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十四五”托育服务发展规划

发布日期:2023-09-20 11:24 字体:[ ]

为加快发展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全普惠安全的托育服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服务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江苏省“十四五”托育服务发展规划》及《盐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盐城市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盐城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一)发展基础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托育服务发展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以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为重点,以政府引导、多方参与为路径,不断创新发展方式,加快构建多层次托育服务体系,取得积极成效。

1.政策框架体系基本建立。普惠托育服务被纳入《盐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盐城市“十四五”卫生与健康发展规划》,出台《盐城市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和《盐城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托育服务发展政策制度不断完善。

2.有效供给持续扩大。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的积极性,培育发展街道社区、用人单位、社会组织、幼儿园、个人等多元主体托育供给服务。截至2022年底,全市拥有各类托育机构366家,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2.84个。坚持普惠优先,开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创成省普惠托育机构14家,其中省示范性托育机构3家,省社区托育示范点1家,培育了市级普惠托育机构18家,普惠托育服务供给不断增加。

3.工作机制不断优化。成立“一老一幼”工作协调小组,明确了政府21个部门相关职责,形成了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良好格局。落实完善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管理规定,实行托育机构登记制、备案制,机构备案率明显提升。落实属地管理、三级联动、部门协同的综合监管机制,开展全市托育机构规范运行专项整治,将消防、食品、卫生安全作为重中之重,持续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推进托育机构依法依规有序发展。

4.服务能力有效提升。探索建立托育人员专业化、职业化培训体系,将保育师、育婴员纳入全市职业技能培训和高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对经培训取得技能等级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按照国家托育机构负责人和保育人员培训大纲要求,定期培训托育从业人员,并鼓励职业院校开设托育相关专业,为托育服务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人力支撑。

5.区域创新成效显著。全市各县(市、区)勇于探索、锐意改革,不断创新服务模式和工作机制。亭湖区投入1000万元打造公办托育园,先行探索推进幼教托育一体化发展,获省政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区表彰。盐都区印发《普惠托育机构认定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一步完善政府倡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托育服务模式。大丰区在《“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中明确了对省示范性托育机构和省市普惠托育机构的配套补助经费。其他县(市、区)也出台相应的激励政策,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给予普惠托育机构奖励补助。

(二)发展形势

“十四五”时期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是盐城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勇当沿海地区高质量发展排头兵的关键时期,也是民生事业加快优化提质、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时期。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托育服务工作,要求健全普惠安全的托育服务体系,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被纳入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重点改革专项事项,托育服务的支持政策和制度环境更加优化,优质公共服务产品供给能力水平不断提升,多方合力参与托育服务的积极性进一步增强,托育服务有效供给持续增长。

目前我市优质普惠的托育资源供给不足,民办机构占比超过95%;城乡托育资源分布不均衡,大部分托育机构聚集在城镇;用人单位和公办托育设施较为短缺,多元主体参与的局面尚需大力培育;托育专业人才缺乏,培养培训体系有待优化;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综合监管机制还不健全,营商环境仍需持续优化,托育机构发展还存在诸多困难和问题。

“十四五”时期,要坚持目标导向、需求导向、问题导向,坚持政府和市场“两只手”同步发力,坚持扩大供给和均衡发展同步推进,建立健全普惠安全的托育服务体系,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深入践行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新使命新要求,以推动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托育服务需求为目标,注重政策法规体系、服务供给体系、标准规范体系、支持保障体系四大体系建设,注重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三大政策导向,鼓励多元主体参与和发展多种形式的普惠托育服务,形成供给更充分、普惠面更广、服务高质量、监管全覆盖的托育服务发展新格局,切实减轻家庭生育养育负担,为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夯实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策引导,鼓励参与。强化政府组织领导、规划引领、投入保障、监督管理等责任,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并加大投入,完善保障支持政策,优化营商发展环境,充分发挥市场、社会力量、家庭的作用,鼓励多方参与,形成多元共治的发展格局。

2.坚持普惠优先,扩面提质。扩大普惠托育有效供给,鼓励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支持公办托育机构建设,鼓励采取公建民营、购买服务等方式运营。实施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可接受、质量有保障的普惠托育服务。

