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医疗保障局出台了《关于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专项用药保障办法的通知》(盐医保发〔2021〕27号)(以下简称《通知》),于202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下面围绕刚出台的《通知》,就相关热点问题作以下解读。
一、《通知》制定的目的和意义
2020版国家药品目录下发后,我市及时对新增国家医保谈判药(以下简称“国谈药”)制定了个人先自付比例,将所有国谈药纳入医保范围。为推进国谈药门诊进一步落地,满足参保人员门诊用药需求,切实减轻个人医疗负担,我们将其中适于门诊使用且费用较高、无特定保障渠道或渠道远不足以支撑使用的国谈药进一步梳理,纳入我市基本医保门诊专项保障范围,并规定病种与国谈药必须对应使用,实施专项保障。
二、《通知》在保障范围有何规定?
相应病种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购买治疗该疾病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发生的费用,纳入门诊专项用药保障范围。药品名称、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等按照国家药品目录规定执行,药品目录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执行。
三、门诊专项用药保障的具体待遇是什么?
病种患者按规定使用对应国谈药,按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分类保障。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不设起付标准,在病种支付门诊药品费用限额内的直接报销比例分别为65%和50%。个人自付部分不计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四、参保患者如何才能享受门诊专项用药保障待遇?
参保患者凭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出院小结,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按规定享受门诊专项用药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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