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盐城市水利局门户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信息发布管理制度》《盐城市水利局网络舆情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7-10 17:16 来源:市水利局办公室 字体:[ ]

机关各处(室)、局直各单位:

《盐城市水利局门户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信息发布管理制度》《盐城市水利局网络舆情管理制度》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 盐城市水利局门户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2.盐城市水利局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盐城市水利局

                                                                        2023年6月28日



附件1

盐城市水利局门户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盐城市水利局门户网站及微信公众号的管理和维护,充分发挥信息宣传主渠道作用,积极展示和提升我局工作形象,保障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安全正常运行,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发布管理工作遵循“合法、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应当及时、准确。所发布信息不得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三条  在盐城市水利局门户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信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三)损害国家的荣誉和利益;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宣扬封建迷信;

(六)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盐城市水利局门户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信息发布实行“三审三校”三级审核制度,常规信息发布前由撰稿处室(单位)信息员初审校对(一审一校),报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核校对(二审二校),由局办公室、信息中心审核校对后发布(三审三校)。重大或特殊信息由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后发布。

第五条  信息审核主要包括:是否涉及秘密、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是否会给其他单位(个人)造成危害、是否有利于本部门的宣传和发展、对外发布是否适宜、信息格式是否正确等内容。

第六条  转载信息要注明信息来源,对于来源不明、内容不准确的信息不予发布。未经批准的文件、摘要或消息等不得擅自公开发布。

第七条  盐城市水利局门户网站及微信公众号收到的群众反馈建议、投诉、留言等,由局办公室分发各职能职责涉及处室(单位)回复、处理。

第八条  各处室(单位)要加强盐城市水利局门户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内容保障工作,及时报送相关信息,提高信息质量,不断提高水利宣传的传播力、影响力。

第九条  建立盐城市水利局门户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信息复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复查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更正,及时撤除不符合规定的上网信息。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局直单位参照执行。




附件2


盐城市水利局网络舆情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涉水舆情应对处置工作,健全完善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机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是指通过相关报纸、电视台、电台、报刊杂志、贴吧、论坛、微博、微信、互联网网站等大众媒体和新媒体反映的涉及水利工作和行业形象的报道和评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应对处置,是指对舆情信息进行风险研判,制定应对处置意见,并实施分级分类处置工作,有效引导舆情。

第四条  坚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信息互通、上下联动”的工作原则,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注重源头防范、源头治理和源头处置,及时、恰当地回应社会关切,掌握舆论主动权。

第五条  局办公室、信息中心落实专人为舆情管理员,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具体负责舆情的收集、登记、归类、评估、转送、督办及跟踪反馈工作。

第六条  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各单位各明确1名工作人员作为舆情监测员,负责对各自业务范围内的舆情进行监测,发现舆情及时反馈局办公室舆情管理员。

第七条  局办公室舆情管理员收到(发现)舆情后,及时抄送局办公室负责同志,经局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并批转相关处室(单位)办理。对需要多个处室、单位协同办理的,明确牵头办理处室、单位。重大突发事件、重要舆情信息等,应第一时间以电话、信息方式报告局主要领导。

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各单位在收到相关舆情信息后,按照职责第一时间对相关舆情进行调查核实、处置。回复意见经相关分管局领导审签同意后,以书面形式报送局办公室作统一回复。对重要的舆情信息,须经局主要领导审定同意后才能回复。

局办公室对批转的舆情办理件进行跟踪,对未按时办理或不按有关规定办理的承办处室进行督办,确保舆情按期办结。

第八条  对上级部门批示交办的舆情,按相关程序交办、承办、督办,认真调查核实,及时妥善处理,确保按期办结。

第九条  针对微信等新媒体的网友评论,一般作以下回应:

(一)对于网友的一般性评论,可予以礼貌回复;

(二)对于网友发表的建设性意见,可予以鼓励或进行探讨交流;

(三)对于网友的咨询,可予以说明回复;

(四)对于网友发表的恶意言论,可不作理睬;

(五)对于网友的投诉、举报需高度重视,在第一时间通过私信进行详细了解、跟踪回复,并适时向相关责任人反馈工作进展。

第十条  对舆情反映的问题、意见、建议的原始材料、有关处室和单位的办理情况、交办回复记录、领导批示件和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及时交由办公室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  积极拓宽与市内外新闻媒体及各类网络媒体平台的沟通渠道,最大程度争取主流媒体的支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引导网络舆情走向。

第十二条  加强舆情工作队伍建设,适时邀请舆情工作专家开展专题讲座,进一步提高媒体宣传和涉水舆情引导处置能力。

第十三条  在舆情办理工作中,注重引导公民、网民提供真实身份,通过合法途径、合理方式实事求是地反映有关问题、表达利益诉求。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规定,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局直各单位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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