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房公积金〔2021〕39号
关于印发《盐城市新市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市中心各部门、各管理部、各承办银行、各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好《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市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见》(盐房金管〔2021〕4号),中心制定了《盐城市新市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6月30日
盐城市新市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支持我市新市民解决住房问题、改善家庭居住条件,强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功能,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市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见》(盐房金管〔2021〕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新市民,是指盐城市域内,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缴存范围之外,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纳社会保险,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新市民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市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管理和监督,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负责本辖区内新市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相关业务的办理。
第二章 账户设立、变更
第五条 新市民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宜与个人社会保险缴纳地保持一致。
第六条 新市民凭本人身份证、公积金受委托银行的有效借记卡、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下称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办理时,须签订《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协议》(下称《自愿协议》),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月缴存基数及个人缴存额,办理代扣缴款等相关业务。
第七条 新市民可通过“我的盐城”手机APP、江苏政务服务网、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盐城公积金”微信公众号自助开设个人账户;也可携相关资料向公积金中心各服务大厅或受委托银行网点办理个人账户设立、变更,查询个人账户信息,办理代扣缴款签约等业务。
第八条 新市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只能设立一个个人账户。在本细则实施前新市民已设立个人账户且未注销,应当沿用已有的个人账户,按照规定办理个人账户转移、启封手续。
第九条 新市民姓名、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携带身份证及公安机关相关变更材料向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重新签订《自愿协议》。个人手机号码、银行借记卡等关键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更新个人账户信息。
第三章 缴存
第十条 新市民可以选择从账户设立当月或次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市民应当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 新市民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政府月补贴额;个人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政府月补贴额=个人月缴存额×5%。政府月补贴额每人不超过100元。
新市民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0%。
新市民住房公积金个人月缴存额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政府月补贴额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舍去。
第十二条 新市民月缴存基数由本人根据收入自行申报,应不低于人社部门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不高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规定的我市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第十三条 新市民应在公积金中心规定的缴存基数调整时间和范围内调整个人月缴存基数。一年只能调整一次,缴存基数不低于本人上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第十四条 人社部门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较上一年度有上调,造成部分新市民当前个人月缴存基数低于此基数下限的,这部分新市民应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向公积金中心申请调整个人月缴存基数。
第十五条 新市民应采用代扣缴款方式,每月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代扣缴款由公积金中心在每月15-20日向新市民签约的银行账户发起扣款,当月未足额扣到的,视为当月欠缴。
新市民上月欠缴的,次月代扣缴款时应补足上月欠缴额。
第十六条 政府补贴对象为按照《自愿协议》履行相关义务,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新市民。
第十七条 政府补贴由公积金中心根据财政批准的专项资金预算组织实施,对照新市民月缴存情况和社会保险缴存状况按月核拨,于次月直接补贴至新市民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 新市民欠缴月份不得享受政府补贴。公积金补缴后亦不得补计政府补贴。
第十九条 新市民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额及政府补贴额均归个人所有,自存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利息归新市民个人所有。公积金中心每年6月30日将新市民住房公积金利息计入新市民个人账户。
第二十条 政府补贴政策执行期暂定3年。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
第四章 账户封存 转移
第二十一条 新市民不再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且个人账户下无未结清贷款的,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个人账户封存并停止代扣缴款。
第二十二条 新市民连续欠缴满3个月,公积金中心自动为其办理个人账户封存并停止代扣缴款。
第二十三条 新市民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及时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将个人账户账号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办理转移启封手续,按规定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四条 新市民个人账户封存需要恢复缴存的,本人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启封个人账户,并重新签订《自愿协议》,自协议签订当月或次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原封存的个人账户下有未结清贷款且上个《自愿协议》执行期内有欠缴的,重新签订协议前须将欠缴金额补足。
第五章 使用
第二十五条 新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凭相关材料提取个人账户内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五)在缴存地无房,租房自住的;
(六)不再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七)经管委会决定的其他情况。
依照前款第(二)、(三)、(六)项规定,提取新市民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依照前款第(六)项规定办理销户提取前,应先办理终止《自愿协议》手续。新市民个人账户内有原单位职工账户转移金额的,应同时满足职工账户销户条件。
新市民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结清的,只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二十六条 新市民办理提取业务的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等,参照《盐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及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新市民在盐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符合《盐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规定的,可向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
第二十八条 新市民申请公积金贷款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公积金账户的借款人已开户满半年且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建修住房的证明文件。
(三)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的20%。
(四)借款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信用良好。
(五)借款人(含家庭)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信用不良或未能履行《自愿协议》,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条 新市民申请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不超过个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余额的二十倍(不含补缴),不超过本市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亦不得超过房屋交易总价的80%。
第三十一条对借款人仅为新市民的,应提供第三人担保。“第三人”应当是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约定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新市民办理贷款业务的贷款申请、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担保、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参照《盐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及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三条 新市民自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出现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视为贷款违约。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在每期贷款还款日,新市民仍存在欠缴行为的,按当期应还贷款本息总额(不含罚息)的20%计收违约金。新市民拒不履行缴存义务或拒绝缴纳违约金,视为严重违约,管理中心可依法提前收回公积金贷款。
第六章 管理
第三十四条 新市民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转移、启封、基础信息变更等业务,参照公积金中心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定期与人社、医保等部门比对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新市民身份信息。比对发现新市民以单位职工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当月起,停止政府补贴。
第三十六条 新市民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因未及时办理单位职工社会保险,造成身份信息比对错误,获得的政府补贴,应主动退还。公积金中心有权从新市民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划回此部分政府补贴。
第三十七条 新市民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个人账户设立,骗取政府补贴的,公积金中心将其失信行为录入相关信用信息系统,并追回不当所得。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新市民自行承担。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1年 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