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监管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12-02 10:46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出台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作出专门部署后,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对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明确了艺术、体育、科技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由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监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双减”工作的决策部署,围绕“非学科类培训治理成效显著,家庭支出负担有效减轻,非学科类培训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满意度明显提升”的工作目标,结合盐城实际,制定出台《盐城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试行)》),推动我市校外艺培机构审批监管工作提质增效、走深走实。

二、主要依据

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江苏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等规范性文件。

三、框架内容

《实施办法(试行)》共分三十四条。主要包括:第一条至第三条,主要阐述了艺培机构审批监管的依据和背景、艺培机构的定义和艺培机构经营原则。第四条、第五条,分别明确了全市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以及各相关部门在校外艺培机构审批监管中的职责。第六条、第七条,主要明确了校外艺培训机构的审批部门、层级,以及遵循的准入审批文件依据。第八条至第十五条,主要对校外艺培机构审批的资金管理、场所设施条件等进行了明确。第十六条至第十七条,主要梳理了审批工作需要关注的一些注意事项。第十八条,明确了校外艺培机构审批准入后的“白名单”管理事项。第十九条至三十条,从校外艺培机构经营资质、师资要求、经营公示、招生简章、合同文本、收费要求、教材选用、培训安排、纳入平台、资金监管、安全责任、年检年报等方面规范了校外艺培机构的经营活动。第三十一条至三十三条,从加强监管执法联动、建立信用监管体系、畅通投诉处理渠道等方面明确了校外艺培机构的监督检查方法措施。第三十四条,提出了校外艺培机构审批监管的兜底条款和实施时间。

四、常见问题解释

1.《实施办法(试行)》所称校外艺培机构是什么?

在盐城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3至6岁学龄前儿童(线下)开展音乐、舞蹈、美术、戏剧(戏曲曲艺)等文化艺术类课程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2.《实施办法(试行)》所称校外艺培机构如何审批?

线下校外艺培机构的准入审批实行属地管理,由机构所在地的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受理、审批。校外艺培机构开展线上培训活动,由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审批,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网络安全的要求。

3.《实施办法(试行)》对于线下培训场所有哪些规定?

第九条规定:校外艺培机构线下培训场所应当设置在合法建筑内,不得选用工业厂房、居民住宅、临时建筑、危房、地下室、半地下室、仓库、车库、医疗卫生用房以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

第十条规定:校外艺培机构应当具备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安全防范、消防、传染病防治、环保、食品经营等方面规定和校外艺培机构设置标准,依法依规通过房屋安全鉴定,取得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涉及食品经营业务的校外艺培机构还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住建、消防部门对培训场所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培训机构以自有场所开展培训服务的,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以租用场所开展培训服务的,应提供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及该房屋产权证明,租赁期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

同时,培训机构单独的培训场所用房建筑面积须符合《江苏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相关标准和要求。

4.《实施办法(试行)》对于教学师资有哪些规定?

第十五条规定:专职教学、教研人员数量原则上不低于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教学、教研人员应当具备教育部门颁发的与培训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或者文化艺术类相关专业学历,或者文化艺术类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市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并从事与自己专业方向相一致的培训活动。

5.《实施办法(试行)》对于资金安全管理有哪些规定?

第八条规定:各地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实际和工作需要,采取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等方式,对校外艺培机构预收费进行资金风险管控。

第二十八条规定:校外艺培机构应当采取银行托管、缴纳风险保证金等方式,在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开立培训收费专用账户和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将预收费资金和自有资金实行分账管理,确保存量、增量预收费资金全部纳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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