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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20900014354926L/2023-23552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23-05-31
文号 盐住建招【2023】6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行政审批局、住建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住建局,盐南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各相关直属单位、局机关相关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治理当前招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优化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规范各方主体行为,强化监督管理,促进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安排,决定于今年6月份开始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现将《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希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5月31



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规范交易秩序,强化监督管理,营造风清气正、公平有序、阳光透明的招标投标交易市场环境,根据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方案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本专项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市委八届四次全会、市“两会”精神,聚焦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以巡察、省优化营商环境专项审计和市工程招标投标领域专项审计反馈问题整改为重点,认真贯彻“深挖一批线索、追究一批责任、曝光一批案件、堵塞一批漏洞”的总体要求按照“统一部署、行业对口、分级负责”的工作原则“查纠并举、突出重点”的工作思路,深入开展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系统性根本性治理和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围绕招投标专项审计发现的七个方面问题,通过深入开展招投标专项整治行动,查处并曝光一批违法典型案例,使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乱象得到有效遏制,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招投标监管水平进一步提升,制度机制更加完善,过程更加规范透明,营商环境持续向好。

       三、整治范围

       202011日至2023331日期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各地区、各部门出台的涉及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没有体现到制度文件中的实践做法。

      四、整治重点

     以项目为抓手,集中查处和打击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评委、交易服务平台运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政监督部门以及其他插手招投标的党员领导干部等招标投标领域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

     (一)招标人。对照招投标各方主体责任清单、招标投标活动负面清单,针对招标前期工作,重点整治招标人主体责任不落实、规避招标、“量体裁衣”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竞争不够充分等问题。针对开评标过程,重点整治招标人不履行评标准备和评标报告审查义务、非法干预评标过程和结果、异议处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不遵守招投标时序进度要求、不依法确定中标人等问题。针对标后履约,重点整治招标人档案资料保管不善和中标人违法分包、项目负责人违规变更、项目组成员未能正常履职等标后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二)投标人。对照招投标各方主体责任清单、招标投标活动负面清单,针对投标人投标行为,重点整治投标人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不以中标为目的的不诚信投标等问题。针对投诉(异议)处理,重点整治投标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异议)或不按规定程序恶意投诉(异议)等问题。针对标后履约,重点整治中标人转包、违法分包、阴阳合同、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等问题。

     (三)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对照招投标各方主体责任清单、招标投标活动负面清单,针对中介机构业务承接,重点整治以非法手段承揽代理、造价咨询业务问题。针对中介机构规范执业,重点整治中介机构泄密、串通损害其他主体利益、违背客观公正信用原则出具成果文件等问题。针对中介收费,重点整治中介不规范收费、违规收费等问题。

     (四)评标委员会及成员。对照招投标各方主体责任清单、招标投标活动负面清单,针对评标专家评审能力水平,重点整治评标专家专业技能不足,导致评标结果不客观公正影响项目招标质量问题。针对评标纪律,重点整治评标专家不服从现场管理、不履职尽责问题。针对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整治评标专家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未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等网络通讯群组等问题。

(五)交易服务平台运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照招投标各方主体责任清单、招标投标活动负面清单,针对平台建设问题,重点整治平台功能缺失或安全性可靠性保障不到位问题。针对职责分工,重点整治交易服务机构职责不清、代行行政监管职能问题。针对从业人员职业道德,重点整治违规收费、串通损害其他主体合法权益、引导或干预评标专家控制评标结果等问题。

(六)行政监督部门。对照招投标各方主体责任清单、招标投标活动负面清单,针对政策制定,重点整治招投标政策制定妨碍公平竞争、非法干预招标人自主权等问题。针对标前监管,重点整治招标前置条件把关不严、非法干预招标人投标人自主权、不按规定受理投诉等问题。针对标后监管,重点整治执法不严处理处罚不到位、违规进行项目负责人变更、标后监管联动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七)其他。重点整治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插手干预项目招标建设;以直接或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等问题。

        五、实施步骤

       市住建局牵头制订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各县建设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6份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集中专项整治行动。

        (一)集中整治阶段(2023年9月底前)

            1进行动员部署自查自纠(20236月-7上旬

     各县建设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与相关部门主动对接成立专班,在市整治方案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专项整治的目标任务、推进措施、时间安排及责任分工等,扎实有序开展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工作。要及时完成动员部署,将整治要求传达到每一个整治对象。以项目为抓手,督促项目业主单位对照负面清单,对整治范围内的招标投标项目逐个摸排,仔细查找问题,进行销号整改。对审计范围内的项目,要针对审计反馈问题进行“回头看”;对未纳入审计范围内的新增项目,要对照审计和整治要求,全面体检。各地要在项目排查的同时,针对发现的问题,同步开展招标投标领域制度规则清理工作“回头看”,开展制度规则清理。615日前各地要将专班建立情况、专项整治开展情况,问题线索梳理情况、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形成书面材料报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专项整治专班。市级专班将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采用周调度、月通报形式推进。

