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0014355259G/2023-16289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23-01-04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其他
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盐城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为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关于印发盐城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盐政办发〔2022〕7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下面围绕刚出台的《实施办法》,就相关热点问题作以下解读。

一、《实施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21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2022年7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2〕54号),主要目的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确保困难群众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根据省文件要求,各设区市要在2022年底前出台具体实施办法,确保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救助对象包括哪些?

《实施办法》明确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市、县(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发放生活补贴的重度残疾人。

三、原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怎么帮扶?

根据苏政办发〔2022〕54号要求,《实施办法》明确原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医保帮扶按过渡期有关政策执行。

四、救助对象是由什么部门认定的?

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发放生活补贴的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工作,会同医疗保障等相关部门做好支出型困难家庭及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的认定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的认定工作。总工会负责特困职工的认定工作。

五、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具体是什么?

《实施办法》明确,对医疗救助对象实施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充分发挥其梯次减负功能。即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严格执行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和标准,实施公平适度保障;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完善大病保险对救助对象的倾斜支付政策;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对医疗救助对象发生的符合救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的个人负担部分按规定实施救助),合力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

六、哪些医疗费用可纳入救助范围?

《实施办法》明确,医疗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住院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

七、救助对象享受怎样的救助待遇?

不设年度起付标准,分类设定救助比例和年度纳入救助医疗费用最高限额。

救助比例:特困人员,困境儿童中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10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市、县(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以及其他困境儿童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发放生活补贴的重度残疾人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

年度纳入救助医疗费用最高限额:普通门诊为1万元;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和住院共用限额,为我市上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

八、倾斜救助有哪些规定?

《实施办法》明确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给予倾斜救助,具体规定是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救助费用已达到当年救助限额)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超过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部分给予倾斜救助,救助比例为60%,救助限额为3万元。

九、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有哪些举措?

一是强化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分类健全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双预警机制,针对普通居民设置“因病致贫”监测预警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普通居民中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医疗费用达到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时进行预警;针对医疗救助对象设置“因病返贫”监测预警线,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医疗费用达到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年标准时进行预警。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核查比对,协同做好风险研判和处置。加强对监测人群的动态管理,及时动态认定和身份转换,并享受相应待遇。

二是依申请落实综合保障政策。全面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畅通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和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医疗救助申请部门联动渠道,增强救助时效性。已认定为救助对象的,直接获得医疗救助。强化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综合性保障措施,精准实施分层分类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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