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环局、市局盐南高新区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通知》(环法规〔2022〕31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办发〔2018〕3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配套文件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75号)及《盐城市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要求,现就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工作中同步做好相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2022年以来已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线索调查工作
根据《盐城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规定》《盐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现场调查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要求,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线索排查的重要渠道。请市县两级执法机构严格按照上述相关文件规定, 10月20日前对今年以来负责办理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认真梳理,对符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案件线索完成赔偿磋商前期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并在调查报告中载明是否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梳理情况报同级法制机构。各地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执法机构移交案件线索及时启动索赔工作。
二、关于今后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要求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相关文件要求,请市县两级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在今后办理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时,对涉嫌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行政处罚案件,在开展行政处罚立案调查的同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在完成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时同步形成该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报告,并在调查报告中载明是否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明确意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调查报告需与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一并提交同级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查。对符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行政处罚案件,未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承办案件的执法机构应向市局案件审查委员会书面报告。
三、关于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移交相关事项
经初步调查符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案件,执法机构需在发现案件线索后30日内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并移交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相关工作,执法机构应配合做好相关办理工作。经调查认为不符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行政处罚案件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规定,在立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损害后果意愿的,积极配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索赔程序,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对赔偿义务人积极配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承办案件的执法机构进行反馈,执法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处理建议)时,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赔偿义务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盐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