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0K12927052H/2021-17773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1-05-20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时效

盐城市应急管理局 盐城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盐城市安全生产领域
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应急〔2020〕55号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环局、财政局,盐南高新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社会监督,鼓励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盐城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盐城市应急管理局             盐城市财政局

2020年5月19日

盐城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推动群众积极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时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盐城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盐城市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四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为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其他行业和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违法违规储存易燃易爆有毒原料废料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七)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其他安全生产隐患,设备设施或者作业环节存在现实不安全因素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第八条  核查处理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的举报事项,并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核查处理辖区内的举报事项;

(二)接到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在接到举报后立即与举报人取得联系,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接受交办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九条  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一般事故隐患的,按隐患数量和性质给予200元、500元、800元三档标准奖励。

(二)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执行。

(三)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也可意见达成一致后,平均分配领取。

第十一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提供身份证和银行卡信息后由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转账支付;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二条  受理举报的单位和人员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及相关举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得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实名举报。举报人举报的内容和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具体明确,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收回奖金并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专线电话,也可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来访等方式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和盐城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盐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盐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盐城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盐安监〔2016〕94号)同时废止

 

 

 

 

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5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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