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亭)征补字〔2020〕第29号

发布时间:2020-06-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因盐城市亭湖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2019年第3批次(18挂)建设用地项目需要,住宅用地拟使用盐城市亭湖区新洋街道袁河村三组内的土地,已经省人民政府苏政地[2020]4019号批复批准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范围及现状

盐城市亭湖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2019年第3批次(18挂)建设用地项目地块一,征收土地范围为新洋街道办事处袁河村三组境内区域(具体以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为准),征收总面积为5.5309公顷(计82.9635亩),其中:耕地4.4534公顷(计66.801亩);其他农用地0.8199公顷(计12.2985亩);建设用地0.2576公顷(计3.864亩)。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用于成片开发建设。该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情形。

三、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由于我省区片综合地价尚未公布实施,因而本次征地补偿标准,暂按《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93号令)和《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盐政规发[2014]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待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后,按公布标准执行。

安置方式:16周岁以下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16周岁以上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土地补偿费:农用地18000元/亩、未利用地9000元/亩、建设用地18000元/亩;安置补助费:农用地17000元/人;社会保障费:9.4798万元/人。

(二)土地补偿安置费用:

1、土地补偿费:

农用地补偿:18000×79.0995=142.3791万元

建设用地补偿:18000×3.864=6.9552万元

2、安置补助费:17000×1/0.7920×79.0995=170万元(应安置100人,人均农用地0.7920亩)

3、社会保障费:9.4798×100-170=777.98万元

4、青苗补偿费:1260×79.0995=9.9665万元

5、农田水利设施补偿费:1000×79.0995=7.91万元

合计:1115.1908万元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征地范围内的房屋等其他附着物以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按有关现行拆迁补偿规定支付给实物所有权单位(个人)。

四、补偿登记

征地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持不动产权证书及其他有效权源证件到属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办理补偿登记,凡从我局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农作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工作人员现场调查为准。

五、其他事项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内容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知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亭湖分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或放弃听证。

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反馈意见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亭湖分局将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盐城市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拟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15-68603504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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