     2.开展市级督查(20237月中旬-9月底前)

     在各地区完成自查自纠工作的基础上,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专项整治专班组织对各地区专项治理范围内的项目,实施交叉检查和随机抽查重点检查各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及项目抽查情况。板块交叉检查结束后地要及时将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市级实时启动对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抽查,同步对项目的中介机构开展检查,检查企业经营情况和服务项目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反馈,督促属地进行整改并通报。各地要及时将整改情况向市级专班反馈。

      (二)常态化治理阶段(2023年6月份开始,动态推进,长期坚持)

        1健全源头治理长效机制。围绕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断点、堵点、难点问题,以问题为导向,从制度机制层面查找问题的本质原因,在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举一反三,健全管理制度,强化日常监管,及时补齐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工作短板,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反弹。

2.凝聚协同监管工作合力。各地每年要切实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加大对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严肃追责问责。依托公共资源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行政监督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的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和问题线索移送机制,以及与人民法院的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司法判决案件等信息共享和定期沟通机制,突出标前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强化标中、标后监管信息互通,形成监督有力、行之有效的长效治理环境。

3.建立健全信用管理体系。建立招标人、投标人信用承诺制度。以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共享共用为基础,逐步将招标人、投标人信用信息记录制度贯穿于招标投标项目全生命周期,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实施市场禁入措施,对发现的招标人违法违纪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全面构建以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为基本遵循的招标投标交易信用管理制度体系。

    4强化信息化治理和监管支撑。交易服务平台运行机构要围绕招标投标领域治理问题,开展大数据监督建模,采集项目基础数据,全面整合梳理筛选,分类进行深入比对分析,综合研判疑似问题数据,为市场主体提供交易竞争性、历史价格分析参考等服务,长期留存所有投标人解密后的数据文件,为行政监督部门甄别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科学、高效的手段。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开展智慧监管,对招标投标交易行为进行常态化监督监测和分析预警,督促招标人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及时遏制和防范违规风险。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3年10月份开始,动态推进,长期坚持)

各县(市、区)建设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针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体制性、机制性、长期性、顽固性问题研究治本措施,深化招标投标监管体制机制改革,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要对专项整治行动全面进行总结,并形成总结报告(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和主要做法、发现的主要问题、典型案例及处理情况、制度文件清理情况、建立的长效机制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于1010日前报送至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专项整治专班。市级专班将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将成功经验和好的做法在面上进行推广,同时通报一批反面典型案例。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到开展专项整治是净化我市政治生态、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政治任务,要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建立专项整治专班,统筹协调专项治理过程中的日常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专项整治工作,对招标投标领域疑难重大案件要强化与相关部门执法联动,提请共同办案;强化市县联动,实施周和月调度制度,督促工作任务落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整治全覆盖。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地专班以及项目的相关责任主体要按照本工作方案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坚持问题导向,深入排查问题,明确责任主体,切实抓好整改落实。市级专班要发挥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作用;各县专班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地专项整治工作负全面责任,要确保责任到部门到人,要确保存在的问题查清、整改措施详实、落实整改到位。同时,要强化考核管理,及时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有关做法、进展和成效,对整治过程中整治不力、整改不到位的要及时予以通报、督促整改。

(三)畅通举报渠道。各地要通过在媒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举报邮箱等多种方式征集招投标领域违法犯罪线索,分类建立台账,加大线索核查力度,及时跟进办理,做好对账销号。对涉嫌行业乱象的问题要及时整改落实;对排查中发现党员干部违规插手干预项目招标建设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对涉嫌犯罪的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强化宣传警示。各地要加强以案释法、警示教育,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力度,强化事前监督和源头治理。以《江苏省招投标条例》实施为契机,强化对招投标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提高各方主体依法守法意识。通过对专项治理中查处的重大招标投标违法违规典型案件的曝光,展示打击成果,强化震慑效果,不断净化招标投标市场环境,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五)强化标后监管联动。各地要出台相关文件与相关职能部门建立标前标中标后全链条联动监管机制,强化信用管理,实施部门信息共享,加大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投标中运用,加强与执法部门联动,共同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六)完善智慧监管手段。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按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以及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平台,不断优化配置,强化信息的综合利用,完善系统交易数据分析、监测、预警功能的研究开发,及时发现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实时予以严厉打击。


