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区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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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促进天然气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平稳理顺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苏发改工价发〔2019〕323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市区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市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继续执行阶梯价格制度。阶梯价格按照1:1.2:1.5的比例不变,各阶梯价格水平如下:

  第一阶梯:年用气量300(含)立方米以下的,销售价格为2.65元/立方米;

  第二阶梯:年用气量300立方米以上至600立方米(含)部分,销售价格为3.18元/立方米;

  第三阶梯:年用气量600立方米以上的部分,销售价格为3.98元/立方米。

  多人口家庭用气量。户籍人口超过4人的家庭,每增加1人,各梯次年用气量按每人增加50立方米依次调整。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社会福利机构、城乡社区服务设施、居民住宅小区共用设施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执行第一、二阶梯气价的平均水平,销售价格为2.92元/立方米,不执行阶梯气价政策。

  二、实施低收入群体保障措施

  对经民政部门、总工会确认的低保户、特困户,每户每年免费使用84立方米管道天然气。

  三、执行时间

  市区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从2019年8月1日用气量起执行。机械表用户从2019年8月1日起第一次抄表用气量执行原阶梯价格,第二次抄表用气量执行新的阶梯价格;IC卡表用户从2019年8月1日起购买气量执行新的阶梯气价;物联网表用户从2019年8月1日用气量起执行新的阶梯价格。

  四、有关要求

  1﹒阶梯气量以年度为计算周期,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联动机制仍按原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苏价工〔2015〕249号)规定执行。

  2﹒天然气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做好抄表计量、价格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同时要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市区管道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



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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