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盐城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15

 

各县(市、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现将《盐城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希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盐城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

                           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0122

 

 

 

 

 

盐城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我市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面临的重大问题,经市政府同意,调整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市政府领导下,研究制定我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和指导我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推动部门间的沟通与交流,细化职责任务分工,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督查、考核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落实情况;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联席会议组成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民政局局长担任召集人,市委政法委等26个部门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实行席位制,原联席会议成员因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联席会议成员的,其职务继任者自动成为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日常工作,由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有关业务处室的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联络员。

三、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并可根据市政府要求或工作需要,适时召开部分成员出席的专题会议。必要时,可邀请成员单位以外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或列席会议。联络员会议原则上6个月召开一次,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会议议定的事项及成员单位之间信息沟通、工作交流。会议形成的决议或确定的事项,由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由联席会议确定的有关部门负责落实,落实情况由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

(二)适时召开经验交流会和通报表扬会,对各县(市、区)和各部门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中作出积极贡献的有关单位、个人给予通报表扬。

(三)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在全市的执行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题检查。

(四)联席会议工作经费纳入市民政局部门预算。

四、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市委政法委

督促指导各地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重要内容。严格执行《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积极推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措施落实,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严格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二)市委网信办

指导全市重点新闻网站、主要商业网站通过微博、微信、客户端开展形式多样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专项宣传活动,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指导各大门户网站和网络媒体引导社会公众理性看待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现象,客观审慎报道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事件,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保护氛围。组织实施“网络公益工程”,打造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网络公益品牌项目。

(三)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负责做好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立法工作,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制,完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制度,构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协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定位,强化家庭监护监督干预政策,为开展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四)市中级人民法院

指导全市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失职父母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严厉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犯罪,及时受理并依法办理涉及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权益保护的案件,依法及时审理撤销未成年人监护人资格,以及变更、指定监护人的案件,探索建立失职父母强制亲职教育制度,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监护照料。指导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未成年人司法权益保障工作。

(五)市人民检察院

指导全市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法严厉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犯罪,教育挽救感化涉罪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保护救助被害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办理涉及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案件,强化对法院、公安机关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保障职责的法律监督,督促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全面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合法权益。

(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加大投入,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大设施建设力度,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儿童福利机构、儿童服务场所和寄宿制学校等建设纳入相关专项规划,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围,积极申报社会福利体系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加大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设施建设支持力度。

(七)市教育局

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指导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开展控辍保学工作,对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其他各级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指导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建立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的支持保障体系,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指导各地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促进寄宿制学校合理分布,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能力,帮助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指导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支持特殊教育学校、认定为普通幼儿园的特教办学点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学前教育。督促指导各地以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为主接收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就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适龄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督促指导各地完善和落实在江苏务工的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其父母务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

(八)市公安局

督促指导各地公安机关做好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及时受理强制报告主体报告的处于无人监护或遭受侵害等困境的未成年人信息,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带离护送、调查取证、协助就医、鉴定伤情、批评教育、立案侦查等工作,及时向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应急处置情况,配合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安全处境、监护情况等调查评估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失职父母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严厉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犯罪,及时表扬和奖励主动报告信息的群众和社会组织。督促指导各地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儿童寻亲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做好该类儿童户籍登记工作。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大力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符合落户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家属落户,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更好条件。 

(九)市民政局

督促指导各级民政部门切实承担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牵头责任,推动地方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相关部门和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领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各级民政部门健全信息报送机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信息台账;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纳入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保障范围;指导各地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发挥兜底作用,及时接收公安机关护送的弃婴,家庭监护缺失、受监护侵害等困境儿童和暂时无人监护的农村留守儿童。指导各地民政部门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为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提供关爱服务。

(十)市司法局

配合法律提案单位做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方面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工作。指导各地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通过以案说法、社区普法、针对重点对象法治教育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引导未成年人监护人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指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做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各地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父母失踪或下落不明的困境儿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提供法律援助。指导各地司法行政部门做好面向农村贫困地区的控辍保学相关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援助工作。

(十一)市财政局

指导各级财政部门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将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指导支持民政等有关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提供专业服务。指导各级财政部门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制定和落实财政、金融等优惠扶持政策,按规定落实相关税费优惠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十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指导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动落实关于支持农民工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创业培训,有针对性地为有就业创业意愿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家庭劳动力推荐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信息以及用工岗位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指导民政部门对帮助为农民工子女随迁、入学等创造便利条件的用工单位进行表扬激励。

(十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指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民工、困境儿童家庭纳入保障范围。

(十四)市农业农村局

督促指导各地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三农工作重要内容予以安排部署,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和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推动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加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广泛开展各类实用技术培训、咨询、示范和推广服务。稳步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切实保障外出务工农村劳动力土地承包权益。

(十五)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指导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指导医疗机构及时接收救治遭受侵害或意外伤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协助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伤情鉴定、身心健康状况评估等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做好白血病、恶性肿瘤等重病儿童医疗救治和残疾儿童医疗康复工作,规范诊疗规程,合理控制用药,提高救治康复水平。指导各地卫生健康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指导服务机构为外出务工人员及其家属提供医疗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和计划生育服务。指导推动基层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下乡活动,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属掌握急救等基本卫生常识。

(十六)市税务局

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落实减税降费相关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十七)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指导各地广电部门和广播电视媒体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指导广播电视媒体客观审慎报道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事件,广泛宣传报道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先进典型,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保护氛围。

(十八)市统计局

指导各地统计部门将农村留守儿童、妇女纳入人口普查、抽样调查等有关调查范围,调查、了解其基本状况、面临的主要困难及生存发展需求,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十九)市医疗保障局

指导各地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各项医疗保障制度工作,落实低保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和低收入家庭中的儿童、重度残疾儿童个人参保缴费补贴政策,落实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重病儿童的医疗救助政策,执行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康复项目目录,加强各项医疗保障制度与疾病应急救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形成困境儿童医疗保障合力。

(二十)扶贫办

指导各地扶贫部门将有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建档立卡家庭纳入脱贫攻坚项目的重点支持范围。

(二十一)市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

依托市政府妇儿工委工作机制督促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要求,切实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和部门的经验及时予以宣传和推广。

(二十二)市总工会

通过开展送温暖、金秋助学、农民工平安返乡和女职工关爱行动等品牌活动,加强对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女性农民工的困难帮扶和人文关怀,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加强亲情关爱。

(二十三)团市委

广泛动员广大团员青年、少先队员、青年志愿者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为主题的志愿服务行动。

(二十四)市妇联

依托妇儿之家等活动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监护人、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

(二十五)市残联

指导各地加快建立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指导各地残联组织牵头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的技术指导和综合监管。依托基层残联综合服务设施,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配置等基本康复服务。

(二十六)市关工委

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关爱服务工作。推动农村留守儿童寄宿制教育及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公平教育等政策措施的落实。

五、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本部门、本系统工作总体安排予以部署和落实,积极研究制定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时处理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加强资源统筹、信息沟通、工作协调和优势互补,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形成各司其职、分工协作、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良好工作格局。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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