      附件:1、盐城市依法必招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各方主体责任清单

             2、盐城市依法必招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负面清单(第一批)

 

 














附件1

 

盐城市依法必招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各方主体责任清单

 

序号

主体责任内容

一、招标人

1

积极运用信用评价和动态考评结果,择优选用信用良好的招标代理机构。

2

严格履行招标人负责制,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事项合法合规审查、专家咨询、集体决策等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工作程序和岗位职责;在组织招标前,按照权责匹配原则确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

3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的审批、核准手续,招标条件具备,资金已落实,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启动招投标。

4

合理划分标段,不得以支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不得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比、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不得将项目直接发包给其控股或者被控股的企业。

5

规范编制和发布招标文件,鼓励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鼓励结合项目实际,合理确定最高投标限价,加强项目投资控制;对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认真组织审查,确保合法、合规、合理。

6

依法依规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做好评标准备工作和参加评标,评标过程中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提醒、劝阻并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7

加强评标报告审查,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并依法依规进行复核或纠正。

8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国家对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

畅通异议渠道,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积极协助行政监督部门处理好投诉。

10

依法依规订立书面合同,并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归集。严格按合同约定,自觉履行相关义务,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及时组织验收和付款。

11

合同应明确约定不得分包的范围。

12

招标人应当高度重视合同履约管理,主动履行标后管理义务,健全管理机制,落实管理责任。

13

发现相关单位在招投标、履约过程中有不良行为,主动登陆“盐城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管理系统”对相关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主动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14

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招标投标交易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招标档案。

二、投标人

1

不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不让他人挂靠投标,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2

不与其他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的合法权益;不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3

严格遵守开标现场纪律,服从监管人员管理。

4

不捏造事实恶意投诉(异议),不借投诉(异议)之名进行敲诈勒索,不以非法手段获取相关证据材料。如有投诉(异议),投诉书形式要件合法、有效,内容符合有关规定。不一诉多投、不越级投诉。如投诉(异议)不实,给他人造成的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5

中标后不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派驻管理人员及投入机械设备。

6

选派的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不存在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情形,身体状况健康,具备项目负责人正常履约能力,正常在岗履职,不随意更换项目经理。

7

自愿接受招标投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依法检查。如发生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或存在其他法律法规对招标投标行为予以限制的情形,自愿接受招标投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投标和履约过程中若出现不良行为,自觉接受不良行为记录。

三、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中介机构

(一)招标代理机构

1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策划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资格审查、组织开标、组织评标和协助招标人处理异议的相应专业能力

2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诚信自律经营,妥善保管有关档案资料。不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代理业务。不以可能影响服务质量的异常低价参与市场竞争,不得收取代理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费用。不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3

招标代理机构接受项目实施主体的委托,在委托合同授权范围内,发挥其专业优势,依法依规组织交易活动,主要包括对项目提出专业化实施意见、负责编制交易文件、组织开标评标(拍卖)、答复质疑(异议)、草拟交易合同等。代理机构对文件编制成果、开评标活动组织等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造价咨询企业

4

投标报价编制阶段应做好:

收集及熟悉项目相关资料;现场踏勘;复核《项目清单》及调查市场价格;依据地勘资料、招标文件及补遗、招标图纸、现场情况、施工方案、市场价格信息、委托人自身管理水平及报价策略等,编制投标报价。

5

工程竣工结算编制阶段应做好:

收集及熟悉项目相关资料,完善结算资料;现场踏勘;工程变更、签证、索赔等的计量、计价;编制竣工结算初稿;征询委托人意见,调整形成成果文件;配合委托人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工作。

6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阶段应做好:

审核计价依据及资料与工程竣工结算的相关性、有效性;现场踏勘;审核结算项目范围、内容与工程合同约定的项目范围、内容的一致性;审核工程变更、签证、索赔等的真实性、关联性;审核工程竣工结算,征求工程合同签约方意见;编制结算审核对比表;岀具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

四、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

1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廉洁、勤勉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遵守评标纪律,提高评标质量,并对评审行为和结论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文件独立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2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不得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

3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对可能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要求投标人提供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对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标底的报价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4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泄露、侵犯投标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对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5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五、交易服务平台运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1

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建设,不断完善功能,保证安全性、可靠性。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技术、数据、在线监督等方面的支持。

2

不得行使或代行行政监管职能,限制交易主体自主权。

3

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不得向市场主体违法违规收费及获取不当利益,或不按规定收取和退还代收的投标保证金。

4

交易服务平台运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组织或引导、干预、贿赂评标专家,控制评标结果的。

5

不得排斥、限制各类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拒绝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的。

6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运营机构应当保存在交易中交互、生成的电子档案,并为招标人查询、获取招标项目档案提供便利。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效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档案保存时间不得少于十五年。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损毁招标项目档案。

