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主题: 2022年度盐城市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闻发布会
会议时间: 2022年03月14日 15:00
参会人员: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顾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陈德美,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国华,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孟令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王德祥。
会议地点:盐城市政府新闻发布厅
  • 2022年度盐城市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闻发布会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顾硕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陈德美

文字实录

陈德美: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同志们,大家下午好!

欢迎大家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首先请允许我代表主办方向新闻界和社会各界朋友,长期以来对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关心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明天就是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今年的消费维权年主题是“共促消费公平”。值此机会,向在座的各位记者朋友,并通过你们向全市广大消费者致以节日的问候!

2021年是党和国家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在伟大建党精神的感召下,我们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围绕打造区域消费中心城市,扎实开展“满意消费长三角”专项行动,全力推动全域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公正司法、严格执法,消费供给、消费环境建设和消费维权等各项工作成效显著,成为全省的排头兵和先行者,为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今天,我们召开盐城市3·15新闻发布会,主要是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消费维权领域司法审判、公益诉讼、行政执法等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

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党组书记顾硕;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副书记陈国华;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党组成员李勤;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孟令永,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王德祥,我是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陈德美。

参加新闻发布会的新闻媒体有:新华社新华网、中国新闻网、新华日报、现代快报、省广播电台、扬子晚报、江苏法制报、交汇点、网易新闻、盐阜大众报、盐城晚报、盐阜大众报新媒体中心、盐城广电总台电视节目中心、盐城广电总台广播节目中心、盐城广电总台新媒体中心、中国盐城政府网站。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各位记者朋友的到来。

下面,进行第一项议程:请市市场监管局顾硕局长发布2021年度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环境建设工作情况以及2022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安排。

顾硕: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同志们,大家好!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3·15新闻发布会。首先,我代表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各位记者朋友表示热烈的欢迎,对各新闻媒体一直以来给予我局的大力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去年我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环境建设工作情况及2022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安排。

一、去年我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环境建设工作情况

2021年,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坚决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在市委、市政府和省局的正确领导下,扎实开展“满意消费长三角”专项行动,深化全域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大力营造和维护公平竞争、安全放心的市场环境,全市消费环境安全度、诚信度、满意度持续提升。

一是大力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持续净化消费环境。联合多部门发布5条放心消费盐城行精品路线,大力实施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放心消费工程,全市194家食品小作坊完成改造升级,20家“地方名吃”被评为江苏省“名特优”食品小作坊,射阳大米、果老首乌入选首届“长三角伴手礼”,3件产品获得“江苏特色伴手礼”称号。全年培育229家市级放心消费先进示范单位,评选出20家特色夜市街区,73家单位上榜全省放心消费创建荣誉单位,数量连续两年居全省第一。

二是推动“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工作,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将“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纳入“我为群众办实事”十大行动,制定全市线下无理由退货三年规划,推出“餐饮质量问题先行赔付”“大型商超先行赔付”等配套措施。全市已有7643家企业作出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累计退货13000余件,退货金额达1100余万元,有力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是强化消费领域执法监管,严厉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建立消费投诉规律研判工作机制,落实案源线索日分析、周梳理、月总结,累计发现并移交案件线索777条。以房地产、校外培训广告为重点,开展“硬核力量2021”广告整治行动,查办广告违法案件241件,罚没579万元。开展2021“网剑行动”,查办网络违法案件234件,罚没491万元。大丰区网络商业诋毁案入选全国“网络交易监管典型案例”。某公司刷单炒信案在中央电视台《每周质量报告》专题播出。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百日行动、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整治、纯净水企业专项检查和特殊食品“正品专区”专项检查等执法行动,查办食品违法案件4463件,增幅444.9%,人均案件查办率达6.7‱。深入推进“两反两保”行动和民生领域执法“铁拳”行动,全系统共查处各类经济违法案件6984件、决定罚没7966.17万元,案件数增幅178.58%。假冒专利医疗器械案入选“全国专利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乡巴佬”卤蛋商标侵权案被评为全省系统十大典型案例。“10.27”制售类固醇特大假药案,得到国家药品监管局通报表扬。

