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盐城市村级建设工程村干部监管责任制及质量评议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20 信息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各县(市、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住建局:

根据工作需要,现将《盐城市村级建设工程村干部监管责任制及质量评议制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331





盐城市村级建设工程村干部监管责任制及质量评议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障村民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知情权、监督权,加强村干部对村级工程管理的责任意识、质量意识、廉洁意识,全面提高村级工程质量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村级建设工程项目是指以行政村为实施主体,以集体自有资金、上级划拨的专项资金及企业或个人出资赞助、捐赠等为资金来源的建设工程项目。对超出限额以上项目,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工程质量、安全受监手续。

 

第二章 村级建设工程村干部监管责任制

第三条 村两委班子在村级建设工程立项前,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民主决策,选定一名村两委班子成员作为该工程建设单位责任人。

第四条 工程建设单位责任人应在村务公开栏和村级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公示牌进行公示。

第五条 工程建设单位责任人应对该工程前期立项、设计、预算、招投标、组织施工、标后监管、工程变更签证、质量安全、工程验收、工程审计、工程档案、资金拨付等全过程进行管理监督。

第六条 工程建设单位责任人要定期将工程发包、工程进展、资金拨付、大额变更签证等情况向村两委汇报,并自觉接受村民群众和社会各方监督。

第七条 工程竣工交付后,村两委应对工程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该工程监管村干部年度评优及晋升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村级工程中如发现工程质量不高、党员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村工程项目、建筑材料价格明显虚高以及村级工程应招标未招标、增量手续不规范、化整为零拆分项目等突出问题,由镇区(街道、社区)纪检监察部门对该村主要领导和村级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并承担失责责任。情节严重的,应提交纪检监委、公安部门查处。

 

第三章 村级建设工程质量评议制

第九条 根据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应适时组织安排对已竣工验收的总造价5万元以上的村级工程项目进行质量评议,评议结果应在村务公开栏和村级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公示牌进行公示。

第十条 村级建设工程质量评议小组不少于5人,成员包括:村民代表、党员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与被评议项目相关的设计、监理、造价人员,以及镇区(社区、街道)业务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评议步骤:

(一)评议小组到工程现场查验工程实施状况,听取工程建设所在地群众意见;

(二)召开工程质量评议会议,听取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设计、监理、造价人员汇报;

(三)评议小组查看工程资料,结合现场查验情况向设计、监理、造价人员提问;

(四)评议小组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工程质量评议最终得分为各评议人员评分的平均值,所有评议人员在评议结果公示表上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评议结果分为A等(优良)、B等(合格)、C等(不合格)三个等级。评议公示表应存入工程档案。

第十三条 村级工程质量评议小组将评议结果上报所在镇区(街道、社区),由镇区(街道、社区)根据工程质量评议等级,实行村级建设工程质量奖惩:

(一)工程质量被评为A等的,对该工程施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表扬,并将评议结果抄送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行业主管部门。

(二)工程质量被评为C等的,该工程施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五年内不得在该镇域范围内再次承揽村级工程,评议结果抄送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行业主管部门,并提请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体系进行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所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如与相关法律、上级相关部门发布的最新规章、制度和要求存在冲突,以相关法律、最新规章、制度和要求为准。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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