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司法局 中国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
关于做好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1-03-31 17:08 来源:市司法局办公室 字体:[ ]

盐司发〔202122

 

 

盐城市司法局  中国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

关于做好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司法局,市司法鉴定协会、市保险协会、各司法鉴定机构、各保险公司: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进一步规范我市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以下简称“涉保司法鉴定”)和保险理赔工作,提高涉保司法鉴定质量和保险理赔服务水平,适应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处理需要,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民事证据规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工作规范(试行)》等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规范涉保司法鉴定执业行为,提高鉴定质量

(一)客观公正开展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开展涉保司法鉴定活动,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独立原则,鉴定过程及意见不受委托单位、当事人和保险机构及保险从业人员等组织和个人的干扰。司法鉴定机构不得与保险机构签订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性的合作协议,不得吸纳保险机构从业人员兼职担任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应加强对司法鉴定人的管理,司法鉴定人不得私下接受保险机构的聘请出具专家咨询意见,严禁收受保险机构、当事人的财物以及接受吃请等可能影响公正执业的行为。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和保存保险机构和当事人干涉司法鉴定活动的信息,对于严重干扰司法鉴定活动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鉴定机构在鉴定审核法院或调委会提交的鉴材时,应同时审查保险机构提交的鉴定调查材料、专家咨询意见。鉴定机构在受理案件进行鉴定前,对被鉴定案件进行必要的检索。申请人因同一事故同一伤情申请多次鉴定,保险机构知晓相关情况的,应主动履行告知义务。

(二)严格执行司法鉴定程序和技术标准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从事涉保司法鉴定活动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严格执行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人体损伤致残程分级》等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实行回避。

统一标准的理解和适用尺度。鉴定行业协会做好常见伤残鉴定标准实务操作的统一化、规范化,加强对主观性较强案件、多变性和复杂性伤情案件的鉴定指导,促进鉴定人对鉴定方法、鉴定标准、条款理解和选用更加科学公正,谨防鉴定结论差异过大。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出具的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规范、鉴定行业惯例及委托法院的要求。对于超出参考标准范围的,采用附录、比照条款、指导意见评定的,鉴定意见应作出必要的说理。

)推行保险机构派员到场工作

开展诉讼前涉保司法鉴定时,委托单位、当事人通知保险机构到场的,相关保险机构应当派员在鉴定时到场,鉴定机构应提前3天通知被鉴定人及保险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安排,同时应当记录保险机构人员到场情况,保险机构人员到场的应当在记录上签字。

    二、规范保险机构参与涉保司法鉴定工作,保障鉴定执业活动

(一)引导当事人共同协商委托司法鉴定

保险机构在人身损害案件的调查或者当事人向保险机构咨询过程中,对于受害人需要鉴定的,保险机构应与当事人(侵权人、受害人等)积极沟通,告之共商委托鉴定的意义和委托鉴定的程序以及故意作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在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协商鉴定机构或通过摇号、抽签或其他约定形式选取司法鉴定机构,核对确认鉴定材料。当事人不愿意共商协商委托鉴定事项的,可以依法由法院或调解组织依法定程序启动鉴定程序,当事人自行委托的,保险机构可以依法申请重新鉴定。

盐城银行业保险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过程中涉及人身损害程度等专门性问题,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需要申请鉴定的,征求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在调解阶段启动鉴定程序,司法鉴定机构应接受调解委员会依据法定程序委托的鉴定。

(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规定

保险机构人员到场应当尊重司法鉴定机构独立开展鉴定,遵守法律法规和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不得有在司法鉴定现场干扰司法鉴定实施和影响司法鉴定人公正执业的行为,未经司法鉴定人和被鉴定人同意,不得拍照、摄像、或者录音

保险机构不得干涉司法鉴定机构独立、公正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对有疑义的问题应及时沟通,并提出意见。禁止保险理赔人员与法律服务人员、司法鉴定人员串通操控司法鉴定赔偿牟利。

(三)合理使用司法鉴定意见

保险机构应将司法鉴定意见作为保险理赔的重要依据,不能以专家咨询意见代替司法鉴定意见。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审核机制,尊重并客观、公正使用司法鉴定意见。

保险机构应当通过教育培训、人才引进、业务交流等手段,不断提升核赔人员对司法鉴定意见的审查能力。

在诉前调解、诉讼环节,保险机构对司法鉴定意见存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时,应优先考虑通过沟通、协商解决争议或提交司法鉴定协会及各专业委员会评议。经沟通、评议后仍不能解决分歧的,各方可依法维权。

没有明确证据足以推翻鉴定报告合理性的,保险机构原则上应当认可鉴定结论。

(四)做好与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衔接

各保险机构分公司应当指定一个部门对接涉保司法鉴定工作,负责对全市保险机构派员到场 工作的协调和管理,做好相关工作记录。市保险行业协会应定期汇总各保险机构联系人名单,向同级司法鉴定协会通报,方便司法鉴定机构沟通联系。

三、加强行业协作与监管,促进涉保司法鉴定工作健康发展

(一)建立沟通交流机制

1.加强行业交流培训。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与保险监管部门、司法鉴定协会与保险行业协会均应当高度重视涉保司法鉴定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明确工作责任,定期或不定期通报相关工作情况。探索建立重大疑难问题研讨制度,共同研究解决涉保司法鉴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长效教育培训机制,统一涉保司法鉴定标准理解、适用,不断提升相关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

2.加强行业宣传引导。司法鉴定行业和保险行业要通过报刊、广播、三微一端等多种媒体形式宣传涉保司法鉴定典型经验和工作成果,并通过召开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方式,总结交流推广经验,扩大影响力。

(二)建立争议解决机制

依托司法鉴定协会及各专业委员会司法鉴定专家库,建立和完善司法鉴定意见专家论证咨询制度和运行机制,司法鉴定和保险行业专家共同对涉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及争议较大的司法鉴定意见进行专家论证,为保险理赔提供咨询意见,为相关投诉的行政处理和行业惩戒提供依据。

建立投诉分级处理机制,由市司法鉴定协会、市保险协会先期受理相关投诉,确定问题性质后,交由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三)建立联合执法机制

1.开展联合执法。盐城市司法局与中国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根据职责分工,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共同打击违法违规鉴定、干涉鉴定、与司法黄牛勾结从事虚假鉴定、利用鉴定进行保险诈骗等严重扰乱司法鉴定秩序的行为和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保险理赔违法违规行为,共同规范涉保司法鉴定执业活动,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严查违规行为。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引导司法鉴定机构和保险机构,按规定的程序客观真实地向对方主管部门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对被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相关情况通报行业协会,行业协会根据相关自律惩戒制度予以处理;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立指导监督机制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涉保司法鉴定到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涉保司法鉴定保险机构到场情况,违规司法鉴定行为、重新鉴定改变鉴定意见的典型案例定期予以通报。建立行业间相互评价及信息共享机制,各司法鉴定机构、保险机构要做好涉保司法鉴定案件基础数据统计工作,按年度报送至各自行业协会,由行业协会汇总后报司法和中国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

附件:1.XX年度XX司法鉴定机构涉保司法鉴定登记台账

          2.XX年度XX保险公司涉及重新司法鉴定案件情况汇总表

 

 

盐城市司法局   中国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

       2021 3  29

 

 

 

 

 

 

 

 

 

 

盐城市司法局办公室                    20213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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