四是创新消费纠纷调处模式,进一步提升消费维权效能。组织“探索建立多元共治的消费纠纷化解机制”工作试点,建立12315、110消费维权协作机制,在全市热门旅游景区成立消费维权服务站,强化对新型消费业态的消费引领。12315中心全年受理咨询投诉举报66860件,同比增长21.5%,其中,投诉12946件,占总数的19.37%;举报9157件,占总数的13.69%;咨询44757件,占总数的66.94%,投诉按期处结率、举报按期办结率均达100%,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257万元。

二、2022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安排

2022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消费维权年主题是“共促消费公平”,主要有四个方面内涵:一是严格落实法律规定,实现更有保障的消费公平。二是积极引导“科技向善”,实现更深层次的消费公平。三是强化特殊群体保护,实现更大范围的消费公平。四是践行绿色低碳消费,实现更可持续的消费公平。开展“共促消费公平”年主题活动,主要基于三个方面考虑:第一,共促消费公平,是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重要手段。第二,共促消费公平,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举措。第三,共促消费公平,是落实法律赋予消费者权利的重要抓手。开展“共促消费公平”年主题活动,计划开展五个方面工作:①积极开展年主题宣传,协同各方力量,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夯实消费公平基础,引导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消费,促进可持续消费。②强化维权热点问题的政策法律研究,围绕个人信息保护、虚假信息披露、产品质量安全等案件加大公益诉讼、集体诉讼工作统筹指导力度,有效参与《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订修订。③围绕新能源汽车、网络游戏、校外培训、老年消费、未成年人消费、残疾人消费、农村消费、个人信息保护、预付式消费、公共服务消费等领域开展民生领域消费监督活动,开展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点评活动,完善消费舆情常态化监测、分析、处置、反馈机制和提升城市消费者满意度行动指南,提升消费监督效能。④强化消费教育引导协作,推动重点行业建立公平对待消费者自律公约,落实《消费教育大纲》要求,继续推进网络消费教育基地建设,联动开展“晓宇说消费”系列活动,深化“消协帮您选”共建共享机制,不断满足消费者多样化、个性化的消费信息需求。⑤推进消费投诉信息综合利用,推动将投诉渠道建设纳入基础公共服务,严格投诉协同处置规则和属地责任,提高消费纠纷化解效率,加大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工作指导力度,综合运用职责解决重大、疑难案(事)件,联动开展民生重点行业企业的投诉分析,守护安全底线,共促消费公平。

全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领会“共促消费公平”消费维权年主题的深刻内涵和主旨要义,扎实开展各项消费维权活动,坚持一手抓消费市场监管,一手抓消费环境建设,大力推动消费促进和全域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用心用情用力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工作。

一是举办长三角中心城市消费环境创建高端论坛。邀请2021年度全国100个城市消费者满意度测评全国前20的城市来盐参加论坛,进一步深化认识,凝聚共识,启迪智慧,谋划实施消费地标打造、消费品牌培育、数字消费引领等一系列专项行动,加快建设具有一定影响力、竞争力和美誉度的长三角消费中心城市。

二是探索实施满意消费领跑区建设。认真贯彻落实《长三角市场监管一体化发展“十四五”规划》,持续组织“满意消费长三角”专项行动,开展消费环境联创活动,推动实现全市消费权益保护全域覆盖、全域控制、全域联动,促进消费度满意度大幅攀升,打响“南苏州、北盐城”品牌,以实际成效争创全国放心消费示范城市。

三是擦亮盐城消费品牌“金名片”。聚焦重点消费节点、重点消费人群、重点消费行业,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的体验式消费互动调查体察活动,把脉消费环境建设,找准痛点难点堵点。深化放心消费创建,高标准开展第三届盐城“伴手礼”评选活动,年内至少培育2家“长三角伴手礼”、5家省级放心消费美丽乡村、20家省级放心消费荣誉单位、60家省级放心消费示范企业、示范商圈和示范街区。

