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关于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加强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的通知》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0-03-06 信息来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一、制定通知的背景

为贯彻中央和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和应对工作决策部署,更好地支持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和职工应对疫情、共渡难关,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住房公积金系统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苏建函金管〔2020〕41号)文件精神,减少人群聚集,阻隔病毒传播,保障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我市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通知》主要内容的解读

一、对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给予政策支持。

(一)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参加一线疫情防控工作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在还款日未能及时还款的,免计30天(暂定)逾期罚息,逾期行为不作逾期记录,已计收的罚息予以退还;

就是指在疫情防控期间不能正常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期限暂延后30天。

(二)符合条件需要办理贷款或提取公积金的缴存人可在规定的期限基础上延长90天(暂定)。

就是指在疫情防控期间,符合条件需要办理贷款或提取公积金的业务办理期限暂延后90天。

(三)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可暂缓90天(暂定)缴存个人公积金。

就是指在疫情防控期间不能正常缴存公积金的,缴存期限暂延后90天。

(四)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突发事件提取范围,患者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医疗支出。

就是指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医疗支出.二、切实减轻受疫情影晌的缴存单位负担。

(一)延长《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意见》(盐房金管〔2016〕1号)政策执行一年期限至2021年4月30日。

就是指在2021年4月30日前盐城各类企业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最低可以为各5%。

(二)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

就是指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至5%以下,或申请暂缓缴存公积金。

 

关联阅读:关于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加强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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