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降低工商业电价政策确保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的政策提醒函(盐城市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0-12-31 信息来源:市市监局

各转供电主体:

降低工商业企业用电成本是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全通过政策宣传、 指导督促、监督检查等方式,较好规范了转供电环节的电费收费行为。为进一步促进国家降低工商业电价优惠政策落实,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严格执行电价政策

2020年10月28日,江苏省发展改革委下发了《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江苏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0〕1183号),对江苏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再次进行了调整,这是继2018-2019,我省六次降低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后的又一次降价通知要求,新的江苏电网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见附件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各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按照政策,将电网企业降低的电费空间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不得截留。

、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

各转供电主体要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工价发〔2019〕396号)规定的两种收费方式选择其中的一种方式收取电费。一是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目录销售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变压器和线路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水电公摊等协商解决;二是按照转供电主体电压等级目录销售电价顺加不超过10%的变压器和线路损耗每月(定期)向终端用户进行预收电费,年底(定期)按照实际损耗多退少补,并予以公示。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产生的电费及公共照明等费用,转供电主体应单独列账,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全体业主分摊,并定期公布实际费用和分摊情况。分摊费用已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的,不得重复收取。共用电力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费用、电工工资性支出、物业办公用电、停车场用电等应纳入物业服务费、租金、停车管理费等开支范围,不得通过收取用电服务费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收费。

各转供电主体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转供电价格政策文件收取电费,对自查出不符合电价政策的收费行为,立即进行整改,多收费用及时退还终端用户。各转供电主体在落实政策方面遇到问题的,应及时向当地供电企业和发展改革委咨询。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将协同有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转供电环节违规加价行为,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对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转供电主体,列入信用监管黑名单,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确保降价政策落细落实。

三、重申转供电主体法律责任

《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全市各转供电主体,包括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产权人,及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管理单位等,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不折不扣地将国家降电价政策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不得截留,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它费用。

 

 

 

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25日

转供电提醒函.doc        盐城市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告知书的政策解读

提醒函.pdf

返回顶部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