四是争做消费维权服务排头兵。在全市推广开展多元化解决投诉工作试点,探索消费维权新机制,不断提升盐城“315消费维权”的影响力。实施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工程,搭建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工作云地图,年内在全市各地主城区实现全覆盖。实施安全消费“平安前哨”工程,主动建立案件线索分析与执法稽查的工作闭环制度,扎实推进“诉转案”,切实解决好群众身边的“关键小事”。2022年力争12315效能评价指标进入全省前3、消费满意度测评进入全国100个城市前10名。

五是开展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聚焦容易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主体,全面深入排查食品生产领域、连锁销售、餐饮企业、网络订餐、生鲜配送、校园食品安全和乳制品、白酒等五个方面的风险隐患,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严惩违法行为,着力解决突出问题,维护食品安全“全域全年”稳定,做好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我就介绍这么多,谢谢大家!

陈德美:现在进行第二项议程:请市中院陈国华副院长发布2021年度全市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审判情况和维权案例。

陈国华: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下午好!

每个人都离不开消费,每个人都是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司法作为守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保护群众合法消费权益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近年来,盐城两级法院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执法办案主业,努力增进民生福祉,审结了一大批涉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有效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合法的消费权益,有力惩治了一批不诚信、不守法经营者,为打造安全健康的消费环境、维护规范和谐的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2021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各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827件,通过速裁程序审结的有372件,调撤结案312件。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均选自我市法院2021年审结生效的判决,涉及到各方面消费活动,既有传统的衣食住行方面的生存型消费,还包括健身美容美体等发展型消费,也涉及到如宠物饲养等精神享受型的消费。消费方式除了传统的线下购物、接受服务外,还有通过各类网络平台开展的线上消费。这些案件充分体现了全市法院深入践行为民司法根本宗旨,不断加大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及时回应了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消费领域热点难点法律问题,必将助力提升消费信心,促进消费活动健康、可持续发展。

下一步,我市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严厉打击各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创新消费维权普法宣传方式方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案例1】食品添加有毒物  无良商家应严惩

简要案情:马某夫妇经营酸菜鱼店,为谋取不当利益,购买罂粟粉末加入到烧制酸菜鱼的油料、汤料中,引发本案公益诉讼。

法院裁判:法院审理认为,马某夫妇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健康权、知情权,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情形,崔某夫妇明知马某购买罂粟粉的用途,仍向其出售,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遂判决马某等共同承担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点评:“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中华民族的未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把食品安全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来抓,要求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本案判决对于构建安全的食品环境,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审理法院: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2】农资产品存缺陷  生产销售均担责

简要案情:刘某在某农资公司购买了农化公司生产的组合农药,并按照该农资公司负责人指导的方法进行施药,后发现农作物生长异常。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农资公司、农化公司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法院审理认为,农化公司将两种农药组合超范围使用,违背了国家关于农药登记制度的规定,认定该组合农药存在缺陷,遂判决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要牢牢守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底线,合理保障农民种粮收益,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本案系产品存在缺陷而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依法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该判决积极践行了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有力回应了新发展阶段农民群众对司法的新期待和新要求。(审理法院:响水县人民法院)

【案例3】儿童游乐场存隐患 经营者马虎应赔偿

简要案情:原告5岁的顾某由其父母带到某儿童乐园玩旋转木马鱼项目,在木马鱼旋转过程中,顾某滚落地面,致左臂骨折。后顾某提起诉讼,要求儿童乐园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儿童游乐园作为经营性儿童娱乐场所,对进入该乐园玩耍儿童的安全负有严格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儿童游乐园消费对象为未成年人,更应当采取足够的预防措施来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虽然游乐园采取了一些安全防范措施,但仍存在安全隐患,应对顾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评析:关爱、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责任。儿童游乐场系专门为少年儿童提供服务的场所,其经营者应对其控制管理下的游乐场地、设施等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承担警示、告知及采取合理防护、保护措施的安全保障义务,以保障孩童安全快乐地嬉戏、玩耍。(审理法院:东台市人民法院)

