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亭国土资征告知[2019]第116号

发布时间:2020-06-04

盐城市亭湖区新洋街道办事处袁河村民委员会三组及有关农户:

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你村范围内集体土地约82.9635亩(5.5309公顷)。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土地用途:住宅用地;

二、拟征土地位置:亭湖区新洋街道办事处袁河村民委员会三组(详见规划红线图或勘界图)。

三、拟定补偿标准

(一)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苏政发[2011]40号及盐政发[2006]27号等文件规定,此次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二)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及盐政发[2006]27号等文件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按等效替代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青苗补偿费1260元/亩。

四、拟定安置途径

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93号令规定,拟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保安置,实际安置途径以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五、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下发后,国土资源部门将组织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予以配合,并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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