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应急〔2022〕26号
各县(市、区)应急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环局、盐南高新区应急局,在盐执业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规范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市场,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盐城市应急管理局修订了《盐城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盐城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盐城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服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江苏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基本规范》《盐城市涉批中介机构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评价、检测、检验、培训、检查、咨询、评审、评估等服务的中介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人员,是指受聘于技术服务机构,具有承担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能和工作经历,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三个月以上的工作人员。
离退休人员只可作为兼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人员,为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支撑。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的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及应急管理部门对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对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从业条件
第六条 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具有与承接业务相匹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或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人员,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能力、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服务程序、服务档案、质量控制体系和工作人员档案等。
第七条 实行技术服务机构执业告知登记制度,凡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初次开展业务之前,主动在盐城市应急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机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机构管理系统)向盐城市应急管理局进行告知登记,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
(二)在有效期内的资质证书(无资质要求的除外);
(三)盐城地区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材料和租赁合同(无固定办公场所的除外);
(四)从业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等;
(五)从业人员最近3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第八条 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对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实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机构,不予登记。技术服务机构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 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专(兼)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人员或办公地址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后七个工作日内通过机构管理系统履行告知手续。
第十条 凡履行告知登记手续的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年底前应当通过机构管理系统提交本机构从业人员年度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第三章 执业规范
第十一条 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相关文件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客观、真实地反映服务项目的安全事项,并对所承担服务的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 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与委托单位签订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对象、内容、范围、频次、价格和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三条 专职和兼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技术服务机构从业。
第十四条 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
(二)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成果;
(三)非法挂靠、转包服务项目;
(四)违反有关法规标准规定,擅自更改或者简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程序和内容;
(五)应到而不到现场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
(六)超出核定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
(七)故意贬低、诋毁其他技术服务机构;
(八)泄露被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九)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服务报告、证明材料等技术服务成果上签名;
(十)以应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名义或以其他欺骗手段招揽业务;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填写《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从业告知书》(附件1),并通过机构管理系统告知项目实施地应急管理部门,并接受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督抽查。
第十六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过程控制,保证服务质量。从业人员在进行现场勘查、检测检验等活动时,应当保留影像资料。出具的技术服务成果应当由相关人员签字,并对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执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建立健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内部管理和安全生产服务承诺制度,积极开展诚信机制建设,加强从业人员监督管理,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
第十九条 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规范安全服务收费行为,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切实做到明码标价、公开透明、价质相符,不得采取围标、串标、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恶意压价,故意抬价,扰乱市场秩序。
第四章 星级评定
第二十条 建立星级评定制度。盐城市应急管理局每年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条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星级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开,星级评定结果有效期至下一个评定年度。
第二十一条 星级评定标准主要围绕基础管理、业务能力、服务质量、诚信执业和满意度测评等内容开展(附件2),星级评定结果分为五星级、四星级和三星级共3个等级,五星级为最高等级,星级越高,信用等级越高。
五星级机构:星级评定分值90分(含)以上,具有相当规模的专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人员,其中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或者具有中级及以上工程技术职称人数不少于20人。
四星级机构:星级评定分值80分(含)至90分,具有相当规模的专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人员,其中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或者具有中级及以上工程技术职称人数不少于10人。
三星级机构:星级评定分值60分(含)至80分,具有一定的专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人员,其中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或者具有中级及以上工程技术职称人数不少于5人。
星级评定分值60分以下不予评定星级。