【案例4】美容店无诊疗资格证 实施美容手术要惩处

简要案情:田某至孙某经营的美容店进行切眉、眼袋等项目的美容手术,后对手术效果不满意,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从事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相关项目的单位及人员须登记获得医疗执业许可证。本案美容店无相关行政许可,亦不提供主诊医师的从业证明,应认定美容店为消费者提供整容服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医疗美容服务合同应当认定无效,遂判决支持田某的诉求。

评析:爱美之心人皆有之,美容已成为大众时尚。但目前美容行业良莠不齐,市面上一般美容店仅具有皮肤美颜、保养及化妆品销售的资格而无医疗手术执业许可证,消费者一定要选择有资质的机构。本案判决再次明确了以美容医疗为名行医疗手术之实,必须遵守有关医疗行政机构的管理规定,否则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通过本案也再次提醒广大消费者,美容手术要选正规医疗机构。(审理法院:阜宁县人民法院)

【案例5】网上出卖宠物猫 欺诈销售应赔偿

简要案情:原告李某通过微信向张某购买宠物猫。后原告在饲养过程中发现猫异常,经宠物医院诊断疑似先天性听力障碍,双方就购猫损失协商未果。李某提起诉讼,要求张某退一赔三。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被告张某作为长期从事饲养、售卖宠物的专业人员,且饲养案涉宠物猫至其成年,其明知所售猫的实际情况,故意隐瞒相关事实,其行为有违诚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惩罚性的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三倍的赔偿金。

评析:随着人们物质生活的极大满足,宠物日渐成为人们精神寄托、丰富感情生活的重要载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该案判决告诫网络销售者应当诚信经营,切勿贪小失大!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宠物时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保留相关证据,尽量通过正规销售平台交易,以防止产生维权障碍。(审理法院: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陈德美:现在进行第三项议程:请市检察院李勤副检察长发布2021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情况和典型案例。

李勤: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下午好!

盐城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能动履行检察职能,严厉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犯罪活动,积极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管理漏洞适时制发检察建议,全方位推进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收到良好成效。

始终保持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犯罪的高压态势。2019年以来,共办理侵犯消费者权益刑事案件261件723人,其中批捕189人,起诉548人,97人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101人被下达“禁止令”。深入贯彻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实现公益保护效果最大化。共受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75件、立案154件,发出检察建议129件,相关行政机关已接受并整改到位106件;提起公益诉讼6件,其中4件已获法院判决支持,挽回公共利益损失914万元。聚焦群众关注热点问题,组织专项行动,融合各方力量共同守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全市检察机关先后组织开展农产品安全、地方特色食品安全、校园周边“小饭桌”安全等公益保护专项活动。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磋商,建立多项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衔接机制,强化食药品安全监管,推动区域协同治理。针对检察工作中发现的食品安全、医疗市场等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到位的问题,及时向职能部门反馈,督促依法履职,形成“一体化打假、一体化保护”的工作格局,从源头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案例一 盐城市人民检察院诉殷某某销售有毒有害保健品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7年4月28日至2018年4月27日间,殷某某从阿里巴巴批发网购进“减肥胶囊”,并从淘宝网购进包装瓶及贴纸,包装成“顽固性瘦身胶囊”等产品对外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89.4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5万元。经检测,案涉“顽固性瘦身胶囊”含有“西布曲明”“酚酞”等国家禁止添加的物质,长期服用这一类添加了违禁成分的“保健品”,将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极大损害。2019年12月20日,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殷某某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共计894万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发布警示、赔礼道歉。2020年11月26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二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诉胡某某等人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5年至2018年3月份,胡某某通过微信购进白毒(BOTOX)、溶解酶(Hyalueonidase)、麻膏(J-CAINcream)等10种药品,并在明知其购买的药品为假药的情况下,以快递邮寄的方式向全国各地销售,牟取非法利益。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胡某某等人明知销售的药品未经国家批准,未履行告知义务,损害了众多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具有危害不特定多数消费者人身健康的危险,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18年12月14日,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胡某某等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发出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要使用案涉假药。2019年6月26日,法院判决胡某某等人犯销售假药罪,在判处刑罚的同时支持了检察机关提出的民事公益诉讼请求。

