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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20900014354926L/2023-22981 组配分类 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
发布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23-02-13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时效 有效

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三批)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帮助企业减轻负担,按照江苏省政府《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规〔20231号)要求在对第一批、第二批免罚、轻罚清单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评估的基础上,结合行业监管的工作实际,我局研究制订第三批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现予以公布。



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予行政处罚

事项清单(第三批)

 

序号

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的情形

法律依据(具体到条文内容)

备注

1

对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

初次违法,未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并在限期内改正的。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五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 

    第十二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确定的排水类别、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项目和浓度等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七条 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对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签署工程质量验收意见的处罚

初次违法,已按规定对工程质量验收且符合标准,非主观故意导致漏签并及时改正的。

【规章】《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9号)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义务:

   (六)按照规定签署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得降低验收标准、出具虚假验收意见。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签署工程质量验收意见,或者出具虚假验收意见的。


3

对勘察设计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违法情节轻微,在限期内改正的。

【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第十五条第一款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三十二条 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对建筑业企业未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违法情节轻微,在限期内改正的。

【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第十九条 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三十八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对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违法情节轻微,在限期内改正的。

【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

第十四条第一款  工程监理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6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违法情节轻微,在限期内改正的。

【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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