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审批委托书

发布日期:2023-08-20 10:13 字体:[ ]
委托单位: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受托单位: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切实有效维护盐南高新区市场经济秩序,支持促进盐南高新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根据市政府领导批示和中共盐城市委编办《关于市市场监管局拟委托盐南高新区管委会行使相关市场监管权限事项的有关意见》(盐编办报〔202010号)、盐城市司法局《关于对<关于拟由市市场监管局委托盐南高新区管委会行使相关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权限的请示>的意见》(盐司发〔20207号)的文件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按下列要求行使相关行政审批权限。

一、委托审批事项及权限

(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首次使用登记、补证、停用后启用、停用(1年以上)、变更、报废、注销。

(二)食品经营许可:受理、审查、决定、变更、延续、补证、终止、撤回、撤销、注销。

(三)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备案。

(四)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受理、审查、决定、变更、延续、补证、终止、撤回、撤销、注销。

(五)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备案。

二、受委托单位行使权限地域范围

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辖区内。

三、委托单位的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和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审批工作,对委托事项的办理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评。

(二)组织受委托单位开展行政审批业务培训,指导受委托单位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网上运作流程,建立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三)根据考评情况,按规定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审批事项的委托。

(四)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审批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相关行政审批委托事项。

(五)委托单位刻制“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12)”(以下简称“许可专用章”)和“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专用章(12)”(以下简称“备案专用章”)各一枚,交由受委托单位使用。

许可专用章和备案专用章使用范围仅限于受委托事项内行政审批格式文书。

委托单位有权收回许可专用章和备案专用章。

四、受委托单位的职责

(一)以委托单位名义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审批,使用委托单位提供的格式文书和许可专用章、备案专用章从事行政审批工作。

(二)负责按规定公示受委托实施审批事项的相关办事指南,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监督和培训,负责委托审批事项的法规政策的宣传、咨询。

(三)行政审批事项在属地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

(四)配备与行政审批工作量相适应的人员,并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五)受委托单位应当加强对空白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制定并严格执行许可专用章和备案专用章使用管理规定,承担使用许可专用章和备案专用章而产生的相应责任。

(六)定期向委托单位报告受委托事项行使情况,报送相关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七)负责受理、处理辖区内委托事项的咨询答复工作。

(八)负责建立审批档案,按规定对审批材料立卷归档并妥善保管。

(九)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行使、谁担责”的原则,对委托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十)受委托单位对行使委托事项所产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投诉等,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答复处理等实际责任和行政赔偿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安排,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答复处理等相关工作。

五、法律责任

(一)委托单位对受委托单位行使委托事项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名义主体责任。

(二)受委托单位对行使委托事项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实际责任。

(三)受委托单位行使超出委托事项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四)受委托单位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因不当行政被纪检监察部门问责,由受委托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六、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为三年,自本委托书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委托事项如需调整,另行制定委托书。

七、本委托书一式五份,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各持一份,报市纪委监委、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各一份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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