案例三 阜宁县检察院诉邹某友、邹某军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9年6月,邹某友、邹某军以工业盐冒充食用盐在阜宁县、滨海县城郊接合部、农村地区销售给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食用,合计销售1.63吨,销售金额1760元。以工业盐冒充食用盐,严重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021年6月25日,阜宁县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邹某友、邹某军共同承担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7600元,并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2021年12月28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

案例四 滨海县检察院督促整治口腔医疗市场行政公益诉讼案

滨海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非法经营案件中发现,某口腔门诊未严格依法审查“义齿”生产销售商的资质,违规购买无证“义齿”,对消费者造成健康危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规范口腔医疗市场,滨海县检察院依法向县卫健委等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对辖区内口腔门诊进行调查处理,规范“义齿”生产、销售行为。县卫健委、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开展“非法口腔”专项整治活动,对6起无证行医行为作出处理,并出具34份《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相关门诊纠正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准入和流通市场。

案例五 盐都区检察院督促豆制品小作坊食品安全整治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1年春节前,盐都区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保障豆制品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活动。通过对辖区内豆制品小作坊集中的乡镇进行实地走访,发现部分豆制品小作坊无相关生产许可证,从业人员卫生意识淡薄,未办理健康证,有的小作坊露天生产,没有防护措施,生产加工车间卫生脏乱差,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了确保人民群众吃到干净放心的豆制品,盐都区检察院向相关单位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对豆制品小作坊进行全面整顿,并建议所在乡镇、街道协助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单位会同乡镇政府对检察建议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并按照要求开展了专项行动,制定了《食品小作坊整治提优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省名特优食品小作坊培育工作小组,既保障了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又助力地方特色食品品牌做大做强,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办案效果。

陈德美:现在进行第四项议程:请市市场监管局孟令永副局长发布2021年度典型执法案例和维权案例。

孟令永: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下午好!

下面由我发布2021年度典型执法案例和维权案例:

1、朱某娟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2021年05月20日,盐都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在盐都区吾悦广场一楼中庭朱某娟设立的销售香水柜台,现场查获无中文标签、无进口化妆品备案号且标称进口知名品牌香水70盒,其中圣罗兰、古驰、迪奥、香奈儿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为假冒商品,同时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未能提供案涉香水购进票据。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作出了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175000元;对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行为,处以罚款105000元的行政处罚,两项合计处罚280000元。

2、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正当价格行为案。2021年2月1日,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销售大厅公示大型车限时全车车衣套餐,原价50240元,套餐价28800元。经查,是当事人2020年12月份新引进项目,专属定制脚垫和专属定制皮质后备厢垫是赠送项目,全车漆面隐形车衣是新引进项目,在促销活动前并没有实际成交过,原价50240元为虚构价格。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所指的“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8万元。

3、林某飞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案。当事人林某飞自2019年9月以来,为获取高额利润,在明知是假冒白酒的情况下,购入假酒冒充真酒对外销售。2019年9月份,当事人因销售假冒白酒,被公安机关查获并被取保候审。但当事人未吸取教训,悔过改正,于2020年12月,再次从事销售假冒白酒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第二次查获并移送市市场监管局查办。因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行为主观故意明显且同时销售多个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在三年内接连2次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被公安机关调查并因涉嫌犯罪被取保候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从重处罚,作出了处以罚款25万元的决定。同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4、阜宁县阜城某酒业经营部违法促销案。2021年4月8日,阜宁县市场监管局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雪花啤酒促销活动过程中,通过啤酒罐体包装向消费者明示一等奖中奖率为0.01%、二等奖中奖率为0.02%,而实际一等奖中奖率为0.002%;二等奖中奖率为0.004%。中奖概率夸大了五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在有奖销售前,应当明确公布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等信息,不得变更,不得附加条件,不得影响兑奖,但有利于消费者的除外。”之规定,阜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了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5万元。

