该项目可以实施,但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要求对相关事项予以完善;

(三)对持否决意见的项目,下达不同意实施的批复文件,该项目不能实施。

市属企业对批复意见有异议的,须重新召开董事会进行再决策,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论证意见供企业再决策参考。

第二十五条  市国资委受理的以下核准项目,在审核把关后报市政府审批:

(一)5亿元(含)以上主业投资项目;

(二)1亿元(含)以上非主业投资项目;

(三)市域外和境外投资项目(含设立分支机构);

(四)其他重大投资项目。

第二十六条  市国资委受理的备案项目,材料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意见。

第二十七条  需报市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的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市属企业应先报市国资委履行审核把关程序。已报市国资委履行审核把关程序的项目,投资方式、投资规模、合作方或股权比例发生变化的,应重新报市国资委履行审核把关程序。对市属企业牵头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四章  投资事中、事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实施中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必要时对存在的问题下达整改意见书。

第二十九条  市属企业应当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当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及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

第三十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基础信息台账,全面掌握各级子企业投资情况,并按时向市国资委报送信息,于每年一、二、三季度终了次月10日前将季度投资完成情况及季度投资分析情况报送市国资委。季度投资完成情况主要包括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以及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市属企业应当在年末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1月底前报送市国资委。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包括投资金额、时间进度、经济效益、竣工验收等);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差异及变动原因分析;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市属企业年报审计应当把投资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披露。

第三十二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制度,对后评价目的、范围、内容、方法和流程以及人员组成、结果运用等作出规定。市属企业应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质量效益,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投资监管体系,提高投资管理水平。

第三十三条  市属企业应当组织开展重大投资项目内部专项审计,审计重点包括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效益、风险管理等方面内容。专项审计结果及其应用应当列为董事会研究议题。

 

第五章  投资风险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做好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订,强化项目实施过程中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第三十五条  鼓励市属企业商业性重大投资项目规范引入社会各类投资机构参与。市属企业重大投资项目中预估风险较大的,在开展前期工作时应当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出具投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

 

第六章  执行与责任

 

第三十六条  市属企业是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投资损失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并按本规定修订投资管理办法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在本企业建立投资管理责任链,层层落实责任,严把投资项目管理关键环节,明确各环节责任主体,健全投资管理责任制。

第三十七条  市国资委适时检查市属企业执行本规定情况。本规定执行情况纳入对市属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范围。

第三十八条  市属企业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有关人员违反国家、省市以及企业投资管理制度规定,未履行职责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投资损失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一定投资损失,但符合法律法规和履行决策程序,有关人员勤勉尽职、未谋取私利的,按照《市属企业领导人员容错纠错实施办法》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理或免除相关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国资委承担。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由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市属企业功能分类及主业表

2.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附件1

市属企业功能分类及主业表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

类别

  

暂时保留的非主业

备注

1

江苏悦达集团有限公司

商业类

汽车产业,能源,健康产业,供应链金融

纺织业,拖拉机制造,公路业,房地产业,住宿和餐饮业


2

盐城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商业类

新能源,城市地产和工业地产开发运营

批发业,住宿和餐饮业


3

盐城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功能类

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旅游文化体育产业投资,土地开发整理,保障性住房和商品房开发建设


含公益类企业

4

盐城市交通投资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功能类

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交通产业(物流)投资,房地产(与交通相关),土地开发整理

住宿和餐饮业

含公益类企业

5

江苏银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商业类

现代农业,盐产业,土地整理开发

新能源,住宿和餐饮业


6

江苏燕舞航空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功能类

空港经济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开发,航空产业投资



7

新光集团有限公司

(盐城市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商业类

新兴产业投资,环境保护业

能源


8

盐城市海兴集团有限公司

功能类

滨海港工业园区港口、港产、港城投资开发、建设



9

盐城市国有资本运营发展有限公司

功能类

国有资本投资,国有资产运营和管理




附件2

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一、禁止类投资项目

1.不符合国家和所在地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

2.列入省、市政府投资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

3投资预期收益低于企业综合资金成本的商业性投资项目;

