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健委、财政局、人社局,市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人社局,盐南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
补助对象为符合2009年市劳动局等3部门《关于落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切实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的意见〉的具体意见》(盐劳社险〔2009〕7号)规定的享受政府生活补助的年老离岗乡村医生,月补助标准调整为: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乡村医生工龄数×10元,工龄超过35年按照35年计算,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时随同调整。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保障。执行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起。
盐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盐 城 市 财 政 局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