5、开发公司销售无诚信消协帮助诉讼获退款。2020年12月29日,消费者高某投诉:2019年5月31日,在某开发公司购买商品房时,业务员王某承诺定金缴纳后三天内如果不满意可以全额退还定金,高某当场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并缴纳2万元定金。第二天高某不想购买此房,要求退还定金,商家不予退还。

射阳县消费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遂进行调解,业务员王某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其作出过“定金缴纳后三天内如果高某不购房可以退定金”承诺的事实。开发公司始终坚持定金不予退还,认为业务员王某的承诺不能代表开发公司,一切按照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执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县消调委启动诉调对接程序,终止调解,支持高某向射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环节,法院依据县消调委调解人员为高某所收集的证据,认为在合同磋商及缔约过程中,销售人员代表公司与客户就公司业务范围内的工作事宜进行协商联系时,是职务行为,故法院判决“由开发公司退还给高某20000元定金”。2021年7月30日,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由开发公司退还给高某2万元定金;2、驳回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减收取400元,由高某承担200元,开发公司承担200元。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6、口腔修复延期消协帮助解忧。2021年6月亭湖区消费者协会收到消费者朱大爷送来的“热情服务廉明高效”的锦旗。消费者朱大爷2021年4月投诉:其于2020年7月到盐城市某牙科医院就诊共安装6颗假牙,一次性交纳费用7万5千元。医院未能按照承诺在2020年底前给消费者安装好新牙。现已超期4个多月,要求尽快安装,并补偿部分费用。

亭湖区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多次调解,最终医院同意补偿消费者1万5千元,以6万元的费用给消费者诊治,消费者表示满意。

7、网购遭悔约调解促履行。2021年11月2日,沈阳市消费者胡某网络投诉,称其双十一期间在天猫店家(射阳县某乐器贸易有限公司)下订单并付款18781元购买型号为“罗兰LX708”电钢琴一台,付款后该天猫店家工作人员联系消费者,以价格太低为由提出需要消费者另补差价,否则拒绝发货,双方自行沟通多次未果。投诉人要求商家如约发货,或根据购买商品的价款进行三倍赔偿。

射阳县消费者协会海通分会工作人员多次与双方联系沟通,最终双方协商一致,按原标价按时发货,不收取额外费用,投诉人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8、销售变质冻猪肉退款又被罚。2021年1月26日,消费者唐某投诉:在建湖县某白肉经营部购进了1公斤冷冻猪排,回家煮熟后发现有异味,怀疑猪肉变质,不敢食用,要求退货。

建湖县消费者协会近湖分会接到投诉后调查发现:超过保质期冷冻猪排共16.6千克,案发时尚余13.4千克。经双方当场协商,经营者退还消费者全部购货款,因双方是邻居,消费者放弃了赔偿要求。

调解结束后,消协分会立即将相关情况通报给近湖分局,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白肉经营部进行调查取证,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13.4千克超过保质期的冷冻猪排,并处以50000元罚款。

9、预付卡发行超限额“诉调对接”促整改。消费者王某于2019年12月21日在射阳县某健身会所购买拳击私教课,约定36节课,会所预收服务费人民币10000元,会所上级公司与王某签订了教学合同。5节私教课后,原教练离职,后续教学未能正常进行,消费者王某要求退还剩余课时费8611元遭到拒绝。

射阳县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于2021年11月上旬通过“诉调对接”机制,委托射阳县消费者协会先行调解。射阳消协在征求了法院的司法建议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多次耐心说服教育与沟通协调,健身会所认识到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最终健身会所同意返还王某人民币6800元,消费者撤回起诉。就调解中发现的该健身会所存在的问题,射阳消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约谈了该健身会所负责人,建议该健身会所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依法依规整改经营中存在的违规行为。

陈德美:下面进入采访环节,我们的话题现在就交给现场的记者朋友们,请大家自由提问。

盐阜大众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私家车的数量逐年上升,随之而来的停车乱收费、高收费现象时有发生,请问市场监管部门是如何加强这一方面的监管的?

