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住建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盐南高新区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落实《盐城市推进互联网+“交房即发证”工作指导意见》相关要求,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部分调整,调整内容见《合同调整情况表》(附件)。本次未涉及调整的内容,仍按《关于在市区全面推广使用住建部工商总局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盐房管〔2018〕118号)文件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2月22日起执行。
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021年2月21日 |
合同调整情况表
合同类别 | 序号 | 合同章节 | 调整内容 | 说明 |
预售合同 | 1 | 序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民法典》” |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合同法》《物权法》同时废止。 |
2 | 第二章第三条 | 增加:“不动产登记单元号: ,”“所在层: ,”“房屋交付为 ,” | 和不动产数据共享。 | |
3 | 第三章第七条(三) | “出售该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应当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修改为:“出售该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应当存入预售资金缴存子账户,...” 增加新内容:“特别重要:为了便于预售资金监管,在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下设若干缴存子账户,每份合同会唯一对应一个缴存子账户,缴存子账户将是买卖双方、公积金中心、贷款按揭银行存入该合同房款的唯一账户,缴存子账户名称为: ,账号为: 。” | 加强预售款入账管理,适应信息化。 | |
4 | 第四章第九条 | 增加新内容:“3.该商品房符合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条件,即出卖人已履行完毕该商品房不动产转移登记应当由其履行的义务,买受人可在接收房屋的同时办理申请不动产登记。如出卖人在具备不动产登记条件前交付房屋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此项为选填项,如列入交房即发证范围的为必选)” | 落实“交房即发证”相关政策。 | |
5 | 第八章第二十条 | “(一)双方同意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该商品房的【房屋】【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修改为:“(一)双方【同意】【不同意】本商品房买卖合同一经备案,自动办理商品房转移预告登记。 符合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条件时,双方同意由出卖人或者委托的第三人代为办理预告登记的转现业务,如有抵押预告登记的,抵押预告登记转现同步办理。出卖人出具了全部购房款正式票据的,买受人也可单独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 落实“交房即发证”相关政策。 | |
现售合同 | 1 | 序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民法典》” |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合同法》《物权法》同时废止。 |
2 | 第二章第三条 | 增加:“不动产登记单元号: ,”“所在层: ,”“房屋交付为 ,” | 和不动产数据共享。 | |
3 | 第四章第十条 | 增加新内容:“3.该商品房符合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条件,即出卖人已履行完毕该商品房不动产转移登记应当由其履行的义务,买受人可在接收房屋的同时办理申请不动产登记。如出卖人在具备不动产登记条件前交付房屋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此项为选填项,如列入交房即发证范围的为必选)” | 落实“交房即发证”相关政策。 | |
4 | 第六章第十七条 | “(一)双方同意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该商品房的【房屋】【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修改为:“(一)双方【同意】【不同意】本商品房买卖合同一经备案,自动办理商品房转移预告登记。 符合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条件时,双方同意由出卖人或者委托的第三人代为办理预告登记的转现业务,如有抵押预告登记的,抵押预告登记转现同步办理。出卖人出具了全部购房款正式票据的,买受人也可单独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 落实“交房即发证”相关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