3.坚持医育结合,安全健康。充分整合利用卫生健康系统专业资源优势,规范并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人员培训和监督检查。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牢牢守住安全健康底线,保障和促进婴幼儿的全面发展。

4.坚持示范引领,整体推动。以积极参与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为抓手,完善支持政策,扩大服务供给,强化规范管理,加快构建普惠优先的托育服务体系。建设一批示范性托育机构,培育多元化的普惠托育示范点,做优做强连锁化、专业化托育机构,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辐射作用,全面提升托育服务质量水平。

5.坚持城乡统筹,共建共享。综合考虑城乡在人口数量结构、养育观念、生活水平以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重视并发挥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托育服务功能,统筹推动城乡、区域托育服务均衡发展,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托育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努力实现让全体婴幼儿及其家庭共享普惠安全的托育服务。

(三)发展目标

2025年,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托育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监督管理体系、支持保障体系基本健全,多元化、多层次、多样化、普惠安全的托育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公益化指导、普惠性服务、社会化运营相结合的服务模式基本普及,托育人才培养培训数量和质量双提升,托育服务管理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高,托育服务水平整体提升,人民群众的托育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1 盐城市“十四五”托育服务主要发展指标

序号

指标名称

单位

2025年目标值

属性

1

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

4.5

预期性

2

普惠性托位占比

%

60

预期性

3

普惠托育机构乡镇街道覆盖率

%

>90

预期性

4

示范性托育机构县级覆盖率

%

100

预期性

5

新建居住区配套托育服务设施覆盖率

%

100

预期性

6

托育综合服务中心数量

应建尽建

预期性

7

托育服务专业人才数

10000

预期性

8

托育从业人员持证率

%

100

预期性

9

市县托育实训基地覆盖率

%

100

预期性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政策制度规范体系

1.落实政策法规。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托育服务的相关规定,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17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关于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促进托育服务规范发展的相关规章制度。加强托育服务法律法规宣传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法治意识。

2.强化规划布局。将托育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基本公共服务相关专项规划,制定整体解决方案,推动落实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支持政策措施。全面落实托育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求,结合市情提出新建居住小区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的标准,推动实现居住区配套托育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3.健全标准规范。落实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管理规范和相关指南要求,制定完善地方管理办法,落实完善托育机构人员配置、卫生保健、保育管理、队伍管理、安全管理、监督管理等制度规范,强化托育机构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研究制定公办托育机构收费标准,健全普惠托育机构的建设标准、服务标准和价格标准,完善普惠价格形成机制,促进普惠托育机构规范化发展。推动实施托育机构等级评定制度,推进托育机构分级管理。

(二)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不断扩大普惠托育有效供给。着力构建以普惠托育机构为基础,以示范托育机构为标杆,以托育综合服务中心为支撑,主体多元、依托社区、优质普惠的托育服务体系。

1.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机构。将普惠托育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民生实事,深入推进“一街道一乡镇一普惠”,实施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鼓励国有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扩大普惠托育服务覆盖面。大力推动“一县区一示范”,建设一批示范性普惠托育机构,发展“1+N”普惠托育模式,支持示范性普惠托育机构带动多家社区嵌入式托育点、企事业单位托育点共同发展。“十四五”期末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成1个示范性托育机构,普惠托育机构乡镇街道覆盖率达90%以上。

2.加快发展公办托育机构。积极实施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方政府支持。推进公办托育机构建设,支持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举办托育机构,鼓励采取公建民营、购买服务等方式运营。按照国家建设指南,加快建设一批托育综合服务中心,设置一定规模的托位,并提供指导评估、人员培训、管理咨询、产品研发、家庭养育指导、婴幼儿早期发展等服务,为托育服务发展提供综合保障。“十四五”期间,加快推进各县(市、区)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公办托育机构实现县级全覆盖。

3.积极促进多元托育发展。满足社会多样化需求,积极发展多层次、多样化托育服务。强化社区托育服务,支持用人单位、幼儿园提供托育服务,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可接受、质量有保障的托育服务。