第二十二条 对已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机构因出现严重违法违规问题,可由盐城市应急管理局酌情降低其星级等级,直至取消星级等级。
第二十三条 对五星级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日常监管以技术服务机构自主管理为主,在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时,适当减少对其监督检查的频次;
(二)优先考虑评先评优;
(三)作为典型示范予以适度宣传推广;
(四)国家、省、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四条 对四星级、三星级机构,督促其改进完善,落实星级等级提升措施。
第二十五条 对未评定星级的技术服务机构,可以采取相应的惩戒约束措施:
(一)强化监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
(二)对技术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或盐城区域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
(三)国家、省、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约束措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立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工作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技术服务机构工作会议,会议应当由技术服务机构负责人或盐城区域负责人参加,及时研究解决业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建立失信记录制度。经核实技术服务机构有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十九条行为之一的,将列入盐城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诚信档案。
第二十九条 建立警示约谈制度。凡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技术服务成果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对技术服务机构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并限期改正。
(一)应急管理部门在行政审批、监督检查、报告抽查等监管活动中发现情节严重的;
(二)半年内有三条及以上失信记录的;
(三)半年内有两次及以上未将服务项目告知项目实施地应急管理部门,故意逃避监管的;
(四)社会评价总体较差,专业能力、专职人员数量、从业条件或管理水平明显不足的;
(五)应急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警示约谈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建立“黑名单”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将其列入我市技术服务机构管理“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告,同时抄告其发证机关,限制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一)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
(二)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服务报告、证明材料等技术服务成果上签名;
(三)非法挂靠、转包服务项目;
(四)出具虚假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成果;
(五)以应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名义或以其他欺骗手段招揽业务;
(六)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影响;
(七)在业务活动中进行商业贿赂,或以其他不正当的方式获取服务项目;
(八)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廉政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服务对象接受指定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服务;
(二)干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正常业务活动;
(三)向技术服务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四)向技术服务机构摊派财物,报销费用;
(五)接受技术服务机构宴请、有价证券、会员卡或礼物;
(六)其他违反廉洁自律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盐城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原《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盐城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盐应急〔2021〕2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从业告知书
2.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星级评定表
附件1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从业告知书
应急管理局:
我单位承接了 项目,拟于近期开展技术服务活动,现按照规定将有关信息告知如下:
机构名称 | |||||||||||||
机构资质证书编号 | 机构信息公开网址 | ||||||||||||
办公地址 | 邮政编码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项目名称 | |||||||||||||
项目地址 | 合同金额 | ||||||||||||
项目所属行业 | |||||||||||||
项目组长 | 联系电话 | ||||||||||||
技术服务期限 | |||||||||||||
计划现场勘验时间 | |||||||||||||
项目组成员、专业及工作任务 | |||||||||||||
姓 名 | 专 业 | 工作任务 | |||||||||||
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星级评定表
序号 | 评定内容 | 标准 得分 | 评定标准 | 评定 得分 | |
1 | 基础 管理 (15分) | 配备专职人员 | 8 | 专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人员中,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或具有中级及以上工程技术职称人数:大于等于20人,不扣分;10至19人,扣3分;5至9人,扣6分;少于5人,扣8分。 | |
2 | 工作配合度 | 7 | 不主动配合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工作,不按时上报材料或者无故不参加会议的,发现1次扣1分。 | ||
3 | 业务 能力 (25分) | 年度合同总额 | 15 | 盐城地区年度合同总额达到1000万以上的,得15分,合同总额每下降100万,扣1.5分。 | |
4 | 外聘 人员 | 10 | 年度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中,使用非本机构人员,发现1人次扣0.5分。 | ||
5 | 服务 质量 (15分) | 过程 控制 | 15 | 每年年底从机构管理系统中随机抽查5个技术服务项目,全流程核查项目人员资质、过程控制等情况,发现1处不符合要求,扣0.5分。 | |
6 | 诚信 执业(35分) | 年度失信记录 | 15 | (1)签订不合理技术服务合同,或未签订合同开展技术服务工作。 (2)应到现场而未到现场开展技术服务。 (3)泄露服务对象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4)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或能力范围从事技术服务活动。 (5)专职和兼职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机构登记执业。 (6)机构重要信息发生变更后,未及时提交机构管理系统履行告知手续。 (7)擅自更改或者简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程序和内容。 (8)出具失实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成果。 (9)未按要求将服务项目告知项目实施地应急管 | |
6 | 诚信 执业(35分) | 年度失信记录 | 15 | 理部门。 (10)现场勘查、检测检验等活动时,未按要求保留影像资料。 (11)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恶意压价,故意抬价。 (12)故意贬低、诋毁其他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业人员。 (13)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一般违规行为。 上述13项问题,每发现1次扣0.5分。 | |
7 | 通报 曝光 | 5 | 受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或盐城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行业协会通报曝光的,有1次扣1分(机构因行政处罚被通报曝光的,不重复扣分)。 | ||
8 | 年度警示约谈或年度行政处罚 | 15 | 依据本管理办法,受到警示约谈的,有1次扣2分;受到行政处罚的,有1次扣3分(机构因行政处罚被警示约谈的,不重复扣分)。 | ||
9 | 满意 度测 评(10分) | 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综合评价 | 10 | 通过机构管理系统查询,取平均分作为机构满意度测评最终分。 | |
总 分 | 100 | ||||
10 | 加分项 | 固定办公场所 | 10 | 盐城地区办公场所面积:大于等于400m²,加10分;大于等于200m²,小于400m²,加6分;大于等于100m²,小于200m²,加3分。 | |
11 | 年度表彰奖励 | 10 | 机构获国家、省或市表彰奖励情况,受表彰奖励1次,分别加5分、3分、2分,年度总分不超过10分。 | ||
总得分 | 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