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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20900014354993J/2020-15540 组配分类 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双公示事项清单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0-07-06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时效 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司律罚字(2020)1号

陈洪干:

本机关根据2020年1月2日投诉人张育红的投诉,就你在办理张育红等6人追索劳动报酬的援助案件中,未在你执业律师事务所履行统一收案及办理委托等手续,并与投诉人就追索劳动报酬代理费的收取方式约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以律师身份接受张育红委托,为已办结法律援助案件6人执行阶段的代理人,但未在你执业律师事务所履行统一收案及办理委托等手续。并在与张育红就你接受的劳务工资纠纷事项,在《委托书》中双方约定“2015年春节前执行到位按20%收代理费……春节后按工资表全额申请执行,执行代理费用按全额的40%收取”。你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作出深刻检查,主动退回当事人给予的交通费、代理费等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以及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盐城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苏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盐城市司法局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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