1)加强社区托育服务。将托育服务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婴幼儿照护场地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区科学规划配套建设托育服务设施,老旧小区按照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逐步完善托育服务设施。鼓励托育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及社区文化、养老等设施共建共享。鼓励街道(社区)免费提供建设场地、减免租金或优惠提供场地、采用公办、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开展社区托育服务,加强嵌入式、分布式、小型化的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农村地区建设“向日葵亲子小屋”,扩大农村地区婴幼儿早期发展服务。到2025年,力争社区托育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60%

2)支持用人单位提供托育服务。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与相关单位、属地镇(街道)、村(社 区)联合等方式,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发展托育服务。支持产业园区建设托育设施,鼓励新建产业园区规划预留托育配套用地。开展爱心托育用人单位建设活动,营造用人单位兴办托育机构的良好氛围。鼓励支持用人单位所办托育机构向社会优惠开放。

3)鼓励幼儿园开设托班。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按照托育服务规范开办托班或扩大托班规模,实行托幼一体化管理,充分发挥专业资源集聚优势,有效增加托育服务供给。新建和改扩建公办幼儿园,将开设托班纳入幼儿园规模设计规划配套建设之中。联合教育部门做好幼儿园开设托班的规划建设、监督指导、备案管理和支持保障。

4.增强家庭照护能力。强化家庭监护婴幼儿主体责任,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推动落实产假、哺乳假、配偶陪产假等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减少工作时长、实施远程办公等措施,为家庭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发挥妇幼保健机构、托育机构、相关行业协会、“向日葵亲子小屋”等专业力量,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专家咨询等方式,开展家庭养育指导和婴幼儿早期发展服务,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支持家政企业扩大育儿服务。

(三)强化人才支持保障体系

1.加快专业人才培养。加快高等院校托育服务学科建设进度,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和职业院校开设婴幼儿托育服务相关专业或方向的课程,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完善中职以上各阶段学历教育,加快培养托育服务中高级专业人才。加强托育相关学科研究与提升,支持托育机构参与校企合作,探索工学一体化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提升人才教育培养水平。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定向委托培养托育服务专业人才,多渠道培养充实托育专业人才。

2重视职业技能培训。把育婴员等照护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按照保育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推进托育机构保育师职业技能等级培训和评价。鼓励现有开设托育服务类专业职业院校,开展托育服务有关专业“1+X”证书试点,鼓励在校学生取得托育服务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推行“职业培训包”“工学一体化”等培训模式,增强培训实效。

3.开展岗位提升培训。建立市、县两级托育实训基地,完善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实施托育人员能力提升专项计划。建立培训师资库,根据国家托育机构负责人和保育人员培训大纲,开发完善培训课程资源,落实每年不少于一定课时的综合培训。构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培训体系,提供系统化、专业化、规范化的技能培训,持续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到2025年,市、各县(市、区)托育实训基地覆盖率达100%,托育机构新上岗园长、保育人员等业务培训覆盖率达100%,托育从业人员培训常态化、制度化。

4.规范从业人员管理。逐步实行托育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建立从业人员资格审查机制和过程考核机制,所有从业人员均需持证上岗。加强从业人员法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落实《托育从业人员职能行为准则》,将婴幼儿照护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从业惩罚处虐童行为。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职业晋升发展通道和激励机制,提升从业人员福利待遇,提高职业荣誉感和吸引力,依法维护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四)打造信息智慧支撑体系

1.用好托育服务信息平台。用好国家托育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和省托育信息管理系统,推进全市托育信息统一接入,实现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和统一监管,提升服务管理、统计监测精准度。建立部门信息共享和交换(推送)机制,推动托育机构登记备案、人员技能培训等信息与相关部门信息的对接互通,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加强托育服务数据安全保障和隐私保护。构建大数据应用体系,为规划决策提供基础信息。

2.深化智慧托育应用。丰富托育服务数字化应用场景,完善管理端、机构端和家长端功能等应用。优化政务便民服务,建设托育资源信息“一张图”,探索推进托育服务“一件事”。运用互联网加强服务过程全程监管,推动托育机构“一网统管”。建立婴幼儿健康成长档案,建设家园共育数字化平台,提升托育服务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3.培育智慧托育新业态。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等新技术,支持新科技赋能托育服务,在家庭育儿指导、课程开发、服务评价等方面,为广大婴幼儿家庭提供更加智能、便捷、优质的服务与管理。推进“互联网+托育”,发展互联网直播互动式家庭育儿服务,开展实时养育照护指导;支持示范性托育机构、职业院校、行业协会等开发婴幼儿养育课程、父母课堂等,通过“网上课堂”提供公益性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五)构建创新融合发展体系

