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盐城市区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4-08 08:18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体:[ ]

各县(市、区)住建局、资规局,人民银行各支行,盐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商业银行,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盐城市区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办法》已经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联合制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

202141







盐城市区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市场秩序,保障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不含大丰区)行政区域内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存量房交易资金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贷款、房票款、转为购房款的定金等款项。

第四条 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区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的主管部门,负责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工作的监督管理。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盐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工作的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盐城监管分局负责托管银行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盐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以下称“登记中心”) 是市区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区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工作,不收取任何托管服务费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托管银行开设“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以下称“专用账户”);

(二)与托管银行签订专用账户管理协议;

(三)与交易双方、托管银行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

(四)对存量房交易资金的收存、拨付进行管理;

托管银行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为登记中心开立专用账户,依法合规使用专用账户并做好管理工作;

(二)做好商业贷款批贷前置工作;

(三)根据登记中心的指令拨付交易资金本息;

(四)及时将专用账户收支情况反馈给登记中心;

(五)对应托管系统做好数据接口。

第六条 依托不动产登记交易纳税一体化平台的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系统,实现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信息化管理。

第七条 下列存量房交易资金不纳入托管范围:

(一)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转移的;

(二)继承、赠与、产权交换的;

(三)共有人之间份额转让的;

(四)拍卖转让的;

(五)企业改制重组、兼并合并、分立、以房屋作价出资入股等情形,房屋权属随之转移的;

(六)配偶及直系亲属间转让的。

第八条 无需贷款购买存量房的,按照自愿原则托管,买卖双方在存量房买卖合同中明确不托管交易资金,可不托管。

第九条 交易资金托管按下列流程办理:

(一)交易双方凭网签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与登记中心、托管银行签订托管协议;

(二)买受方按照约定将首付款存入专用账户;

(三)贷款银行将贷款划转至专用账户;

(四)交易资金足额存入专用账户后,交易双方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涉及银行贷款的,抵押登记合并完成;

(五)不动产登记完成后,登记中心、托管银行按照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的约定向出卖方划转交易资金本息。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交易双方协商终止交易的,交易双方共同向登记中心和托管银行申请办理解除资金托管手续;依据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终止交易的,买受人持相关材料向登记中心和托管银行申请办理解除资金托管手续。

第十一条 各商业银行在办理存量房按揭贷款时,应将经存量房合同网签系统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等要件作为审核贷款的依据。发放的存量房贷款资金,由贷款银行将贷款直接划转至专用账户。

第十二条 登记中心应以保障交易资金安全、方便群众为原则,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其他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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