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违法违规“小化工”百日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4-25 11:11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违法违规“小化工”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苏政传发〔2020〕106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集中开展违法违规“小化工”百日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对照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务必整出成效”和“两个不放松”的要求,深刻吸取连云港市赣榆区宏兴研磨材料有限公司(非化工企业)非法从事化工生产、南京市高淳区天林化工有限公司违规存储化工产品等事故教训,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违法违规“小化工”百日专项整治行动,充分运用“大数据+网格化+铁脚板”工作模式,通过一百天左右的集中攻坚,全面排查起底违法违规“小化工”基本情况,实现问题大起底、隐患大整治、监管大提升的目标任务,有效化解和消除化工行业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此类事故发生。

二、整治内容

(一)排查范围

未按规定纳入2017年“四个一批”专项行动名单属于漏查漏报的化工企业;非化工企业违法违规从事化工生产的;无证无照或证照不齐涉及化工生产的小企业、小作坊和黑窝点;其他违法违规生产使用、储存、经营、处置化学品的行为。

(二)整治重点

各地为具体责任单位,由行政审批及市场监管部门提供化工和疑似化工的市场主体清单,由供电部门提供所有动力电用户清单,组织开展“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小化工”违法违规行为大排查大整治,彻底查清辖区内“五个有没有”:一是有没有属于“四个一批”专项行动中漏查漏报的化工企业;二是有没有擅自改变生产经营范围,违法违规从事化工生产、储存的企业;三是有没有以挂靠、租赁和“厂中厂”等方式,违法违规从事化工生产、储存的企业;四是有没有利用闲置、废弃、关停企业厂房以及居民住房等,违法违规从事化工生产、储存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五是有没有利用地处乡村、偏僻地区、废弃养殖场等,涉及化工生产的、隐蔽性流动性强的小作坊、黑窝点。

(三)整治方式和措施

各地要聚焦“五个有没有”,将排查任务、排查责任、排查措施压紧压实到镇(街道)、村(社区)一线。镇(街道)、村(社区)要充分发挥村(社区)基础网格作用,上下一体、部门联动、重心下移,集中组织力量开展拉网式排查,采取全面普查、明察暗访、突击夜查、回头检查、交叉互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和夜间用电量排查等多种方式,逐村(社区)、逐企(单位)、逐户“过筛子”,确保底数清、情况明。

各地要建立清单台账,对违法违规“小化工”排查摸底情况进行分析研判,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分类处置、强力整治。对排查中发现应列但未列入2017年全省“四个一批”专项行动名单的化工生产企业,要依法立即关闭;对非化工企业超经营范围从事化工生产的,要责令其立即停产,立即拆除非法化工生产装置;对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进行生产的“小化工”,要坚决实施“四个彻底”整治,即彻底断水断电、彻底拆除生产设备、彻底清理厂房、彻底清理生产原材料和产品,坚决从源头上消除风险。坚持边排查边整治,边整治边问责。在整治过程中,对非化工企业超经营范围从事化工生产的企业法人代表,对无证无照或证照不齐涉及化工生产的小企业、小作坊和黑窝点负责人,要依法从严查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出租厂房、民房等场地给“小化工”的企业或个人,也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时序安排

此次违法违规“小化工”百日专项整治行动从2020年5月下旬开始,至2020年8月底结束。分为三个阶段开展:

(一)排查摸底阶段(5月下旬至6月底):行政审批及市场监管部门提供化工和疑似化工的市场主体清单,供电部门提供所有动力电用户清单,各级政府(管委会)组织力量对“小化工”进行全面排查,建立清单台账。对镇(街道、园区)、村(社区)无法界定为“小化工”的疑似企业一律上报并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甄别确认。

(二)集中整治阶段(7月份):对排查出来的“小化工”,由各地依法依规分类处置、彻底整治。各村(社区)、镇(街道、园区)和县(市、区)三级要分别形成本次排查整治总结和汇总资料(详见附件2、3、4),并由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层层上报。县级材料需在7月25日前报市政府汇总,并报省政府备案。

