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市城管〔2020〕8号
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沿街商铺信用积分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城管局,市城管局各相关单位:
现将《盐城市市区沿街商铺信用积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城市管理局 盐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9月5日
盐城市市区沿街商铺信用积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营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构建和谐宜居盐城,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盐城市市区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盐城市市区范围内城市管理领域沿街商铺以及与沿街商铺相关的环境卫生作业主体、餐厨废弃物收运主体的信用积分管理。
第三条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沿街商铺、环境卫生作业主体、餐厨废弃物收运主体城市管理领域信用档案的建立和信用积分管理工作。
辖区街道配合做好城市管理领域沿街商铺信用档案的建立和信用积分管理工作。
第四条 沿街商铺信用积分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依据本办法制定的信用承诺书、协议约定以及沿街商铺积分管理情况应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沿街商铺信用积分管理范围为沿街商铺所有、使用、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以及上述范围至同侧人行道外沿区域。
第六条 沿街商铺、环境卫生作业主体、餐厨废弃物收运主体通过书面承诺、协议约定等形式,参与城市管理领域信用积分管理。
第七条 沿街商铺、环境卫生作业主体、餐厨废弃物收运主体的信用积分管理,每年为一个计分周期。以100分为信用基础分,累计扣满30分列入一般失信行为,累计扣满60分列入较重失信行为,累计扣满100分列入严重失信行为;累计加分超过基础分30分的,列入守信名单。
第八条 沿街商铺违反协议约定、承诺或者实施下列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行为,纳入信用积分管理:
(一)未将空调冷凝水接入排水管道,随意排放的;
(二)未及时擦洗店铺门窗等,未保持门窗无积尘、无污渍的;
(三)店外摆放拖把、扫帚、水泥墩、轮胎等物品的;
(四)产生的生活垃圾未装袋或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的;
(五)随地吐痰、便溺的;
(六)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的;
(七)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的;
(八)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九)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的;
(十)收购废旧物品产生的污水、废油或废弃物污染周围环境的;
(十一)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的单位或个人未采取保洁、油污分离等措施,使产生的废水、废液、污泥等污染环境的;
(十二)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的;
(十三)饲养的宠物、信鸽等污染环境的;
(十四)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实施“撤桶、定时定点收集”的路段,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收集车辆的;
(十五)擅自损毁、占用、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
(十六)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行为。
沿街商铺有实施前款规定的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的,每次(处)扣除信用分2分,有实施前款规定的第五项至第十六项情形之一的,每次(处)扣除信用分3分。被城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每件直接扣除信用分15分。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扣除信用分30分。
第九条 沿街商铺违反协议约定、承诺或者实施下列影响城市容貌及市容秩序管理方面的行为,纳入信用积分管理:
(一)沿街商铺外立面未保持整洁,或未按照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规定定期清洗、粉刷的;
(二)擅自改变建筑物原设计风貌、色调的;
(三)沿街商铺屋顶、阳台外、窗外以及其他公共场地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的,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超出护栏高度的;
(四)沿街商铺外立面上未统一规范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棚,未保持其安全、整洁的,空调外机与地面距离小于二米的;
(五)设置影响道路平整的障碍物的;
(六)设置夜景照明设施的商铺未履行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职责或未保持整洁、完好,未按照规定开闭的;
(七)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
(八)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九)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场地等摆摊设点的;
(十)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店招标牌、户外广告,或到期后未及时办理续批手续的;
(十二)未经审批擅自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标语、宣传品的;
(十三)散发传单的(含小广告);
(十四)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的;
(十五)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十六)其他影响城市容貌及市容秩序管理方面的行为。
沿街商铺有实施前款规定的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每次(处)扣除信用分2分,有实施前款规定的第七项至第十六项情形之一的,每次(处)扣除信用分3分。被城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每件直接扣除信用分15分。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扣除信用分30分。
第十条 沿街商铺违反协议约定、承诺或者实施下列影响市政、园林绿化、公安交通、环境保护、城市规划等方面的行为,纳入信用积分管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四)在城市花草树木或绿化设施上悬挂、摆放与绿化无关的物品,损坏城市树木花草或绿化设施的;
(五)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七)沿街商铺在室外安装、使用高音喇叭等音响器材的;
(八)沿街商铺对外播放音乐和广告的;
(九)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
(十)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批准的使用期限到期后未拆除的;
(十一)未经批准,在建筑物上开门、开窗、进行门面装修的。
沿街商铺有实施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每次扣除信用分3分。被城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每件直接扣除信用分15分。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扣除信用分30分。
第十一条 沿街商铺违反协议约定、承诺或者实施下列影响餐厨废弃物管理方面的行为,纳入信用积分管理:
(一)未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的;
(二)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未分类收集、单独存放,未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的;
(三)未保证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污染防治设施完好、密闭和整洁,并保持周边环境干净、整洁的;
(四)未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后24小时内将餐厨废弃物交给与其签订协议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的;
(五)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库、沟渠和公共厕所的;
(六)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未与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协议,或未报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的;
