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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政规发〔2022〕2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海绵城市规划
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2-13 来源:市司法局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盐城市市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常务会议已经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    

20222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盐城市市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和规范市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5139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绵城市是指城市能够像海绵一样,在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下雨时吸水、蓄水、渗水、净水,需要时将蓄存的“释放”并加以利用。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从“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着手,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技术措施,充分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 市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遵循“生态优先、自然调蓄、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有序实施”的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引领、社会参与、统筹推进、依法管理,打造健康城市水系统,提升城市防灾减灾能力。

  第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职责,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统筹做好辖区内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相关监督工作。拓宽投融资渠道,保障海绵城市建设持续有序推进。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市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制定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建设计划、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按照职责权限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方案审查、工程验收等环节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落实海绵城市管控要求;负责在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工程验收等环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指导各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开展海绵设施运行维护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将符合条件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列入政府投资计划。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按职责权限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等环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市财政局负责加大公共财政对海绵城市建设的支持力度,规范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海绵城市建设。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纳入国土空间相关规划。负责在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核实环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在流域水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环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市水利局负责城市防洪河道排涝运行调度,负责在城市防洪排涝工程建设过程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七条 将海绵城市建设作为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贯穿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编制的全过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并加强与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衔接。

  第八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分解细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中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的控制目标及要求,因地制宜落实涉及雨水“渗、蓄、滞、净、用、排”等用途的低影响开发设施用地,指导下层级规划设计或地块出让与开发。

  第九条 道路交通、绿地、河湖水系、防洪排涝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各层次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第十条 市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供地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结合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约束性控制指标,明确单位面积控制容积、下沉式绿地率等低影响开发控制指标,并作为建设用地开发建设的规划条件。

 

第三章 设计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文本中应包括海绵城市专项设计专篇。由市住建局(市海绵办)组织专家对海绵城市专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出具审查通过意见告知书,用于办理后续手续。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依据审查通过的专项设计方案编制海绵城市施工图。建设项目依据主体工程管辖范围,由市住建局(市海绵办)协助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技术审查中心组织专家对海绵城市施工图进行审查,审查结果通报项目所在地住建局。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配套海绵设施,海绵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用。

  第十四条 海绵设施应当根据降雨特点、地形坡度、用地类型、开发强度、土壤渗透性、经济承受能力等情况,按照整体效果最优原则,选择“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收集、净化、利用雨水。

  (一)建筑与小区建设提倡因地制宜采取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断接雨落管等措施,老旧小区改造应统筹解决积水内涝、雨污水管网混错接等问题。

  (二)道路与广场建设鼓励改变雨水快排、直排方式,做好竖向设计,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停车场、广场等推广使用透水铺装。城市道路的海绵城市建设应结合红线内外绿地空间、道路纵坡和标准断面、市政雨水系统布局等,充分利用既有条件合理设计,合理确定雨水“渗、滞、蓄、净、用、排”设施。

  (三)公园和绿地建设优先采取人工湿地、植被缓冲带、雨水塘、生态堤岸等低影响开发措施,消纳自身雨水,并为滞蓄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绿地建设宜根据绿地类型和功能设计相应的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并合理设置植草沟、下凹式绿地、雨水湿地、透水铺装等低影响开发设施。

  (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需统筹协调,整体提高防洪排涝能力,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涝点,实施雨污分流,排水管网考虑与雨水渗透、滞蓄、净化设施相衔接,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宜经过岸线净化,沿岸截流干管建设和改造应当控制渗漏和污水溢流。

  (五)城市河道、湖泊、湿地等水体整治需注重保护和恢复水系生态岸线,采用生态护岸护坡,避免“裁弯取直”和过度“硬化、渠化”。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通过审查的施工图进行施工,进场原材料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施工过程应当形成一整套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项目完工应编制提交海绵专项竣工资料。

  第十六条 海绵设施应按照审批通过的图纸科学合理统筹施工,有关分项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及规范规定,监理单位应做好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在施工过程中,项目涉及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确需变更的,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其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同时将变更内容报送海绵城市图纸审查机构备案。出现可能导致项目海绵城市建设能效发生改变的重大变更时,应当报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通过后实施。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应按照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和评价标准执行,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设施规模、竖向设计、进水口、溢流排水口、初期雨水收集设施、绿化种植等关键环节和部位进行验收,并由五方责任主体共同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依据主体工程管辖范围,由住建局组织项目配套工程(园林、供排水、市政等)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海绵城市部分施工过程指导和验收监督工作。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写明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并提交市住建局(市海绵办)备案。市住建局(市海绵办)不定期对项目的实施和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 海绵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随主体工程同步移交相关单位。

 

第五章 运营与维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 海绵设施完工后应及时确定运行维护单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海绵设施应当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管,并委托管养单位运行维护。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的海绵设施应当由该设施的所有者或委托方负责运行维护。若无明确监管责任主体,遵循“谁投资,谁管理”的原则进行运行维护。

  第二十二条 海绵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海绵设施的运行维护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设施的运行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立海绵城市设施数字化信息数据库、监测手段,配备专业人员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鼓励第三方机构定期评估海绵城市设施,提高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效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海绵城市试点项目应优先列入城建计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办理出让和报建等手续。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项目应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住建、发改、自然资源与规划、行政审批、水利、交通、城管、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4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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