(三)检查验收阶段(8月份):县(市、区)对镇(街道、园区)、镇(街道、园区)对村(社区)的排查整治结果复核确认,市组织抽查验收,并及时组织专项督查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严厉打击、坚决整治“小化工”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性、紧迫性,坚决落实省市决策部署,以铁的决心、铁的手腕、铁的意志,严厉打击、坚决整治“小化工”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到对违法违规“小化工”彻底排查不留死角、严厉打击绝不姑息、强力整治不留后患,确保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市建立专项整治行动联席会议制度,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组长,分管工业、市场监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政法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安委办)、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盐城供电公司等,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安委办(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1)。各地要高度重视,履行好主体责任,参照省市模式,抓紧成立联席会议,县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担任组长,相关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全面加强组织领导。要压实镇村落实责任,采取“以村居保镇、以镇保县、以县保市”的方式,层层传导责任压力,切实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

(三)强化督导问责。省安全生产督导组将把违法违规“小化工”专项整治工作作为督导重点,市县安全生产派驻督导组也要将此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深入镇村检查督导,及时了解整治进展,检查突出问题,压实整治责任,推动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县(市、区)、镇(街道)、村(社区)要主动排查发现并彻底整治存在问题,对底数不清、整治不力、取缔不坚决的,将依法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地区、部门及相关人员责任。

(四)强化舆论监督。各地要第一时间在新闻媒体公布排查整治“小化工”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电话,广泛进行宣传发动,讲清“小化工”的严重危害,讲清从事“小化工”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后果,在全市范围掀起集中整治违法违规“小化工”的高潮,形成全社会参与、共同打击违法违规“小化工”的良好氛围。

(五)探索长效机制。要以此次排查整治为契机,摸清各地安全生产主体的准确情况,建立动态管理制度,按照风险等级分类分级管理,实行“一企一档”,逐企建立安全生产档案,把危化品管理纳入每一个使用主体的风险清单。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健全常态长效防控机制,巩固整治成果,严防“小化工”违法违规行为死灰复燃,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附件:

1.市违法违规“小化工”百日专项整治行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2.生产经营单位摸底情况统计表

3.违法违规“小化工”整治情况统计表

4.违法违规“小化工”生产经营单位情况统计表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

 

附件1

 

市违法违规“小化工”百日专项整治行动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违法违规“小化工”百日专项整治行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苏政传发〔2020〕1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市违法违规“小化工”百日专项整治行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一、市委政法委负责组织协调政法各单位参与违法违规“小化工”专项整治行动;推动“大数据+网格化+铁脚板”治理机制用于安全生产监管,组织发动网格员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违法违规“小化工”专项整治摸底排查工作;将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成效纳入全市网格规范达标率考核内容。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严格管理化工生产企业清单,对行业代码在251、261-266范围内的化工生产企业,将全面核查后的“四个一批”清单和2019年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 “一企一策”清单作为全市化工生产企业的底单严格管理,督促各地将违法违规“小化工”排查中新发现的清单外企业全部纳入关闭退出名单;加强已关闭退出化工生产企业的跟踪管理,对2017年以来关闭退出的化工企业再开展一次“回头看”,并按照“彻底断水断电、彻底拆除生产设备、彻底清理厂房、彻底清理生产原材料和产品”的要求,确保彻底关停退出,防止死灰复燃。

三、市公安局负责指导、监督危险化学品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依法核发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件,严防被违法违规“小化工”利用;积极参与违法违规“小化工”排查,发挥公安情报信息工作作用,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支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查处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列入排查整治的“小化工”企业涉及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五、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对违法违规“小化工”企业实施关停;督促地方政府积极防范“小化工”生态环境风险;对已关停“小化工”企业,督促地方政府开展污染地块环境治理修复。

六、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面排查农药生产企业持有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情况,检查农药生产企业是否超范围生产,配合有关部门对无证生产、超范围生产等不法行为进行查处,对不再符合生产条件的企业或产品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七、市应急管理局(市安委办)负责督促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生产、使用危化品的企业和单位进行排查摸底,规范合法,打击非法。在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的领导下,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及时汇总各地、各有关部门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掌握工作进度,发现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对典型非法违法行为重拳出击、公开严惩、警示曝光,为“小化工”专项整治行动营造强大声势和氛围。推动各地、各有关部门充分发挥群众和舆论监督作用,鼓励举报、兑现奖励。督促各有关部门针对本行业领域特点,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抽查,指导协调解决专项行动中带有共性的突出问题,推进专项行动工作目标完成。

