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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政办函〔2022〕8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盐城市新建居住区电力接入工程政府投资建设操作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8-17 来源:市司法局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盐城市新建居住区电力接入工程政府投资建设操作办法》已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817

此件公开发布


盐城市新建居住区电力接入工程

政府投资建设操作办法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55号)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盐政办发〔20219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盐城市区(不含大丰区)范围内、202131日以后取得的居住用地、应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的电力接入工程,不包括用户提出的超标准或个性化需求项目。

二、操作流程

(一)编制供电线路路径方案。土地出让前,由土地开发整理主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建设强度、出让地块的用地范围合理编制水电气地下市政管线的路径方案,纳入土地总规划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

(二)办理审批手续。土地开发整理主体根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定的方案,办理电力接入工程涉及的规划、立项、环评、水保、稳评、安评、施工等行政审批手续

(三)开展项目委托、招标。土地开发整理主体或受委托的供电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电力接入工程涉及的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材料设备等招标,主动接受项目属地招投标部门监管。

(四)开展工程建设。施工企业根据招标结果组织开展电力接入工程建设。

(五)组织工程验收。供电企业对工程项目竣工进行合格验收,土地开发整理主体与供电企业完成资产移交手续。

三、资金结算

(一)工程建设资金由土地开发整理主体根据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按进度拨付。

(二)电力接入工程费用计入土地开发成本,由土地开发整理主体依据宗地权属关系,按规定与同级财政结算。

四、相关事项

202131日至发文之日期间,待实施的应由政府承担的电力接入工程,操作流程参照上述流程实施,工程建设费用由土地开发整理主体支付,工程竣工审计后连同其他土地开发成本一起与同级财政部门结算。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操作办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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