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孕产妇全程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产科安全管理办公室建设的通知》要求,切实解决近年来孕产妇死亡病例和危重孕产妇病例救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实现母婴安全工作可防可控,现就持续做好全市母婴安全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夯实产科人员配备。科学规划布局各地产科机构设置,年分娩量在50人以下的助产机构原则上不予保留,以降低母婴安全风险系数;整合区域内现有产科人员,优先确保当地救治中心和妇幼保健院产科人员规范配备到位,且医护人员必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有效落实向产科、新生儿科医务人员绩效考核、职称评聘、评先评优倾斜等激励政策,保障救治中心产科、新生儿科医护人员梯队建设。
(二)夯实助产机构内部管理。救治中心进一步完善对辖区内助产机构的危急重症孕产妇应急预案,实行孕产妇危急重症救治专家组排班制并对下公布,将MDT科室副主任医师以上专家按每季度一次进行排班,确保基层在呼救上级救治中心时,得到快速有效响应;制定危重孕产妇优先检查制度,完善救治必备实验室检查项目,畅通产科救治辅助检查绿色通道。加强急救药品、抢救设备的规范使用和配备,各级孕产妇危急重症救治中心和三级助产机构应配齐人纤维蛋白原等急抢救药品,保障危重孕产妇的紧急救治。规范本单位及辖区所有助产机构的缩宫素使用并全程监测,使用可控类缩宫素。适合转运的危重孕产妇到达上级救治中心时,实行“绕行急诊”,直接到其指定的抢救科室。严格掌握剖宫产指征有效控降剖宫产率,开展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无痛分娩技术推广,将非医学需要剖宫产率控制在10%以内。
(三)夯实首诊负责制。各级助产机构除儿科以外所有临床科室接诊育龄妇女时应详细询问月经史,对于月经异常的育龄妇女,要开展相关检查,确定是否妊娠。确定妊娠的,应及时将孕情信息上报产安办。产安办落实本机构高危孕产妇管理“专人”将孕情信息录入省妇幼健康信息系统(数据对接医疗机构录入院内HIS系统),并引导孕妇到产科门诊就诊,根据病情需要由产安办牵头组织对孕妇进行多学科会诊。对未建册孕妇同时动员其到常住地基层医疗机构或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建册。
(四)夯实专案管理质量。各助产机构高危孕产妇管理“专人”要增强工作责任心和主动服务意识,在做好“橙色”“红色”“紫色”孕产妇专案管理的同时,加强“绿色”“黄色”孕产妇的及时跟踪管理,若发现未按时产检或拒绝管理者,及时将孕产妇信息报告至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共同协调做好孕产妇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专人”每周也要通过省妇幼健康信息系统对所辖管理的孕妇产检情况进行排查,发现未及时产检的孕妇要督促到位,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干预,保证专案管理效果。在“橙红”日报基础上,市、县两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每季度开展一次“橙红”个案管理情况分析,对涉及县(市、区)转市救治中心或市救治中心转市外救治的孕产妇要及时重点进行保健管理追溯性分析,及时预警和纠偏,实现有效管控。
(五)夯实孕产妇动态管理。对入院待产的孕妇通过妇幼健康信息系统掌握孕期保健管理情况,及时进行妊娠风险动态评估并记录在病程记录中,护士根据医生妊娠风险评估结果在护士站“患者信息一览表”及患者床头卡上粘贴颜色标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时掌握辖区内产后保健管理人群,规范提供产后访视和42天健康检查,再次进行孕产妇风险筛查,如发现阳性症状和体征,及时指导产妇到原分娩机构或辖区内孕产妇危急重症救治中心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省妇幼信息系统。
(六)夯实综合救治能力。落实原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开展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提升项目工作的通知》(苏卫妇幼〔2018〕12号)要求,将救治中心能力提升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推进中心持续标化建设和高效运行,确保救治中心承担辖区管理救治任务同时,有效履行对下培训、督查和指导职能,实现救治兜底保障和辖区救治能力共同提升。建立全市产科人员进修轮训机制,助产机构每年至少安排1名医护人员到上级救治中心脱产进修,时间不少于3个月;救治中心统筹安排,确保辖区内所有助产机构完成年内进修任务。加强母婴安全督查存在问题的追踪整改,保障督查效果;同时开展救治中心绩效自评和市县两级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兑现能力提升经费。
(七)夯实危急重症病例评审。严格落实《盐城市孕产妇危重症评审方案(试行)》,定期逐级规范开展危重孕产妇病例评审,针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通报。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和人员要参照《盐城市孕产妇死亡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视情落实责任追究,并进行院内、区域内通报,与地区、单位评优评先和个人绩效、职称评定、评优评先挂钩。
(八)夯实产儿科质量监管。各助产机构要落实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严格规范诊疗服务行为。强化医护人员对《加强产科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和《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工作管理制度》的学习,杜绝产科和新生儿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要注意信息安全和孕产妇的隐私保护。
(九)夯实孕产妇救治供血保障。各级孕产妇危急重症救治中心、三级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妇产医院必须设置独立的输血科,二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包括分娩量较大的助产单位应设置血库,保证用血的设备、设施、人员运行有效。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根据辖区内基层助产机构分布建立储血点,确保基层助产机构紧急用血在15分钟内到位。
(十)夯实精神病孕产妇全程管理。精神病孕产妇根据是否有产科高危因素进一步明确分级管理,处于急性发作期但无产科高危因素由县级精神病院收治管理,县级孕产妇救治中心协助做好产科检查;处于急性发作期且伴有产科或其他妊娠合并高危因素由市级孕产妇救治中心收治管理,市级精神病院协助做好用药指导。各地救治中心与精神病院要密切协作,不得发生任何推诿、延误救治精神病孕产妇现象发生。
(十一)夯实产安办职责履行。助产机构要重视产安办人、财、物投入,保障产安办职责有效履行;重点负责协调院内外危急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转会诊救治,组织院内并参加辖区内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及危重症病例评审;定期开展产科医务人员母婴安全政策法规及“三基”知识培训考核、母婴安全督查(质控)、孕产妇危急重症救治多学科应急演练和母婴安全专题联席会议,针对存在问题持续追踪落实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