孟令永:停车收费问题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是民生热点问题,其社会覆盖面大、涉及人数多、关注程度高,涉及的投诉举报量大。2021年,我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坚定群众利益无小事,积极履职尽责,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停车收费专项治理,重点查处整治了以下六类问题:一是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二是擅自改变计费办法、扩大范围、重复收费的;三是利用优势地位、服务捆绑等方式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的;四是通过误导性标示等方式实施价格欺诈的;五是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或者明码标价不规范的;六是不执行优惠减免政策的。专项整治行动,全市共出动执法人员1460多人次,检查包括道路停车、居民小区停车、旅游景点停车、宾馆酒店商场停车等单位433家,现场责令整改3家单位,4家小区停车场主动清退多收停车费28万多元,1家停车场因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被处罚款3500元,移交公安机关处理3家,向相关主管部门发送违法线索移送函2件。

今年,我局将持续开展停车收费专项整治活动,一是广泛宣传,畅通举报投诉,动员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二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制定停车场业主“负面清单”,不得越线;三是加大检查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收费行为保持“零容忍”,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同时加强部门协作,强化源头监管,对责任再明确、对措施再细化,全力营造一个公平、规范收费的环境。欢迎各位记者朋友们监督。

江苏法制报:请问陈院长,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一些新型的消费内容如教育培训、商品房买卖、汽车等,已逐渐成为家庭日常生活消费的重要方面,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是否也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购买者或接受服务者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陈国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公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该条规定中有两个方面的内涵,一个是受保护的主体,“消费者”如何界定,另一个是如何理解“为生活消费”。这两个方面也是司法实践中一直困惑的问题,在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定义的情况下,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结合个案的实际情况认定。通常情况下,“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由国家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人,其最本质的特征是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目的是用于个人或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经营或销售。“为生活消费”,要以生活经验为法则,即社会一般人的判断,如一名男子,买了几十件大小不同的女性衣物,说是送给女朋友,是否为日常生活消费需要,相信一般的社会正常人都会有自己的判断。回到刚才这位记者朋友提出的,一些新型的消费内容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范畴,我们还是坚持上述的判断标准,以生活在当下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一般理性社会人的判断,如认为是“为生活消费”,那么法院肯定会作出认定。如我们本次发布的案例中,“宠物猫”、“旅游服务”等,我们都认为是个人生活所需,对购买或接受服务的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护。

扬子晚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是履职方式是什么?

李勤: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关民生民利,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特别是假冒伪劣产品、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破坏和谐稳定,社会各界对此深恶痛绝。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于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提出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等方式履行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责。

(1)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具体就是: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食药品安全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以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推动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积极整改,通过行政机关的尽责履职实现维护公益的目的。

(2)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具体就是:检察机关发挥着公共利益保护的兜底性作用,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下,由人民检察院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当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时,如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支持起诉的方式进行履职。

交汇点: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的改善,人们的消费水平不断提高,保健意识日趋加强,尤其是老年人对保健食品的需求持续增强,请问目前老百姓在保健食品认识上,通常存在哪些误区?购买保健食品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孟令永:老百姓在保健食品认识上的误区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认为保健食品能治病。这是错误的观点。保健食品可以预防调节纠正机体的亚健康状态,像高血压,高血脂等慢性病患者可以在正常服用药物的前提下选用一些保健食品。如果单纯用保健食品代替药品治疗,轻则病情加重,重则危及生命。二是认为补品就是好的。其实保健食品是有特殊保健功能的食品,一般只适合特定的人群,如果盲目大量使用反而对身体有害。三是盲目相信广告。完全以某些广告内容作为保健食品购买的标准,就有可能上虚假广告和不法商家的当。

