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环办〔2021〕175号
关于印发《盐城市生态环境局排污权交易资格
内部审核程序》的通知
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排污权交易资格审核的内部协调,结合贯彻落实《关于全省排污权交易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苏环办〔2021〕58号)精神,经局务会研究同意,现将《盐城市生态环境局排污权交易资格内部审核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盐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7日
附件
盐城市生态环境局排污权交易资格
内部审核程序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排污权交易资格审核行为,按照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确保效果的指导思想,制订本程序。
第二条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令第736号)、《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17〕115号)和《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试行)》(苏环办〔2018〕477号)、《关于全省排污权交易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苏环办〔2021〕58号),排污单位在全省排污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资格注册申请,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排污单位交易资格(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办结时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根据需要,组织环评审批、排污许可管理、总量减排、环境执法等相关处(室)、单位共同参与资格审核工作。
第三条 驻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和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环保局、盐南高新区生态环境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市、区)”〕预审后,局综合业务处负责受理。
第四条 局综合业务处在江苏省排污权管理(交易)信息化平台对排污单位交易资格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草拟审核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定。
第五条 局分管领导认为需要征求相关处(室)、单位意见的,由局综合业务处在江苏省排污权管理(交易)信息化平台发起会办。
第六条 结合职责分工,局相关处(室)、单位对排污单位交易资格进行审核。
(一)下列排污单位不得出让排污权:
(1)因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尚在整改期间的;
(2)未完成主要污染物削减任务或者治理任务的;
(3)上一年度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被评为黑色或者红色的;
(4)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数据造假的;
(5)未依法足额缴纳环境税等其他税费的;
(6)其他依法依规不能交易的情形。
(二)下列排污单位不得受让排污权:
(1)因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尚在整改期间的;
(2)未完成主要污染物削减任务或者治理任务的;
(3)被列入设区市以上(含设区市)重点污染整治或者被实行区域限批地区的企业;
(4)上一年度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被评为黑色或者红色的;
(5)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数据造假的;
(6)环评未通过批复(备案)或技术评估的;
(7)未依法足额缴纳环境税等其他税费的;
(8)其他依法依规不能交易的情形。
第七条 审核不通过的,局相关处(室)、单位在江苏省排污权管理(交易)信息化平台向局综合业务处反馈不通过意见。局综合业务处汇总反馈意见后,退回县(市、区),由县(市、区)向排污单位反馈意见;或由局综合业务处向排污单位反馈意见。
第八条 本程序由局综合业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