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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03 10:25 来源:中韩产业园建设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印发《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园区,镇(街道),区各部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9月29日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加快培育发展跨境电商产业,促进对外贸易转型升级,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加快跨境电商发展的相关要求,制定如下扶持政策。

一、支持跨境电商主体招引

(一)支持招引国内外知名、市场占有率高的跨境电商平台(如阿里巴巴、京东、网易、亚马逊等),在我区注册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地区运营总部且相关统计指标全部体现在我区的,按重大项目一事一议原则,结合实际运营、相关进出口指标完成情况给予落户奖励不低于500万元,根据纳税情况给予前两年地方留存部分的全额资金扶持。

(二)除上述企业外,支持各类企业主体和电商平台在我区注册、开展跨境电商相关业务。在盐城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备案和系统对接的,首次开展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全年达500单且进出口额达5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2万元。其中境外主体投资的另给予到账注册资本金2%的奖励。

二、支持跨境电商平台体系建设

(三)支持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监管场所升级,给予平台、监管场所升级所需改造费用(软、硬件购置费、系统开发费)的50%扶持,年维护费用的70%扶持。平台、监管场所升级和维护费用扶持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四)支持在盐城综合保税区建设跨境电商公共保税仓。对设立跨境电商公共保税仓的企业或园区,经海关验收并投入运营后,按照其保税仓基础设施建设和装修改造费、运营设备购置费、物流信息平台建设费用的30%给予资金扶持,单个企业或园区扶持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五)支持跨境电商海外仓建设。对跨境电商企业建设或改造升级境外仓库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当年度实际租赁、改造费用及运营设备投入的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扶持资金不超过30万元。

(六)支持企业利用盐城口岸及综保区开展跨境电商业务。从大丰港、南洋机场至盐城跨境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往返转运的,给予使用我区物流企业50%的车辆物流费用补贴;从市外口岸至盐城跨境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往返转运的,给予使用我区物流企业30%的车辆物流费用补贴,该物流企业在我区注册登记并缴纳税收。单个企业扶持资金不超过20万元。

(七)支持开展跨境电商仓储物流业务。对配送我区跨境电商企业商品且在我区纳税的仓储物流企业,年配送量达10万单的给予0.1元/单的补贴,单个企业扶持资金不超过10万元。租用跨境电商产业园仓库的免租2年,租金扶持总计不超过400万元。

三、支持本土企业转型升级

(八)支持具备进出口经营权的传统外贸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纳入盐城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统计的进出口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出口盐城本土产品,年出口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出口额1%的运营补贴。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四、支持跨境电商产业集聚发展

(九)支持建设跨境电商集聚区。对在我区建设,经我区认定且在我区经营满一年的跨境电商集聚区,实际入驻跨境电商企业达到30家以上或跨境电商年销售额达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集聚区,给予运营方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扶持。

(十)支持建设跨境电商商品展示交易中心。支持跨境电商企业线上线下联动发展,对境内外企业主体在我区设立的展示交易中心实际使用面积每达到50平方米,按实际建设投入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扶持,单个企业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十一)支持开展保税展示销售。企业开展保税商品展示交易平台系统、贸易金融系统、保税仓库WMS系统、保税商品关务/检务平台系统、二维码、RFID(射频识别)、查询网站及运维等软硬件系统建设,给予实际发生金额50%、单个企业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扶持(上述系统分期建设的,可按年度分期补助)。

(十二)支持开展直播带货业务。在集聚区装修改造、投资软硬件设施设备打造直播基地的,给予改造和设备费用50%的补贴,扶持资金不超过50万元。开展直播活动的,免费提供直播室和临时商品仓储用房,按缴纳社保人数对人均20平方米的部分(不超过该企业租赁面积总面积)给予3年免租;年直播带货量达到50万单、150万单、300万单的,且使用区内仓储物流企业发送快递的,分别给予0.3元/单、0.2元/单、0.1元/单的阶梯快递费用补贴。单个企业扶持资金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直播带货非进口商品的,不予补贴。

五、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做大规模

(十三)支持企业做大跨境电商业务规模。对当年通过跨境电商1210、9610等方式在盐城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通关的企业,年进出口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的,分别按照1美元0.05元、0.06元、0.07元标准给予物流奖励,其中存量企业较上年增加部分,按照每增加100万美元再给予1万元的标准奖励,每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十四)支持盐城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做大业务量。对在公共服务平台清关达3万单、10万单、15万单的,分别给予场站运营机构3元/单、5元/单、7元/单的运营补贴,按实际单量补贴,平均货值不低于80元/单。单个运营机构每年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十五)支持利用保税仓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对年进出口额超10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当年仓库租金100%补贴。对年入库进口货值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连续两年增长,当年入库进口货值每增加100万美元,增加10万元奖励。上述补贴单个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六、支持跨境电商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十六)支持专业培训。支持行业协会、有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或高职院校开展跨境电商紧缺人才培训。鼓励引进跨境电商专业人才。具体参照市级层面出台的相关政策执行。

七、支持健全跨境电商金融服务体系

(十七)鼓励银行机构、支付机构、第三方电商平台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规范开展互联网支付产品和服务。扩大电商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鼓励保险机构突破现有模式,研发适应跨境电商的新型模式,开展电商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探索供应链金融等多种形式,为小微企业和网商个人创业提供在线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具体参照市级层面出台的相关政策执行。

八、其他

(十八)政策支持对象。本政策支持对象应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从事跨境电商相关业务的企业:工商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在外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纳入我区跨境贸易电商统计体系;入驻跨境电商产业集聚区。

(十九)同一企业不可重复享受同一环节的扶持政策,按从优、从高予以扶持。

(二十)政策实施时间。本政策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叁年。本政策执行期间,可根据产业发展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完善。

(二十一)政策解释。奖励或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局承担,本政策由盐城综合保税区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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