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执行我市阶段性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政策相关说明:
1、2016年市政府常务会议要求研究制定我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实施细则。我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根据国家、省、市提出的为企业减负的总体要求,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及“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相关规定,结合省政府确定的我省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8-12%的规定,制定了《关于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经管委会各位委员审议后,我市于2016年5月10日出台了《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意见》(盐房金管〔2016〕1号)。
2、2018年4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期限,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继续发挥住房公积金对企业降低成本的作用,巩固降成本的效果,我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将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
3、2020年2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将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的执行期限,又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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