4.不符合规定的股票、期货期权、委托借款、非保本理财等高风险金融资产投资项目或行为;

5.对产权关系不清晰、资信不佳、有重大财务风险的企业进行并购和投资项目;

6.资不抵债、持续亏损企业的商业性投资项目;

7.股东权利义务不对等,明显有损国有权益的投资项目。

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

市属企业(含所属子企业)投资以下项目,应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报市国资委履行审核把关程序,应报市政府审批的按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15亿元(含)以上的主业投资项目;

2.非主业投资项目;

3.市域外和境外投资项目(含设立分支机构);

4.年度投资计划外的长期股权投资;

5.市属企业三级及以下企业长期股权投资项目。


 

关于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近年来,市属企业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建立健全“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事项)决策制度的要求,及时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也有少数企业存在“三重一大”决策主体、决策范围、决策标准等不明确、决策流程不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推进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规范企业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落实企业党组织的法定地位。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充分发挥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厘清党组织和其他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健全完善党组织议事决策机制,完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内容、规则和程序,落实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置程序的要求。

二、企业党委、董事会、经理层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不得以联席会议、专项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名义行使决策职能,不得以个人决策代替集体研究讨论。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报告,按程序予以追认。党委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认为临时决定不正确的,应当重新决策。

三、“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原则上不得临时通知。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出席人数应达到规定人数方可召开。其中,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人员出席方可召开。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最后发表意见,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讨论事项总结出结论性意见。在其他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前,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发表倾向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逐项表决。严格执行市属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制度,保证外部董事履职行权,充分发挥外部董事在“三重一大”决策中的重要作用。

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应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紧急情况必须临时动议的,动议人必须书面陈述理由。与会过半数(含半数)人员不同意临时动议的,会议不讨论临时动议事项。

六、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决策作出后,企业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应由市国资委审批(核准)或备案的事项,按规定要求报市国资委审批(核准)或备案。

七、市属企业应将对外借出资金、对外投资、对外担保、重大资产处置、股权转让等事项作为“三重一大”决策的重点内容。要严格落实《市属企业经营管理“十条红线”》(盐国资〔2019110号)的规定,严禁违规借出资金、对外担保、对外投资、招标采购和处置国有资产。

八、企业因违反“三重一大”决策等制度,给国有资本权益、职工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承担相应责任。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决策成员,免予责任追究。对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企业领导人员个人勤勉尽责,但因市场因素、创新的不确定性以及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等引发的损失,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九、市属企业监事会、纪检监察机构应加强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上级党组织、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和市国资委报告。发现问题不报告的,企业监事会和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十、企业应当自觉接受市国资委和有关部门对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国资委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企业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并作为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任务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

十一、新设立以及实施整合重组的企业集团,要根据《市属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示范文本)》,结合企业实际,制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经企业党委会、董事会审议后,于730日前报市国资委备案。

                      

 

 

 

 

 

 

 

 

 

 

 

 

 

市属区管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市属区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和落实出资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区管企业是指市政府为出资人,由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投资管理的国有企业。

第三条  完善出资人制度。市政府授权企业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履行出资人职责,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接受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区政府(管委会)应当承担投资与日常管理责任,加强国资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健全国资监管制度,完善国资监管体系,提升国资监管效能。

第四条  建立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制度。市国资委对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事项须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或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五条  市国资委对以下事项实行核准制管理:

(一)企业修订公司章程;

(二)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三)企业发行债券;

(四)企业改制、上市;

(五)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人员调整(职工代表除外);

(六)企业及所属子企业5亿元(含)以上的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和金融资产投资),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七)企业及所属子企业为非国有控股企业、自然人提供担保和借出资金(专业从事担保、贷款业务的公司除外)。

第六条  市国资委对以下事项实行备案制管理:

(一)企业及所属子企业5000万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和金融资产投资);

(二)企业及所属子企业100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处置和国有产权转让;

(三)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发生的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涉法涉诉事项;

(四)企业及所属子企业50万(含)以上的对外捐赠;

(五)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六)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兑现结果;