购买保健食品时应注意以下四个事项:一是购买前首先要弄清楚自己需要的是保健食品还是药品,不轻信广告或商家宣传时所说的治愈各种病症及疗效的承诺,决不能把保健食品当成药品来治疗疾病。二是选购保健食品时要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身体不适时,应及时看医生,对症下药,以免贻误病情。三是到信得过的商场、超市或保健食品专卖店购买,并仔细查看保健食品标志和批准文号,看包装上的厂名、厂址、联系电话、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等是否标注齐备,应详细阅读使用说明书。四是索要发票和购物凭证,仔细核对与实际是否相符,所盖公章字样与经营名称是否一致。并妥善保存,以便事后维权。

盐城广电总台电视节目中心:网络消费改变了传统的生活,消费者在享受网络经济带来各种便利化的同时,消费“陷阱”时有发生。请问网络消费投诉的热点有哪些?消费者在网购时应注意哪些?

王德祥:非常感谢这位记者朋友对消费维权工作的关心,同时也感谢你提了一个非常好的问题。

2021年度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共受理涉及互联网的消费投诉共有3339件,占全年受理量的24.9%。通过分析,网络消费投诉主要集中在下列几方面:

一是广告宣传。部分网络经营者会夸大甚至虚构成交率、好评率或发布虚假商品信息,误导消费者。二是商品质量。网上销售的商品,消费者只能通过图片、视频等形式了解,一些商家借机出售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问题商品。三是售后服务。部分网络经营者对消费者诉求拖延时间、推卸责任、扯皮搪塞,消费者权益得不到及时的维护。四是合同规则。格式合同条款贯穿于网络消费全过程,不少网络经营者断章取义,通过声明、规则、通知等形式,花样百出地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经营者责任。

消费者在网上消费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一要知主体,通过信息公示平台核实网店、网站的合法性、真实性,看网站、网店主页是否公示其基本信息;二要看商品,主要看商品质量描述是否夸大宣传、是否涉及违法违规用语等;三要问明细,问清楚预约时间、有效期限、过期如何退款、消费纠纷如何解决等重要事宜;四要留证据,注意保留交易记录和证据,包括商品图片、交易时间、支付记录,以及聊天记录、有关票据等。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网络购物需谨慎仔细,保留好相关凭证,一旦出现消费纠纷,请及时拨打12345或12315依法维权。

陈德美:由于时间关系,现场提问就到这里。如果记者朋友们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在会后与我局、市中院、市检察院相关负责同志进行交流,同时可以参阅发布会提供的有关材料。

各位记者朋友,建设放心舒心的消费环境,是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组成部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需要全社会方方面面的努力和帮助,特别需要媒体朋友的参与和支持。我们希望各级媒体围绕“共促消费公平”年主题,携手执法、司法和相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宣传、推介和监督作用,广泛开展《消法》《消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大力推介我市放心消费建设和消费维权工作的特色做法和成功经验,切实针对校外培训、老年消费、未成年人消费、预付式消费等民生重点领域开展消费监督活动,通过常态化宣传先进典型,曝光行业黑幕,牢固树立消费维权领域正确舆论导向,持续提升消费者市场认知和维权能力,引导全市形成科学消费、合理消费、健康消费、文明消费的良好氛围。

一年365,天天“3·15”,也一直是我们执法、司法等职能部门的奋斗目标和努力方向。我们将切实担负起“共促消费公平”的使命职责,在组织开展好“3·15”系列宣传实践活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动,更加紧密地做好消费维权领域的执法司法工作协同,大力推进规范市场秩序行动,扎实开展满意消费领跑区建设,持续深化美丽乡村放心消费创建,精心打造全域放心消费创建品牌,着力保障满意消费、放心消费、品质消费和安全消费,让全市消费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本次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各位记者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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