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
盐城市轻工重点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5-05 16:40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字体:[ ]

盐应急〔2022〕20号


各县(市、区)应急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环局、盐南高新区应急局:

为加强全市轻工重点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我局制定了《盐城市轻工重点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思想要高度重视。各地应急部门要充分认识轻工重点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危险有害因素多、极易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特点,把学习贯彻《办法》作为今年轻工重点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和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将《办法》中各项具体规定传达落实到镇(园区)、街道和相关企业。

二、全面加强教育培训。各地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对《办法》开展宣传,组织工贸监管执法人员和轻工重点企业负责人开展专题培训,认真学习相关规定,学深悟透、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管理要求。

三、严格落实各项规定。轻工重点企业要严格执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健全和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认真制定作业方案,严格执行作业审批,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组织开展专项安全培训,配齐劳动防护用品、应急器材,定期组织专项应急演练,加强外包管理,严格执行环保设施有限空间作业报告规定,有效预防事故发生。

四、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各地要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在轻工重点企业的执法检查中要将有限空间作业作为必查项,开展“全覆盖”执法检查,检查企业是否严格落实《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督促企业按规定整改到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市局将加大督查指导力度,把各地贯彻落实《办法》情况列入年度考核。

 

 

                                盐城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5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盐城市轻工重点企业有限空间作业

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强轻工重点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构建长效管理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9号)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范》(DB32/T3848-2020)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盐城市行政区域内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轻工重点企业,主要包括蔬菜腌制,皮革、毛皮、羽毛(绒)加工,造纸和印染等六类企业。

第三条  轻工重点企业是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责。

第四条  鼓励轻工重点企业改进工艺技术,推进设备升级改造,减少有限空间作业人数和频次。推广实时检测、远程监控等有限空间信息化、科技化手段,创新管理措施,降低作业风险,不断提高本质安全度。

第五条  轻工重点企业应当积极参与“有限空间安全宣传周”(每年六月第一周)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宣传,提高企业全员安全意识。

第六条  轻工重点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六项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并结合本企业实际,完善相关的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正常运行,持续改进完善,保留执行记录台账。

第七条  轻工重点企业应当积极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培训,定期对本企业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应符合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新调整到涉及有限空间作业岗位的人员需经过专项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轻工重点企业应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教育培训台账,如实记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安全培训记录应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第八条  轻工重点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全面辨识并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每年一季度结合安全风险定期报告更新一次,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有限空间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第九条  轻工重点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针对性的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

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按规定履行审核、批准程序,办理《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未经审核、批准,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条  《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可参照《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范》(DB32/T3848-2020)的有关规定编制,审批表应一式三联并编号,不得涂改。第一联由企业安全部门存档备查,存档保存至少3年,第二、第三联分别由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持有。

《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应经企业审批责任人签字确认,在节假日、夜班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或有限空间作业中涉及其他危险作业的,应当实行提级审批管理。

《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有效期不应超过24小时,超过时限应重新办理作业审批手续。

一处有限空间、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审批表,当有限空间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审批表。

第十一条  轻工重点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将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书面告知作业人员,并签字确认。现场负责人应当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方案进行作业准备。

第十二条  对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设施设备、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轻工重点企业应当采取可靠的隔断(隔离)措施与作业地点隔开,并经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现场确认。

第十三条  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

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10分钟。

第十四条  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如实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

第十五条  有限空间内盛装或者残留的物料对作业存在危害时,作业人员应当在作业前对物料进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换。经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六条  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禁止采用纯氧通风换气。

发现通风设备停止运转、有限空间内氧含量浓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限值时,必须立即停止有限空间作业,清点作业人员,撤离作业现场。

第十七条  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轻工重点企业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连续监测。

作业人员在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时,应携带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对作业环境危险因素进行实时监测。

作业中断超过1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第十八条  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的照明灯具电压宜采用24V安全电压,潮湿环境和金属容器内应使用12V安全电压;作业场所存在可燃性气体、粉尘的,应采用符合防爆安全要求的电气设施设备及照明灯具。

第十九条  轻工重点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

第二十条  轻工重点行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应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作业前监护人员必须清点作业人员和工器具,不得随意离开作业现场,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作业人员与外部有可靠的通讯联络,存在交叉作业时,应当采取措施避免互相伤害。

第二十一条  有限空间作业结束后,作业现场负责人应当进行完工验收,并在《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上签字。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应当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撤离作业人员、做到“人清物清”。

第二十二条  轻工重点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经常性开展安全培训,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

第二十三条  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每半年至少参加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熟练掌握应急救援物资使用要求和紧急救护方法,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四条  轻工重点企业应当按照应急管理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指导手册》要求,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需要,配备合格的气体检测报警仪、呼吸器用品、坠落防护用品、通风设备和急救药品等应急物资。每月对应急救援物资进行维护,并建立维护保养记录。

第二十五条  轻工重点企业每月应重点围绕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劳动防护用品、应急救援物资、安全设施设备等方面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并如实进行记录。

第二十六条  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家指导服务,帮助轻工重点企业提升有限空间安全风险辨识、防控能力,每年至少委托省、市级安全专家对辖区内轻工重点企业有限空间安全管理情况开展一次会诊检查。

第二十七条  轻工重点企业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发包给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方,不得发包给无资质和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承包期间双方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轻工重点企业对其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必须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方对其承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八条  轻工重点企业涉及工业环保集中处理设施的有限空间作业,在实施作业3日前必须向企业所在镇(街道、园区)安监部门进行书面报告,报告应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盖章。

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有限空间名称、有限空间危险有害因素、作业时间、作业部位、作业内容、实施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检测设备、监护人员、应急装备、应急预案等情况。

各镇(街道、园区)安监部门接到企业报告后,要对企业提交的有限空间作业报告进行审查,对有关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在企业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指派专人进行现场监督指导。

第二十九条  涉及有限空间的工业环保集中处理设施区域应采取围栏封闭、上锁和专人管理,进入区域必须经企业负责人批准,并有专职管理人员陪护。

第三十条  有限空间作业中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警,禁止盲目施救。应急救援人员实施救援时,应当做好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第三十一条  轻工重点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应相对固定,不得安排患有特殊作业禁忌症或者年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从事有限空间作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0日起执行。电镀(阳极氧化)等其他行业领域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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