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盐城市区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01 信息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盐都区、亭湖区住建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住建局、盐南高新区住建局,市各有关单位:

《盐城市区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商一致,现予印发,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盐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1124





盐城市区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盐城市区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的通知》(苏建规字〔202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不含大丰区,下同)范围内申请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及其家庭成员、正在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所有成员、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以及与住房保障业务相关联的个人或单位的诚信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是指对住房保障申请、使用和退出过程中的失信行为进行记载与管理,建立住房保障信用信息档案,实行信用信息共享,对失信行为实行惩戒、教育和修复的活动。

第四条 各信用主体在住房保障申请、使用和退出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作出书面承诺,违反承诺将接受失信惩戒。

第五条 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成立住房保障领域失信行为认定小组,审核住房保障申请对象、享受对象及有关单位的失信行为记录,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经集体讨论对失信行为予以确认,并形成认定意见。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市信用办负责住房保障诚信管理的组织领导。

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住房保障家庭和相关单位失信行为信息库的建立、维护、失信行为的认定、异议信息处理、惩戒、修复工作,经本区住房保障领域失信行为认定小组认定后,将住房保障领域失信行为中的失信行为推送给同级信用管理部门,并同时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公房管理所承担市本级住房保障领域失信行为的收集、认定、异议信息处理、惩戒、修复,经市本级住房保障领域失信行为认定小组认定后,将市本级住房保障领域失信行为中的失信行为推送给市信用管理部门,并同时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区信用管理部门负责将本部门认定的住房保障失信行为记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二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七条 住房保障信用信息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信用主体的基础信息;

(二)失信行为信息;

(三)失信等级认定信息。

第八条 住房保障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应用及管理应当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并依法保护公民隐私和单位秘密。

第九条 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以及惩戒内容,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其它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提醒和鼓励各信用主体守信自律,提高诚信意识。

第十条 住房保障信用信息应当及时上报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办公室,实现信用信息共享。

 

第三章 失信行为认定

第十一条 住房保障失信行为,按主体划分为住房保障申请人失信行为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失信行为;按严重程度划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二条 住房保障申请人(包括共同申请人员,下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

(二)正在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租金补贴的家庭,在年审时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员、收入、资产及住房等变化情况的;

(三)拒不配合政府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的;

(四)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

(五)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六)破坏或擅自装修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七)无正当理由闲置公共租赁住房3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下的;

(八)无正当理由拖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3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下的;

(九)住房和家庭经济状况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情形下,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下拒绝腾退住房或按规定缴纳市场化租金的;

(十)承租人入住后因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采取市场化租金过渡,但市场化租金合同到期后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下拒绝腾退的;

(十一)无正当理由超期3-6个月未按规定进行年审的;

(十二)无正当理由侵占公共租赁住房3-6个月且拒不配合改正的。

第十三条 住房保障申请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以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伪造材料等手段申请住房保障,拒不整改的;

(二)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等情况,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享受租金补贴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拒不退出的;

(三)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出借、转租、擅自调换或者擅自改变用途,经批评教育拒绝改正错误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五)无正当理由超期6个月以上未按规定进行年审的;

(六)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七)承租人住房和家庭经济状况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保障条件的情形下,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拒绝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或按规定缴纳市场化租金的;

(八)承租人入住后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采取市场化租金过渡,市场化租金合同到期后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拒绝腾退的;

(九)经公安等相关部门认定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十)承租人破坏或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且拒不恢复原状的;

(十一)无正当理由侵占公共租赁住房6个月以上且拒不配合改正的;

(十二)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且拒不恢复的;

(十三)1年内出现4次以上(含)一般失信行为的。

法律、法规对住房保障家庭失信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相关企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

(一)为不在本单位工作的人员出具收入证明;

(二)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

(三)承担职工住房保障担保责任的用工单位,未承担管理责任和担保义务的。

第十五条 相关企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房地产经济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转租等业务,且拒不整改的;

(二)为不在本单位工作的人员出具收入证明,经批评教育后仍然出具收入证明的;

(三)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收入证明材料,经批评教育后仍然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四)承担职工住房保障担保责任的用工单位未承担管理责任和担保义务,且拒不改正的;

(五)同一单位1年内出现4次以上一般失信行为的。

 

第四章 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

第十六条 对住房保障申请人或相关单位失信行为,实行分类惩戒。

第十七条 对住房保障一般失信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住房保障申请人、关联人或单位被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的,可由认定单位采取信用提醒或者诚信约谈等方式予以惩戒。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主申请人及配偶或相关单位列入住房保障失信行为名单。

第十八条 住房保障部门将认定为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住房保障申请人和关联人或单位严重失信的信息,推送同级信用管理部门,依法依规给予相应惩戒,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住房保障家庭或相关单位因非主观故意而发生失信行为,并在责令整改规定期限内能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一般失信行为自认定之日起三个月后、严重失信行为自认定之日起六个月后,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

第二十条 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修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和《盐城市社会法人失信记录修复办法》(盐信用办〔201610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住房保障家庭或相关单位信用修复后,住房保障系统内失信惩戒终止,并抄报至同级信用管理部门,由信用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异议信息处理

第二十二条 住房保障家庭成员和关联人或单位,认为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或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处理异议期间,异议信息暂不披露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异议信息核实完毕后,若需更正的,应当在住房保障信用档案更正,并推送给信用管理部门更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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