1.深入开展示范创建。积极参与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不断创新创优。加快推进儿童友好型城市建设,深入开展社区托育示范点、爱心托育用人单位等示范项目建设。争创江苏省普惠托育体系建设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区,开展生育友好工作先进单位创建,培育市级普惠托育机构,打造普惠托育、智慧托育、健康托育等服务名片,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不断提高托育服务质量水平。

2.大力推进医育结合。鼓励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医育结合”的普惠托育机构,形成特色亮点和品牌效应。充分发挥医疗卫生资源优势,促进托育服务与婴幼儿健康管理、儿童早期发展、儿科医疗服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融合发展。加强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托育机构的健康指导,引导托育机构提供促进婴幼儿健康管理、营养膳食、回应性照护、能力发展、安全保障等综合性服务,指导托育机构做好婴幼儿健康监测和卫生保健工作,为托育机构婴幼儿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3.加快托育产品研发。鼓励婴幼儿用具、玩具、教具、图书、游戏材料和保育教材(课程)等产品研发和创新设计,支持新兴材料、人工智能等在托育服务领域的融合应用,推动婴幼儿及托育用品数字化应用,促进婴幼儿用品制造提质升级。加大正向激励,支持本土托育企业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树立行业标杆和服务典范。

4加强金融支持保障。加大对托育领域的普惠性金融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保险机构创新开发金融产品,为托育行业提供信贷支持和保险保障。鼓励保险机构发展托育机构责任险、意外伤害险等产品,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备案托育机构统一投保试点,为托育服务行业提供综合性保险保障。鼓励社会资本设立托育服务事业发展基金,支持促进托育服务发展。

(六)健全综合监督管理体系

1.落实登记备案制度。规范市场准入,建立健全登记备案、信息公示、质量评估制度,推动托育机构依法依规发展。深化“放管服”改革,制定托育政务服务清单,优化办事流程,明确办理时限,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强化部门联动协调,有效解决登记备案堵点难点,不断提高托育机构备案率。推进备案信息公开和部门间数据共享,及时掌握各类托育机构动态信息,为加强托育服务监管提供基础。

2.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原则,各地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促托育机构落实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疫情防控等方面的主体责任,防范消除在建筑、消防、食品、卫生、人身、财产等方面的安全风险和隐患,按规定配备相应的安防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将托育服务纳入公共安全重点保障范围,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3.强化运营秩序监管。建立完善属地管理、三级联动、部门协同的综合监管机制,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托育机构的服务全过程加强监管。采取基层巡查、部门抽查、联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督促托育机构主动公开基本信息、规章制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加快构建基于信用的托育服务新型监管机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托育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和黑名单制度,对虐童等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完善退出机制,建立托育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提升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能力。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各级党委政府落实规划的主体责任,将本规划的主要任务指标纳入各辖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工作议事日程和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建立完善托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压实部门责任,明确推进任务,及时研究解决托育领域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等群团组织以及行业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形成托育服务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

(二)加大经费投入

各地要加大对托育服务财政支持的力度,将托育服务工作所需奖励、扶持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统筹保障,优先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税费优惠等支持措施,鼓励社会力量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严格落实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居民价格政策。全面落实社区托育服务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发放托育服务消费券。

(三)做好宣传引导

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广泛宣传促进托育服务发展的重大意义。做好托育相关政策解读,总结推广各地发展普惠托育的典型经验,宣传普及科学育儿的理念和知识,提高全社会对托育服务的知晓度,提升婴幼儿家庭的认同感,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源投入支持托育服务工作,为托育服务发展营造良好氛围。加强相关舆情收集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四)开展督导评估

加强规划目标任务分解和责任落实,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监测评估机制,建立完善托育服务统计调查制度,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监测和评估考核,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规划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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