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亭)征字〔2019〕第179-180号
征 收 土 地 方 案 公 告
盐(亭)征字〔2019〕第17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江苏省93号令和《亭湖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省人民政府苏政地[2019]573号批复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将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工矿仓储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四至范围):
该宗地位于盐城市亭湖区新洋街道办事处圩洋村民委员会五组境内。征收范围详见红线图。
三、征地面积及地类:
盐城市亭湖区新洋街道办事处圩洋村民委员会五组征收土地面积27638平方米,计41.457亩,其中:耕地21462平方米,折32.193亩;其他农用地2271平方米,折3.4065亩;未利用地674平方米,折1.011亩;建设用地3231平方米,折4.8465亩。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1、农用地、建设用地补偿费:1.8万/亩;未利用地:0.9万元/亩。
2、安置补助费标准:农用地1.7万/人;
3、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实补偿;
4、青苗补偿费标准:农用地0.126万/亩;
5、农田水利设施补偿费:耕地0.1万/亩;
五、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社会保障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居)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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