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林某某
被申请人:东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申请人林某某对被申请人东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台发改委)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林某某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申请公开东台市房地产公司等40户企业的改制申请书及批复文件、清算报告。
2020年7月27日,申请人收到东发改(2020)5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被申请人答复称40户中编号为2、3、4、14、15、16、24、25、26、33、34、38、40号共13户企业不是东台市市属企业,对于此外的27户企业,除了东台市机械厂和地方国营东台纺织厂的改制文件以外,其它所有信息也都未公开。
对于被申请人所称 2、3、4、14、15、16、24、25、26、33、34、38、40号13户不是东台市市属的企业,其未告知应当向何机关进行申请;对于属于其公开范围的27户企业,其既未依申请公开,也未告知应当向何机关申请公开。
《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第三十六条第五款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东发改(2020)5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反上述规定。特此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东台发改委在书面答复中称:
一、答复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程序合法。
2020年6月1日申请人向答复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的内容为原主管单位及机构改革后承继单位名称、改制申请书及批复文件、清算报告。2020年6月19日答复人告知申请人延期答复,2020年7月24日答复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提供了相关的政府信息。答复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的程序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申请人申请的40户企业的原主管单位及机构改革 后承继单位名称需要对若干信息进行加工和分析,答复人可 以不予提供。
申请人申请的40户企业的原主管单位及机构改革后承继单位名称,因40户企业有市属企业,比如1东台市房地产公司、17东台市生产资料服务公司;有镇属企业,比如3东台线带厂、4东台市针织厂、25东台市苏东造船实业公司; 市属企业中的又分属多个主管机关,比如1东台市房地产公 司的主管单位为原东台市房产管理局,17东台市生产资料服务公司的主管单位为原东台市物资局;镇属企业中又有属于五烈镇人民政府的企业,比如25东台市苏东造船实业公司, 有属于东台镇人民政府的企业比如3东台线带厂、4东台市 针织厂。因此申请人申请的原主管单位及机构改革后承继单 位名称,需要对若干信息进行汇总、加工和分析,并没有现 成的信息可以涵盖,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 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 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因此答复人告 知申请人不予提供。
三、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中存在不属于答复人公开的 信息。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东台市第一布厂、3东台市线带厂、 4东台市针织厂、14东台市方正包装有限责任公司、15东台 市毛巾床单厂、16东台市包装装潢厂、24东台市康达胶合板厂、25东台市苏东造船实业公司、26江苏省经济贸易总公司东台分公司、33盐城天际建安集团公司、34盐城龙光建工集团公司、38东台市五烈建筑公司、40东台鸿远木业有限公司非东台市市属企业,答复人未制作、未获取上述企 业的改制申请及批复、清算报告,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 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 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最初获取 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答复人没有制作或获取前述镇属企业的信息,因此不属于答复人的公开范围。
四、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部分信息答复人处不存在。
经检索答复人所保存的资料,申请人申请公开的1东台市房地产公司、7江苏省东台市人民商场股份有限公司、8江苏省东台市蔬菜公司、9东台商业大厦、10东台市通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11东台市物资总公司、12东台市裕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13东台市建筑工程公司、17东台市生产资料服务公司、18东台市笑特生物化学有限公司、19东台市生物化学厂、20地方国营东台化肥厂、23江苏省东台市家电化工公司、27江苏东台金谷大厦股份有限公司、28东台市面粉厂、29江苏当代滩涂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30东台市机电设备公司、31东台市物资再生利用公司、32东台市化工原料公司、35东台市磁性材料厂、36东台市标牌厂、37东台市东台金店、39东台市苏中调剂市场的改制请书及批复文件、清算报告,以及5东台市机械厂、6江苏东达集团股份公司、21地方国营东台纺织厂、22无锡庆丰集团东台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的清算报告,答复人处并不持有。因此告知申请人答复人处不存在前述信息。
五、答复人保存的政府信息已向申请人公开。
申请人申请的5东台市机械厂、6江苏东达集团股份公 司、21地方国营东台纺织厂、22无锡庆丰集团东台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的改制申请书及批复文件,经检索,答复人处保 存有《关于同意江苏东达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深化改革的 批复》(东政复〔2000〕101号)、《关于同意东台市纺织厂制为“无锡庆丰集团东台纺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东政复〔2000〕96号),因此答复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提供。
综上,答复人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答复人作 出的答复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