八、市行政审批局负责指导全市严把化工行业企业市场准入关,依法需登记前置的,一律凭登记前置许可文件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登记注册或核定危险化学品相关经营范围,从严备案审批化工项目,严格执行《江苏省化工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2020年本)要求,严禁新增低端落后化工产能。筛查全市已登记所属行业为“化工产品制造”、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含有“化学工业”“化工”字样的内资市场主体名单,按照管辖区域提供给地方政府排查摸底。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小化工”整治的善后工作,对地方政府决定关闭的违法违规“小化工”企业,依法办理企业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筛查已登记所属行业为“化工产品制造”、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含有“化学工业”“化工”字样的外资市场主体名单,按照管辖区域提供给地方政府排查摸底。接受并按要求处置“小化工”企业涉及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私自生产、销售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法定职责查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私自生产、销售、储存、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查处“小化工”企业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行为,一经发现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证照不齐、证照过期)从事化工生产经营的,及时将相关线索移交化工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归集违法违规“小化工”企业行政处罚信息、黑名单信息,记于企业名下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同步排查和整治“小化工”企业违法违规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重点排查“小化工”企业内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风险隐患。

十、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督促各地政府加强“小化工”集中分布区域的消防站、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小化工”事故处置能力。加强化工灭火救援专业力量建设,配齐配精车辆装备,强化针对性熟悉演练,做好应急处置各项准备工作,减少事故损失和影响。

十一、盐城供电公司负责依照规定程序提供有关动力电客户清单;为违法违规“小化工”现场停电提供技术指导。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小化工”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要求,加强条线工作指导,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落实整治措施。对各地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反映上来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确保行动有序开展。专项整治中如发现涉嫌失职渎职、以权谋私、贪污贿赂等问题线索,将及时移送市纪委监委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进行查处;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需要运用党纪政务处分进行问责的,由市纪委监委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精准实施问责。


附件2

生产经营单位摸底情况统计表

 

序号

镇(街道、园区)

生产经营单位总数(个)

其中,合法合规生产经营单位情况

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情况

规上企业(单位)数(个)

小微企业(单位)数(个)

个体工商户(个)

违法违规“小化工”数(个)

其他违法违规经营单位数(个)

1








2








3








4








合计







填报人:          审核人:          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 

备注:1.此表依据省政府举一反三全面摸排的要求制定,对各地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排查见底,作为安全生产监管对象基数。各地需建立与此表相对应的生产经营单位详细情况和安全生产风险分级措施档案,并落实到具体监管部门,同时建立动态更新定期核查制度。

2.此表在7月25日前上报,表中违法违规“小化工”生产经营单位数应与附件3中实际涉及单位数据一致。


附件3

违法违规“小化工”整治情况统计表

 

排查情况

已整改到位情况

已采取措施情况

类别

数量(家)

数量(家)

类别

数量(家)

属于四个一批专项行动中漏查漏报的化工企业



依法关闭


擅自改变生产经营范围,违法违规从事化工生产、储存的企业



拆除非法化工生产装置


以挂靠、租赁和厂中厂等方式,违法违规从事化工生产、储存的企业



断电断水、拆除生产设备、清理厂房、生产原材料和产品


利用闲置、废弃、关停企业厂房以及居民住房等,违法违规从事化工生产、储存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立案查处


利用地处乡村、偏僻地区、废弃养殖场等,涉及化工生产的、隐蔽性流动性强的小作坊、黑窝点。



移送司法机关




没收违法所得

(万元)

其他



其他措施


总计





实际涉及单位数量*





填报人:          审核人:          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

 

2.单个对象涉及多项类别以及处罚措施的可重复填报,但实际涉及对象单位数量需具体填报(标注“*”栏目)


附件4

违法违规“小化工”生产经营单位情况统计表

 

序号

生产经营单位

地址

违法违规行为

查处措施

整治到位时间

1






























填报人:          审核人:          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

备注:

1.属于小作坊、黑窝点的,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按照县(市、区)XX镇XX村(居)小作坊或黑窝点表述,并准确填写地址;

2.违法违规行为如涉及多项内容,只需填写三项即可;

3.本表生产经营单位数量需与附件3中实际涉及单位数据一致;

4.此表经汇总后于每月25日与附件2同步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联系电话:86664709,传真:69185709,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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