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0K12926869E/2022-23042 组配分类 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2-11-03
文号 盐政办发〔2022〕68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农业、林业、水利 时效 有效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推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
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推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政策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促进新型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加快推动全市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和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提供有力支撑,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目标任务

通过发挥资产、产业、项目、财税金融、土地等支持政策和相关措施的集成作用,持续激发集体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集体经济实力不断增强、来源更加多元、结构更加优化、发展机制更加完善、引领共同富裕作用更加显著。至2025年,全市所有村(含涉农社区,下同)集体经营性收入达35万元以上,力争集体经营性收入50万元以上的村达70%以上,60万元以上的村达50%以上。

二、政策措施

(一)资产盘活政策

1.鼓励县(市、区)或镇(含街道、开发区、园区,下同)探索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收益相对较高、风险相对较低的金融机构,供村集体存放存量资金,提高集体资金收益。〔各县(市、区)〕

2.支持村集体优化整合集体闲置或低效使用的办公用房、老校舍、厂房、仓库、堆场、大型农机具;推动各地开展集体资产资源使用及发包租赁情况专项排查,清理整顿低价出租、违规发包的集体资产资源,严肃治理被侵占、强占的集体资产资源。支持村集体利用财政扶持资金、社会帮扶资金、征收拆迁补偿款的集体留成部分及其他货币资金,购买或共建标准厂房、专业市场、仓储设施、公寓楼等经营性物业资产,获得稳定收益。〔市财政局 市农业农村局 各县(市、区)〕

3.支持开展农村公共空间综合治理,推进“小田变大田”改革,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整合利用集体“四边地”(路边地、田边地、水边地、房边地)、闲置土地,做大做强资源经济。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组织对外流转土地的,可依法依规收取适量基础设施使用费和土地流转管理服务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农业农村局 各县(市、区)〕

(二)产业发展政策

1.支持发展现代农业。支持有条件的村集体创办农场、领办合作社(联盟)、农业公司,发展稳产保供粮食生产或风险相对较低的特色优质高效农业,参与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推广应用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和新农艺,提高农业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发展水平,增加集体经营收入。〔市农业农村局 市行政审批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县(市、区)〕

2.支持发展服务业。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创办领办综合农事服务中心、专业合作社、劳务服务公司、物业公司等经济实体平台,发展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开展农资供应、技术指导、生产加工、产品营销等社会化服务,承接环卫清洁、河道保洁、物业管理、社区服务、家政服务、道路绿化、养(管)护业务,提供农村养老、残疾人护理等专项或配套服务。参与实施村庄道路、农村供水安全、乡村物流体系建设、农村住房质量提升等工程项目。〔市农业农村局 市行政审批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县(市、区)〕

3.支持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支持村集体统筹利用乡村空间、特色产业、地域文化等多种资源,发展休闲观光、农创文旅、农耕体验等新产业新业态;支持村集体发展产地直销、网络直销等新型流通业态,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与电子商务融合发展。〔市农业农村局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各县(市、区)〕

(三)项目支持政策

1.鼓励县镇全面梳理乡村建设、人居环境整治、物业外包服务、三产融合发展、飞地发展等项目,形成支持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库,引导村集体积极参与、承接。〔各县(市、区)〕

2.鼓励县镇将地理位置优、发展前景好的优质经营性资产,委托或让渡给村集体经营;鼓励新建各类加油站(点)和农贸市场与经济相对薄弱村展开全方位合作,推动经济相对薄弱村参股入股或购置经营性物业资产;支持村集体参与数字乡村建设,承接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第五代移动通信(5G)基站建设等新基建项目。〔市商务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局 各县(市、区)〕

3.鼓励在城镇区域、工业园区等区位优势明显、产业基础较好的地方,开辟专门区域用于村集体联合发展平台或镇村联合发展平台开发、新建或购置厂房、公寓、商铺等经营项目。〔各县(市、区)〕

(四)土地支持政策

1.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农业生产、加工、经营、服务设施的,可按规定享受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同等的各项用地优惠。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精神,切实解决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生产设施、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的农业用地需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县(市、区)〕

2.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用好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政策,整合归集零散存量建设用地,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用地,纳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范围的可以直接入市,其余符合条件的可以以入股、联营等方式兴办企业,也可由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开发利用。支持集体经济组织更新改造低效物业资产,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依法进行改造、开发经营,提高土地利用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县(市、区)〕

3.农村集体土地依法被征收为国有土地的,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与被征地农民同步,按时给予足额补偿;要根据《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定,按被征收土地面积5%的标准,为被征地村安排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或者以留用地指标折算为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县(市、区)〕

4.建立健全农村土地增值收益合理分配机制。通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耕地占补平衡等土地整治项目增加的土地指标,优先用于集体经济发展。节余指标可以有偿调出,剔除项目费用、必要规费后的增值收益,主要结算给产生指标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县(市、区)〕

(五)财税金融支持政策

1.市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集体经济相对薄弱村挖掘资源潜力、发展乡村产业、兴办物业经济和开展社会化服务等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实现稳定增收。〔市财政局 各县(市、区)〕

2.村集体兴办物业设施、经营性项目,依法依规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费。对村集体新招商引资、新领办创办二三产项目,竣工投产后形成的税收,按镇级留存部分的一定比例安排专项资金奖励村集体。〔市财政局 各县(市、区)〕

3.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按规定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办或参股的各类经济实体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减征免征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减税退税降费等优惠政策。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办、创办的从事农业生产的经济实体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盐城市税务局)

4.支持金融机构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融资需求特点,在贷款利率、担保条件、贷款期限等方面制定差异化政策,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支持保险机构针对村集体经济发展需求,设立有特色的惠农险种,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列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 盐城银保监分局 市财政局 各县(市、区)〕

(六)激励奖励政策

1.建立集体收入增长与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绩效报酬挂钩机制,对集体收入增长成效明显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从当年集体经营性净收入增量中安排一定比例奖励经营管理人员。鼓励各地通过实施生活交通住房补助、社会保险补贴、绩效奖励等方式,对集体经济发展贡献突出的外来人才给予奖励。对于在发展集体经济中争先进位、创新创优的先进镇、村和个人给予激励。〔市农业农村局 各县(市、区)〕

2.组织开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典型案例推介活动,营造争先创优、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组织开展一批集体经济发展引领共同富裕试点,引领全市新型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市农业农村局 各县(市、区)〕

适用支农扶农政策条件的其他事项,各地各部门从上限优惠给集体经济组织予以支持。

三、组织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从持续深化农村改革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大局出发,把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发展壮大新型集体经济作为新时期“三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统筹谋划、细化工作举措、强化指导监督,切实负起主体责任、抓好贯彻落实。镇政府(办事处)要结合实际,把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推动政策落实,逐村指导制定“一村多策”增收计划。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共同做好集体经济发展工作。要充实镇级农经队伍力量,配齐配强人员,指导推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资金管理、债务管控、开支审批、收益分配、财务公开、内部控制、会计档案管理等制度,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理财、民主监督。严格规范村集体创办领办的经济实体资产财务管理,清理整顿村集体投资或创办领办的无实质性生产经营的经济实体。加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加快软硬件提档升级,推进场所建设和服务流程标准化、工作队伍专业化;推进农村产权进场交易“应进必进”,集体经济组织直接或受委托管理的资源资产、集体全资或控股的各类市场主体资产,财政投入后确权到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流转交易等,必须全部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严禁村级集体举债兴办公益事业,加快化解村级公益性债务。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将债务管理、集体经营性收入情况等作为重点审计内容。原则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至少实现“三年一审”。

各县(市、区)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2022年12月底前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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