2020年5月28日,申请人林某某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东台发改委申请公开“1东台市房地产公司、2东台市第一布厂、3东台市线带厂、4东台市针织厂、5东台市机械厂、6江苏东达集团股份公司、7江苏省东台市人民商场股份有限公司、8 江苏省东台市蔬菜公司、9东台商业大厦、10东台市通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11东台市物资总公司、12东台市华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13东台市建筑工程公司、14东台市方正包装有限责任公司、15东台市毛巾床单厂、16东台市包装装潢厂、17东台市生产资料服务公司、18东台市笑特生物化学有限公司、19东台市生物化学厂、20地方国营东台化肥厂、21地方国营东台纺织厂、22无锡庆丰集团东台纺织服装有限公司、23江苏省东台市家电化工公司、24东台市康达胶合板厂、25东台市苏东造船实业公司、26江苏省经济贸易总公司东台分公司、27江苏东台金谷大厦股份有限公司、28东台市面粉厂、29江苏当代滩涂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30东台市机电设备公司、31东台市物资再生利用公司、32东台市化工原料公司、33盐城天际建安集团公司、34盐城龙光建工集团公司、35东台市磁性材料厂、36 东台市标牌厂、37东台市东台金店、38东台市五烈建筑公司、39东台市苏中调剂市场、40东台鸿运木业有限公司共 40户企业的下列信息: 1、原主管单位及机构改革后继承单位名称;2、改制申请书及批复文件;3、清算报告。”的政府信息,并要求被申请人东台发改委以纸质文件方式邮寄到申请人住所地。
被申请人东台发改委于2020年6月1日收到申请人林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经审查,于6月1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东发改〔2020〕49号),并于6月23日寄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东台发改委于7月2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发改〔2020〕58号),对申请人林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如下答复:“一、你申请公开40户企业的‘原主管单位及机构改革后承继单位名称’,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而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已获取的政府信息,故本机关不予提供。二、你申请公开的1东台市房地产公司、7江苏省东台市人民商场股份有限公司、8江苏省东台市蔬菜公司、9东台商业大厦、10东台市通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11东台市物资总公司、12东台市裕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13东台市建筑工程公司、17 东台市生产资料服务公司、18东台市笑特生物化学有限公司、19东台市生物化学厂、20地方国营东台化肥厂、23江苏省东台市家电化工公司、27江苏东台金谷大厦股份有限公司、28东台市面粉厂、29江苏当代滩涂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30东台市机电设备公司、31东台市物资再生利用公司、32东台市化工原料公司、35东台市磁性材料厂、36东台市标牌厂、37东台市东台金店、39东台市苏中调剂市场的改制申请书及批复文件、清算报告,本机关不存在。三、你申请公开的5东台市机械厂、6江苏东达集团股份公司、21地方国管东台纺织厂、22无锡庆丰集团东台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的改制申请书及批复文件,本机关查询到《关于同意江苏东达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深化改革的批复》(东政复〔2000〕101号)、《关于同意东台市纺织厂改制为“无锡庆丰集团东台纺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东政复〔2000〕96号),本机关将前述改制批复的复印件(共4页附后)提供给你;经查,你申请公开的5东台市机械厂、6江苏东达集团股份公司、21地方国营东台纺织厂、22无锡庆丰集团东台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的清算报告,本机关不存在。四、你申请的2东台市第一布厂、3东台市线带厂、4东台市针织厂、14东台市方正包装有限责任公司、15东台市毛巾床单厂、16东台市包装装潢厂、24东台市康达胶合板厂、25东台市苏东造船实业公司、26江苏省经济贸易总公司东台分公司、33盐城天际建安集团公司、34盐城龙光建工集团公司、38东台市五烈建筑公司、40东台鸿运木业有限公司非东台市市属企业,本机关未制作、未获取前述企业的改制申请及批复、清算报告,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范围。”
被申请人东台发改委于2020年7月24日通过EMS向申请人林某某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答复书》(东发改〔2020〕58号)。
上述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EMS快递单查询单等相关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进行了区分和检索。针对40户企业的原主管单位及机构改革后继承单位名称,需要被申请人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针对申请人提出的“2东台市第一布厂、3东台市线带厂、4东台市针织厂、14东台市方正包装有限责任公司、15东台市毛巾床单厂、16东台市包装装潢厂、24东台市康达胶合板厂、25东台市苏东造船实业公司、26江苏省经济贸易总公司东台分公司、33盐城天际建安集团公司、34盐城龙光建工集团公司、38东台市五烈建筑公司、40东台鸿运木业有限公司”13户企业非东台市市属企业,被申请人未制作、未获取该13户企业的改制申请及批复、清算报告,不属于被申请人公开的范围,被申请人也无法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不属于被申请人公开的范围。针对申请人提出的“1东台市房地产公司、5东台市机械厂、6江苏东达集团股份公司、7江苏省东台市人民商场股份有限公司、8江苏省东台市蔬菜公司、9东台商业大厦、10东台市通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11东台市物资总公司、I2东台市裕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13东台市建筑工程公司、17 东台市生产资料服务公司、18东台市笑特生物化学有限公司、 19东台市生物化学厂、20地方国营东台化肥厂、21地方国管东台纺织厂、22无锡庆丰集团东台纺织服装有限公司、23江苏省东台市家电化工公司、27江苏东台金谷大厦股份有限公司、28东台市面粉厂、29江苏当代滩涂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30东台市机电设备公司、31东台市物资再生利用公司、32东台市化工原料公司、35东台市磁性材料厂、36东台市标牌厂、37东台市东台金店、39东台市苏中调剂市场”27户企业的改制申请书及批复文件、清算报告,被申请人检索到《关于同意江苏东达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深化改革的批复》(东政复〔2000〕101号)、《关于同意东台市纺织厂改制为“无锡庆丰集团东台纺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东政复〔2000〕96号)并提供给申请人,其他信息没有检索到,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符合上述规定,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日收到申请人林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6月1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东发改〔2020〕49号),7月2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答复书》(东发改〔2020〕58号),并于7月24日邮寄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东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答复书》(东发改〔2020〕58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