(七)其他未列入核准范围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对列入核准范围内的事项,企业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所在区政府(管委会)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后上报市国资委核准。对列入备案范围内的投资、资产处置、产权转让和对外捐赠事项,企业应当在实施前15个工作日上报市国资委备案;其他备案事项应当及时上报。

企业申请重大事项核准时,应当提交书面请示报告、董事会决议、区政府(管委会)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意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市国资委对企业上报核准的重大事项,申报资料齐全的,原则上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报市政府批准的,在市政府审批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第八条  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区政府(管委会)应当按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要求,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依法确立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加强企业党的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明确企业功能定位和主业主责,推动企业市场化转型发展。把企业发展与化解政府隐性债务结合起来,加快推进经营性资产重组整合,做实企业资产规模,充实资本金,增强抗风险能力。

第九条  加强企业债务风险防控。区政府(管委会)应当严格落实防范化解政府隐性债务的各项规定,剥离企业政府融资职能,按期化解企业现有政府隐性债务。市国资委对企业带息债务规模、资产负债率、借新还旧率等债务风险指标每季度监测一次,适时预警和通报。严格落实企业债务风险防控责任,企业对债务风险承担直接责任,区政府(管委会)承担管理责任。凡出现企业债务违约情形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地方党政领导、国资监管机构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条  建立企业财务信息动态监控机制。市国资委对企业财务信息实行联网动态监控,企业应按要求及时上报财务会计报表,财务电子数据接入市国资委信息化监管系统。市国资委对异常信息及时发出查询函、警示函、纠正函。企业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必须督促企业认真落实、整改。

第十一条  建立企业“进档升级”机制。对净资产超100亿元且连续三年归母净利润超亿元的企业,经区政府(管委会)申请、市委市政府批准,给予市属二档企业建制待遇;对净资产超200亿元且连续三年归母净利润超5亿元的企业,给予市属一档企业建制待遇。

第十二条  加强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以经济效益为导向,完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将二档以上企业纳入市国资委考核范围,考核结果通报有关区政府(管委会),作为年度考核、先进评比、薪酬发放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年度业绩考核结果优秀的企业负责人,可给予市属同类型企业同等薪酬待遇。

第十三条  严格责任追究。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检查,做好日常监督、专项监督检查和年度监督检查工作。市国资委不定期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专项检查,如发现企业存在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情形的,依法责令整改,并视情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国资委承担。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盐城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区管市属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盐国资〔2018178号)同时废止。

 

 

 

 

 

 

 

 

 

 

 

 

 

 

 

 

 

关于推进市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和《省政府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28号),稳妥推进市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市委、市政府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坚持以“两海两绿”为路径,通过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统筹兼顾。充分发挥政府规划、政策的引导作用,结合国家、省和市战略导向推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同步谋划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等相关配套改革,坚持存量和增量改革相结合,增强改革的系统性和协同性,调动和激发各类资本参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坚持市场导向,规范操作。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把产权多元化与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结合起来,通过市场运作,推动国有资本和其他资本融合。在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中,要履行法定程序,规范操作流程,切实维护混合所有制企业各类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3.坚持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应区分不同情况,分类有序推进,要因业施策、因企施策、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一企一策,先易后难,成熟一个推进一个,确保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规范有序进行。

(三)主要目标。坚持以竞争性领域作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主要领域,以二、三级国有企业和项目合作投资作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主要载体,以推进企业上市作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重要渠道。通过三年时间努力,市属企业上市或进入辅导期企业不低于10户,混合所有制企业比率明显提升。

二、主要措施

(一)鼓励培育上市公司为载体发展混合所有制。各市属企业全面梳理所属各级控股子企业、各业务板块资产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等情况,突出重点,优选储备资产质量高、主营业务突出、竞争力强、发展潜力大的企业,比照上市要求,加快进行股份制改革,积极培育上市资源,市属重点企业要分别确定1-2户子企业作为上市培育对象。

(二)按照企业功能分类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对集团公司和属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平台的企业,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要保持国有资本独资或控股地位。对其他企业和各集团公司子企业,合理确定国有股权比例,优化股权结构,全面推进混改工作。

