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改革委 市生态环境局转发关于完善根据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16
各县(市、区)发改委、生态环境局,市开发区经发局、安监环保局,盐南高新区经发局、市生态环境局城南分局,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现将《省发展改革委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完善根据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苏发改工价发〔2019〕47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市区差别化污水处理费仍按《关于试行污水处理差别水价政策的通知》(盐财综〔2017〕19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完善根据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差别华价格政策的通知.pdf
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盐城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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