(七)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或者餐厨废弃物产生量发生较大变化时,未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未告知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的;
(八)未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餐厨废弃物产生情况的;
(九)将餐厨废弃物交给不符合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收集、运输、处置的;
(十)其他影响餐厨废弃物管理方面的行为。
沿街商铺有实施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每次扣除信用分3分。被城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每件直接扣除信用分15分。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扣除信用分30分。
第十二条 环境卫生作业主体违反协议约定、承诺或者实施下列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行为,纳入信用积分管理:
(一)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的;
(二)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的;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未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的;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运输过程中垃圾液渗漏的;
(五)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
(六)擅自停业、歇业的;
(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八)擅自损毁、占用、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
(九)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十)未及时清除影响通行的积雪残冰的;
(十一)违规收取生活垃圾代清代运相关费用的;
(十二)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行为。
环境卫生作业主体实施前款第一项至第十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每次扣除信用分3分。被城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每件直接扣除信用分15分。实施前款规定的第十一项情形或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扣除信用分30分。
第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收运主体违反协议约定、承诺或者实施下列影响餐厨废弃物管理方面的行为,纳入信用积分管理:
(一)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的;
(二)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
(三)未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到指定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的;
(四)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未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确保密封、完好和整洁,在运输过程中渗漏的,未喷涂规定的标识标志的;
(五)未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制度的,未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七)在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遗洒、丢弃餐厨废弃物的;
(八)其他影响餐厨废弃物管理方面的行为。
餐厨废弃物收运主体有实施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每次扣除信用分3分。被城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每件直接扣除信用分15分。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扣除信用分30分。
第十四条 沿街商铺履行协议约定、承诺,在其积分管理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的,经城管部门核实后进行信用加分:
(一)连续1个月以上未出现违反协议约定、承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影响城市管理的情形;
(二)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等标准规范要求,能够在重要活动、法定节日等期间主动配合营造节日氛围的;
(三)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等标准规范要求,建(构)筑物外墙面砖和玻璃幕墙能够每半年清洗1次的,建筑外墙涂料能够每年粉饰出新1次的;
(四)配合城管执法,积极提供视频、录音、照片等能直接证实他人违法行为的证据,被城管部门采纳的;
(五)在城市管理领域相关法律文书上作为见证人签字的。
沿街商铺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情形的,每月加信用分2分;有前款规定的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每次加信用分3分;有前款规定的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每次加信用分5分。
第十五条 沿街商铺、环境卫生作业主体、餐厨废弃物收运主体履行协议约定、承诺,且具有下列情形的,经城管部门核实后进行信用加分:
(一)认真履行协议约定、遵守承诺,被城市管理部门表彰的;
(二)一年内参加城管志愿服务活动达20小时以上30小时以下的;
(三)一年内参加城管志愿服务活动达30小时以上的;
(四)在市容环卫事业的宣传和科研方面成绩突出,被相关部门表彰的;
(五)投资、公益捐赠或者义务从事市容环卫事业贡献突出,被相关部门表彰的;
(六)其他表现突出经城管部门认定后可以计入良好信用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情形在计分周期内按年度计分,有前款规定的第二项情形的,加信用分5分;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加信用分10分。
第十六条 市、区城管部门执法人员具体负责沿街商铺、环境卫生作业主体、餐厨废弃物收运主体的信用认定及积分管理工作。
执法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收集的可对沿街商铺、环境卫生作业主体、餐厨废弃物收运主体实施积分管理的信息,由辖区执法大队按程序审核后确定是否采纳,结果应告知信息收集人。
第十七条 沿街商铺发现环境卫生作业主体、餐厨废弃物收运主体违反协议约定、承诺或者相关事项的,可于三个工作日内将影像图片资料等证据材料报送辖区执法人员。经审核后符合信用积分管理的,执法人员应及时送达现场积分通知书,并记录存档。
第十八条 环境卫生作业主体、餐厨废弃物收运主体发现沿街商铺违反协议约定、承诺或者相关事项的,可于三个工作日内将影像图片资料等证据材料报送辖区执法人员。经审核后符合信用积分管理的,执法人员应及时送达现场积分通知书,并记录存档。
第十九条 沿街商铺、环境卫生作业主体、餐厨废弃物收运主体连续三次有违反协议约定、承诺以及影响城市管理行为被送达现场积分通知书的,辖区城管部门应及时约谈提醒,并做好书面记录,存入档案。
第二十条 在沿街商铺积分管理范围内有违反城市管理行为的,沿街商铺应及时劝阻、制止或提请相关执法部门查处,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二十一条 信用管理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辖区执法部门应在信用信息产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至信用管理系统,并推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积分管理情况、失信行为认定情况每月汇总一次,形成纸质档案备案存档。
第二十二条 沿街商铺、环境卫生作业主体、餐厨废弃物收运主体存在失信行为的,将根据《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盐城市市区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实施惩戒。
第二十三条 沿街商铺、环境卫生作业主体、餐厨废弃物收运主体存在守信行为的,将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优先推荐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二)除投诉举报和专项执法检查外,减少日常巡查检查次数;
(三)在办理城管领域行政许可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失信行为信用修复及异议处理,依据《盐城市市区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5日起试行。
盐城市城市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9月5日印发
关联阅读:市城管局关于《盐城市市区沿街商铺信用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