7

不得擅自将重要敏感数据公开或者用于商业用途。

六、行政监督部门

1

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模式。

2

依法受理招标投标活动相关投诉,对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3

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人依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投标资格审查、编制标底、评标、确定中标人以及签订合同等事项的自主权。

4

坚决打击遏制违法投标和不诚信履约行为。

5

以项目为抓手,强化对评标专家和代理机构的动态管理。

6

建立项目标前标中标后全链条联动监管机制,强化标后监管联动。



附件2

 

盐城市依法必招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负面清单(第一批)

 

序号

负面行为内容

一、招标人

1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未先履行审批手续,并取得批准的。

2

项目招标条件不具备,资金未落实,前期工作的深度未达到规定的要求,即启动招投标。

3

项目总投资控制不到位,预算编制不准,最高投标限价设置不合理,中标下浮率不够合理。

4

依法必招项目未按规定进入属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指定平台交易。

5

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

2.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规收取报名费用;

3.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答疑时间、开评标时间不合理的。

6

标段划分不合理,通过标段划分化整为零规避招标、肢解发包。

7

未按照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未通过单位内控机制进行合法合规审查和集体决策,招标文件编制质量较差。

8

未在组织招标前,按照权责匹配原则确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并明确工作程序和岗位职责。

9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

1. 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

9

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2. 设定投标人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

3. 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4. 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5. 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

6.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将国家行政机关或授权机构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

7.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8. 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9.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技术标准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

10. 对于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未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10

对投标人针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异议,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投标人的。

11

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且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未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其中,如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无需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服务大纲或设备安装调试方案等技术标评审内容的,未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三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12

1.开标未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2.开标地点不是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13

未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14

评标活动开始前未按要求组织评标准备工作或评标准备敷衍了事未依据招标文件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全面审查的。

15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未认真履行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义务的。

16

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17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泄露标底;或者泄露应当保密的评标情况。

18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在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或公示期少于3日。

19

招标人对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未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或者作出答复前,未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0

未按规定受理异议或答复内容明显有失偏颇的。

21

招标人超过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的。

22

违反规定限制保证金缴纳形式的。

23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24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5

对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中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调查有关情况的行为不予以配合。

26

招标人未能妥善保存招标项目的档案,包括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中标人投标文件、异议投诉、合同等相关材料。

27

未按规定强化标后履约管理,对中标人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报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处置的。

二、投标人

1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

2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3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代理机构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4

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撤销投标文件;或放弃中标的;以可能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参加投标。

5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6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未能提交。

7

1.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

2.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3. 中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8

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中标人承诺的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不到岗到位;违规办理项目负责人变更手续的。

9

投诉(异议)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异议)或不按规定程序恶意提起投诉(异议)的。

10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不予配合的。

三、投标代理机构

1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2

招标代理机构未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未遵守招标投标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3

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代理业务的。

4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5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6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7

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8

以可能影响服务质量的异常低价参与市场竞争。

9

接受招标人违法的委托内容和要求。

10

组织或者参与弄虚作假。

11

收取代理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费用。

12

以他人名义开展业务。

13

代理业务的台账资料保管不善。

四、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

1

对评审的专业不熟悉,专业技能不能满足评审需要。

2

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3

1.评标委员会成员未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

2.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3.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4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5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未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未重新进行评审。

6

1.评标委员会成员将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作为评标的依据;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7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未书面通知该投标人。

8

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9

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未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10

对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中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的行为未予配合。

11

评标委员会成员擅离职守。

12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13

参加评标活动迟到,不服从现场人员管理。

14

将通讯工具带入评标区。

15

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复议。

16

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

五、交易服务平台运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1

行使或代行行政监管职能,限制交易主体自主权的。

2

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向市场主体违法违规收费及获取不当利益,不按规定收取和退还代收的投标保证金的。

3

交易服务平台运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组织或引导、干预、贿赂评标专家,控制评标结果的。

4

排斥、限制各类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拒绝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的。

5

擅自将重要敏感数据公开或者用于商业用途的。

6

交易平台功能缺失或安全性可靠性保障不到位的。

7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处理投诉和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时不予配合,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

六、行政监督部门

1

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妨碍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损害营商环境。

2

随意增设招标投标审批、核准事项。

3

监管不严,项目未批先招标。

4

非法干涉招标人依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投标资格审查、编制标底、评标、确定中标人以及签订合同等事项的自主权。

5

违法设置市场准入条件,非法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6

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7

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

8

违规进行项目负责人变更。

9

对投标人围标串标、失信等处理、处罚不到位。

10

标后监管联动机制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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