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0014354934F/2021-17530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城管局 发文日期 2021-05-08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其他
时效

市城管局 市公安局 市住建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盐城市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违法违规行为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盐市城管〔202110


关于印发盐城市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违法

违规行为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

全面提升城市环境质量,规范道路交通秩序,根据市政府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违法违规行为综合整治行动。现将《盐城市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违法违规行为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盐城市城市管理局                                                    盐城市公安局

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盐城市交通运输局

盐城市生态环境局                                                  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419


 

盐城市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违法违规

行为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为全面提升城市环境质量,规范道路交通秩序,针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抛撒滴漏、超载超速、污染城市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违法违规行为综合整治行动。现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按照源头治理、全程管控要求,着力强化建筑垃圾运输源头准入、监管执法、基础设施建设等监管手段,借鉴先进城市经验做法,建立规范有序的建筑垃圾运输管理长效机制,实现无“黑车”运输、无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无违反审批时段运输、无违规改道运输、无车身不洁、无尾气排放超标、无超载超速、无随意倾倒、无污染城市道路、无有案不处等“十无”目标,大力提升城市生态环境,为推进城市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整治范围、对象和内容

(一)整治范围:全市市域范围。

(二)整治对象: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其它工程运输车(含“五小”工程运输车辆)。

(三)整治内容:从严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在运输、处置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行为,对“黑车”运输、未经批准擅自运输处置、不按规定线路和时间运营、超载超速、污染路面、尾气不达标,以及执法人员选择性执法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重点整治。

三、组织领导和任务分工

市政府成立全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违法违规行为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城管局主要领导、市公安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主城区各区分管区长(主任)及城管、住建、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分管领导,城管执法支队、交警支队、交通综合执法支队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市纪委监委第八派驻纪检监察组派员参加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其他部门派驻纪检组进行整治工作的效能监察和违纪问题查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市城管局主要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市城管局分管领导、市城管执法支队、交警支队、交通综合执法支队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负责整治工作的计划部署、指导协调以及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按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切实承担起属地主体责任。市级各部门根据工作职能和任务分工细化整治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加强条线整治工作的督查指导。具体任务如下:

1市城管局:负责对建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无运输处置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运输处置违法行为的查处;负责对未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资格的“黑车”运输处置建筑垃圾违法行为的查处;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及不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违法行为的查处;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污染城市道路违法行为的查处;负责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违法行为的查处;负责编印《建筑垃圾执法管理服务手册》,对建筑垃圾运输审批指南、建筑垃圾管理标准及相关法规进行宣传引导;负责建立和完善建筑垃圾运输信用评价机制;牵头建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联合执法”“一案多查”等多部门合作长效机制。

2市公安局: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超载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负责对非法改装、拼装及“大吨小标”行为的查处;负责及时淘汰、注销、报废到期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负责落实市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禁区通行证制度,制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行线路“绕城方案”;负责整治行动的公安司法保障,协助城管部门对“黑车”运输、不按规定时间路线处置运输、污染路面、未经批准擅自处置等违法行为的查处;配合城管部门建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联合执法”“一案多查”等多部门合作长效机制,营造良好的整治环境。

3市住建局:负责督促建设(施工)单位在建筑工地出入口安装监控视频、冲洗设备、称重地磅等设施;负责督促建筑工地内部场地按时按标硬化及建筑垃圾、工程运输车辆净车出场;负责督促限制车辆超载;负责督促建设(施工)单位建设临时环卫设施和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推动监控视频的网络化,实现与城管、公安等部门的信息共享。

4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未取得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道路运输证》及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而从事运输违法行为的查处;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对车辆超载进行认定,对符合“一超四罚”处罚条件的运输企业、车辆、人员实施处罚;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驾驶员安全及其他方面的继续教育;配合公安部门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联合整治。

5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公安部门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按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以及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违法行为的查处。配合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加大对建筑渣土运输车辆路查力度,严厉打击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

6市市场监管局:督导检查机动车检测机构严格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非法改装、拼装和机动车称重计量器具检测的监管。

四、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430日前)。由市城管局牵头,会同市公安、住建、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建筑垃圾运输车现状进行源头调查,制定《盐城市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违法违规行为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各职能部门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及微博、微信等多种媒体进行宣传,制作整治行动宣传短片,开展“送法进企业到基层”宣传活动。加强典型事故案例通报,广泛开展警示教育,集中曝光一批有代表性的违法行为,营造整治声势,掀起行动热潮。市政府召开全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违法违规行为综合整治工作会议,部署整治工作。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细化出台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第二阶段:全面整治(51 930)。各职能部门按照整治内容和任务分工,集中力量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全面整治:对建筑垃圾运输公司进行源头管理、执法检查;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对非法改装、拼装、“大吨小标”、尾气超标等违法行为予以限期整改、查处;对施工现场加强源头管理,进行全面监督;加强路面执法检查,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违法行为严管重罚,全面推进各项整治措施落地见效。

第三阶段:巩固提升(1011231)。针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会办解决,总结经验、建立制度,巩固、扩大整治成效。完善建筑垃圾运输管理执法体制,建立健全责任体系、联管联动机制,使全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水平有一个全新的提升。

五、整治措施和要求

(一)强化部门责任。市城管局为整治工作牵头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及县(市、区)的沟通协调,融合部门资源,凝聚治理合力,建立健全联动机制。职责分工中明确牵头负责的部门要主动协调,细化目标任务,建立联勤联动机制,健全完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治理长效机制,推动联合执法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着力提升建筑垃圾运输监管水平。

(二)强化属地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自觉承担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整治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整治工作的检查督导,及时解决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强与整治领导小组的沟通交流,形成齐抓共管机制,确保整治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三)强化行业自律。督促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加强行业自律,遵守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员的安全和法治教育,自觉做到依法装载、安全运输。加强建筑工地规范化管理,完善各类安全、环卫设施。

(四)强化案件查处。对整治中发现的建筑垃圾运输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有案必查、有案必处、处罚必严”,严格案件办理程序,全市统一处罚裁量,狠抓执法办案质量,严把案件审批关。突出对建筑垃圾车辆超速超载、抛撒滴漏污染路面、不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形成高压态势,促进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五)强化执纪问责。加强执法行为监督,畅通纪检监察、公众监督、信访举报等渠道,对媒体曝光和群众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执法问题,认真调查,严肃处理,严肃查处随意增加或降低执法标准以及乱收费乱罚款、只罚款不整改、选择性执法等违规违纪行为。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由各部门派驻纪检监察组按照有关规定查处。

各地各部门要关注本地区本行业工作进展,并将有关情况抄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整治期间,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并于每周五下午17:00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通报综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并报送市委、市政府和市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及相关分管领导。


盐城市城市管理局办公室                                                                             202142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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