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有效发挥融资担保体系作用
助力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0-05-2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融资担保体系作用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7号)精神,进一步发挥我市融资担保体系作用,切实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更好地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改进小微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的决策部署,推动融资担保行业特别是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普惠金融发展,聚焦支小支农主业,坚持政策扶持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发展与规范并重,着力在推进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深化银担合作模式、营造发展的良好环境、优化监管考核机制上下功夫、见成效,切实有效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二)目标任务。力争通过3-5年努力,全市融资担保行业规模总量提升,注册资本总额达70亿元以上,其中国有资本不低于50亿元;全市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能力增强,实现融资担保业务每年递增5%以上,年融资担保总户数达5000户以上,在保责任余额超200亿元;全市融资担保机构准公共定位意识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控制在1%以下;不断提高支小支农在融资担保业务中的占比,最终实现单户1000万元以下的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业务占比达到80%以上,其中单户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不低于50%。

二、推进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一)做大做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通过新设、指定或重组等方式,2021年底前市、县两级至少有一家政府出资为主、以支小支农等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充实资本、扩大规模,市、县两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分别不低于5亿元、3亿元,进一步增强发展后劲。培育并打造一批主业突出、经营规范、实力雄厚、具有较强影响力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二)推动各类融资担保机构协调发展。鼓励各地整合资源,通过财政注资、吸收社会资本参股、实施兼并重组等方式,完善多元投资的担保体系,着力改变融资担保机构投资单一、实力不强、业务开展乏力、风险控制能力偏弱的现状,不断提升融资担保能力。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各类融资担保机构,各级财政部门可以通过增资奖励、风险分担、保费补贴等方式提供支持。

(三)充分发挥政府性再担保机构作用。加强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政府性再担保机构之间的合作,深度对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形成多层次风险分担、业务联动的有效合作机制。支持政府性再担保机构通过参股、控股、托管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等方式,开展行业整合,为融资担保机构增信分险,推动市县融资担保行业整体发展,提升融资担保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

(四)引导融资担保机构降费让利。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进一步调降担保、再担保费率,逐步将合作机构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

(五)积极推动融资担保机构回归主业。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坚持“不新增、降规模”,逐步将大中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控制在20%以内,主动剥离政府债券发行和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担保业务。对担保余额较大且小微企业、“三农”担保业务占比较低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回归支小支农主业给予3-5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市级以上的担保补助、税收优惠等政策继续享受,确保平稳转型过渡。

(六)加快业务创新和产品开发。引导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突破传统思维,转变服务理念,结合地方实际,积极研发具有区域特色的融资担保业务产品,通过税收增信、园区保等方式,切实为辖区内各类企业发展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根据小微企业和“三农”的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特征,不断创新产品设计和担保方式,为企业提供个性化的融资服务。

三、切实深化银担合作模式

(一)建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加强与省级政府性再担保机构对接,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及省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支持,优化风险分担机制,推动省级政府性再担保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融资担保机构按比例分担风险,其中,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原则上均不低于20%,省级政府性再担保机构(含省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承担的比例、不高于30%。推动融资担保机构实现“先代偿、后分险”。

(二)进一步运用好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推动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按6:2:2比例进行风险分担。鼓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设立本级代偿补偿资金,对辖区内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较高、代偿率控制在合理区间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给予一定比例的代偿补偿,为其进一步分险。

(三)完善银担合作模式。推动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合作,银担合作各方要落实贷前审查、贷中贷后管理责任,明确代偿追偿责任,强化担保贷款风险识别与防控,并在授信额度、担保放大倍数、利率水平、续贷条件等方面提供更多优惠,免收或少收融资担保机构保证金;加大与优质民营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力度,合理设置准入条件,避免因所有制结构、注册资本“一刀切”。督促融资担保机构向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完整披露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信息,并对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定期评估,着重关注其推荐担保业务的数量和规模、担保对象存活率、代偿率以及贷款风险管理等情况,作为开展银担合作的重要参考。

(四)提升担保服务质效。推动融资担保机构分批接入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发挥平台获客引流优势,提高服务能力。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收费行为,除贷款利息和担保费外,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清理规范企业抵押登记、资产评估、过桥等附加费用,避免加重企业负担。推动融资担保机构在完善信用评价和风险防控体系的基础上,逐步减少或者取消反担保要求。

四、营造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加大奖补支持力度。进一步充实市、县两级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将融资担保机构奖补纳入使用范围。按照保本微利、可持续的原则,对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以下、且担保费率不高于1.5%,尤其是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且担保费率不高于1%的融资担保业务进行担保费补贴;对单户1000万元以下的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业务占比达到80%以上,尤其是单户500万元及以下的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业务占比达到50%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给予适当奖补。

(二)落实财税支持政策。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核销,参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按照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执行。发挥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作用,加快处置担保机构不良资产,释放更多担保资源。

(三)规范担保抵(质)押物登记。支持融资担保机构作为抵押权人,依法办理担保业务涉及的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林权、股权、机器设备、车辆等反担保物权的抵(质)押登记。

(四)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融资担保信用体系建设,通过第三方信用评级、接入征信系统、信用记录纳入国家和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措施,维护融资担保行业信用。依托各级政府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在确保信息安全前提下,整合小微企业和涉农经营主体工商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税收缴纳、社保缴费等信息资源,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运用信用数据提供便利。

五、优化监管考核机制

(一)建立尽职免责机制。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台考核奖励和尽职免责办法,设立内部问责申诉通道容错纠错。对已按规定妥善履行授信审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人员,实行尽职免责。对发生代偿损失的担保业务,有充分证据表明国有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及业务人员依法合规、勤勉尽职的,免除其相应责任。

(二)优化绩效考核机制。各级政府应降低或取消对国有控股融资担保机构利润考核要求,增加服务成效考核内容,着重考核扶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业务规模、户数及其占比、增量,以及放大倍数、担保费率、风险控制等指标,并将考核结果与资本金补充、薪酬待遇等直接挂钩,形成开展支小支农担保业务的正向激励。

(三)建立健全监管制度。严格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属地监管责任和出资人管理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质量。处理好发展与监管的关系,推动辖内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坚持支小支农业务发展与防控风险并重。积极开展监管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升监管水平、创新监管机制。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财政、审计部门定期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落实“四个不得”要求、支小支农业务占比情况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的,督促限时整改。各地要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及时上报并妥善处置辖区内融资担保行业重大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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