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
激励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建设局(房产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配套督查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8号)要求,为激励各地在新的形势下,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实干担当,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有效解决城市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困难,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激励措施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激励措施实施办法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财政厅
2022年3月4日
附件
江苏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
激励措施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配套督查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8号)精神,鼓励各地真抓实干,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全省形成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激励支持对象是指年度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设区市、县(市、区)。
本办法所称的区是指省政府单独分解下达任务的区。
第三条 每年3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上年度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情况,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考核后,提出予以奖励支持的建议名单,报送省政府办公厅。
第四条 激励支持设区市、县(市、区)名单的提出,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上年度建设计划、计划任务完成情况;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制度建设情况、工作推进情况、监督管理情况;
(三)中央和省补资金使用情况;
(四)国家和省重大督查情况、专项审计和年度审计及整改情况。
第五条 对在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不列入拟激励支持名单: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计划任务未完成的;
(二)在国家和省大督查中发现问题较多、工作不力的;
(三)上一年度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中,审计发现重大问题的,或问题较多,整改不力、进展缓慢的;
(四)存在其它严重问题。
第六条 省级财政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引导资金时,对受表扬激励的设区市、县(市、区)给予倾斜。
第七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在对全省各地年度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进行监测评价时,对受表扬激励的设区市、县(市、区)给予加分。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