1.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按照市场化要求,引入其他国有资本或各类非国有资本,实现股权多元化,加快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

2.对承担重要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的商业类企业,大力吸收行业中有资金技术、管理能力、产品市场的战略投资者参与合作。

3.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功能类企业,要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允许符合相关条件的非国有企业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参与建设和运营。

4.公益类企业,根据不同业务特点,加强分类指导,推进具备条件的企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特许经营、委托代理等方式,鼓励非国有企业参与经营。

(三)通过项目投资合作发展混合所有制。鼓励支持非国有资本依法参与国有企业项目投资,尤其是参与投资国有企业承担的政府投资项目,选择符合规划布局要求、有利于转型升级的示范项目,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支持引入非国有资本。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或参股基础设施、城市公用事业、公共服务等领域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支持国有资本与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政府引导基金等各类战略投资者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参与国企改制重组,共同开展战略投资。

(四)推动国有资本参与对非国有企业进行投资。按照国有资本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资本运作平台作用,支持国有资本对符合发展战略、具备可持续发展预期、发展潜力大、成长性强的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支持国有企业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在我市优势特色产业领域以及新能源、节能环保和智能制造等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和资源,与非国有企业合作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五)探索试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对国有企业改制为混合所有制,如条件成熟的,通过试点稳妥推进员工持股。在程序合法、操作规范的前提下,支持对企业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的企业员工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等方式持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积极研究制订市属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管理办法。

三、创新完善体制机制

(一)健全混合所有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混合所有制企业要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同股同权,同股同责,依法保护各类股东的权益完善公司章程,规范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党组织的权责关系,按章程行权,形成定位清晰、权责对等、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推行混合所有制企业职业经理人制度。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市场导向的选人用人和激励约束机制,通过市场化方式选聘职业经理人依法负责企业经营管理,畅通现有经营管理者与职业经理人的身份转换通道。研究建立市属企业职业经理人管理制度,从职业经理人选聘、任期制与契约化管理、薪酬差异化与激励体系等方面,建立激励约束长效机制

(三)探索建立优先股和特殊管理股制度。国有资本参股非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引入非国有资本时,允许将部分国有资本转化为优先股。在少数特定领域探索建立特殊管理股制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特定事项否决权,保证国有资本在特定领域的控制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建立由市国资委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督局、市金融局、市税务局等部门和单位积极参与的沟通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各类问题,重大事项报市政府审定。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

市属企业的改制重组由市国资委作为第一责任主体,各市属企业负责下属企业的改制重组,并结合所属企业实际,一企一策地制订改革方案,明确改革方式、工作流程、时间安排、责任分工,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市国资委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定期督促检查,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积极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市财税部门要落实国家、省和市税费支持政策。市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要优化工作流程,提高行政效率,加强服务指导,形成工作合力,共同营造有利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良好环境。

(二)严格规范操作流程和审批程序。国有企业实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在选择合作对象时,应与多个意向合作方进行沟通,达成意向后应及时公示交易对象、交易价格、关联交易等信息,防止利益输送。在组建和注册混合所有制企业时,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和产权交易等行为,健全清产核资、评估定价、转让交易、登记确权、出具法律意见等国有产权流转程序,并依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制定改革或组建方案,履行审批程序。

市属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前,应制定改革方案,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其中重要国有企业改制后国有资本不再控股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出资新设混合所有制企业按市属企业投资管理规定的程序履行报批手续。要充分保障企业职工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三)强化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应当开展尽职调查,切实做好可行性分析论证。要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规定和本方案要求,制定混合所有制发展方案,涉及产权转让、增资扩股、股权投资、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行为,应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规范操作流程、公开披露信息,禁止出现违法转让和侵吞国有资产、化公为私、利益输送、暗箱操作、逃废债务等行为,防止利益输送和国有资产流失。在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应依法依规履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程序,并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和证券交易市场合理确定资产价格。企业资产评估结果应按规定予以核准或备案,重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应组织有关专家参与评审。加强企业职工内部监督。进一步做好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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