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盐城市电动自行车用铅酸蓄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2-07-28 11:37 字体:[ ]

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电动自行车用铅酸蓄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抽样方法

2.1实体店采样

在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索取发票等购样凭据留证,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抽样工作由承检机构不少于2名的持江苏省市场局颁发的“检验员证”工作人员共同完成。电动自行车用铅酸蓄电池抽样数量2组, 4只/组或5只/组,其中1组为检验样品,另1组为备用样品。检验用样品按进货价购买,备用样品按要求封存在受检企业实体店,抽样过程均需拍照留证。一经抽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

3.检验依据

1 电动助力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判定依据

检测方法

1

标志

GB/T 22199.1-2017

GB/T 22199.1-2017

2

2hr容量

GB/T 22199.1-2017

GB/T 22199.1-2017

3

-18 ℃低温容量

GB/T 22199.1-2017

GB/T 22199.1-2017

4

能量密度

GB/T 22199.1-2017

GB/T 22199.1-2017

5

大电流放电特性

GB/T 22199.1-2017

GB/T 22199.1-2017

6

开闭阀压力

GB/T 22199.1-2017

GB/T 22199.1-2017

7

快速充电能力

GB/T 22199.1-2017

GB/T 22199.1-2017

8

防爆能力

GB/T 22199.1-2017

GB/T 22199.1-2017

9

耐振动能力

GB/T 22199.1-2017

GB/T 22199.1-2017

备注

--

 

2   电动自行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判定依据

检测方法

1

标志

T/ZJXDC 001-2021

T/ZJXDC 001-2021

2

2hr容量

T/ZJXDC 001-2021

T/ZJXDC 001-2021

3

-10 ℃低温容量

T/ZJXDC 001-2021

T/ZJXDC 001-2021

4

重量比能量

T/ZJXDC 001-2021

T/ZJXDC 001-2021

5

快速充电能力

T/ZJXDC 001-2021

T/ZJXDC 001-2021

6

大电流放电特性

T/ZJXDC 001-2021

T/ZJXDC 001-2021

7

开闭阀压力

T/ZJXDC 001-2021

T/ZJXDC 001-2021

8

防爆能力

T/ZJXDC 001-2021

T/ZJXDC 001-2021

9

耐振动能力

T/ZJXDC 001-2021

T/ZJXDC 001-2021

备注

--

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判定规则

4.1依据标准

GB∕T 22199.1-2017 《电动助力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 第1部分:技术条件》

T/ZJXDC 001-2021 《电动自行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5.异议处理

5.1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2对不合格产品检验结果的异议处理,按以下方式进行:

a)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电子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证明原结论;

b)对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按照监督抽查方案对检验样品或者备份样品进行复检并出具报告。

c)对产品标准及有关规定明确不予复检的,予以说明。

5.3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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